标题: 文稿解读|关于《关于转发<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关于在全省全面实施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的通知>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36XP/2024-5466949 文号: 无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7-11 发布机构: 淄博市财政局

文稿解读|关于《关于转发<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关于在全省全面实施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的通知>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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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10日,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淄博监管分局印发《转发《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关于在全省全面实施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的通知》的通知》(淄财金〔2024〕23号),现将有关政策要点解读如下。

一、 出台背景

2024年6月24日,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印发《关于在全省全面实施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的通知》(鲁财金﹝2024﹞19号)文件,在全省全面实施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为便于在全市实施推广完全成本保险、种植收入保险,需将省厅文件予以转发并明确实施新政策后保费的市县承担比例。

二、 政策依据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关于在全省全面实施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的通知》(鲁财金﹝2024﹞19号)、《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鲁财金〔2022〕18号)、《关于转发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7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淄财金〔2022〕24号)、《淄博市财政局 淄博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产粮大县三大粮食作物保险市县分担比例的通知》(淄财金〔2022〕32号)等文件。

三、 主要内容

淄财金〔2024〕23号文件主要明确了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保费的各级财政承担比例,并部署在全市范围推广实施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种植收入保险。

1.非产粮大县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保费由农户自行承担20%,中央财政补助35%。省财政对省直管县补助30%(执行省直管县第二档),对非省直管县补助15%(执行市级第三档),市财政补助10%,剩余部分由区县财政承担。

2.产粮大县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保费由农户自行承担20%,中央财政补助35%。省财政对高青县补助30%(执行省直管县第二档),市财政对高青县补助7.5%;省财政对临淄区和桓台县补助27.5%(执行市级第三档),市财政对临淄区和桓台县补贴9%,剩余部分由区县财政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