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财政局 淄博市农业农村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淄博监管分局关于转发《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关于在全省全面实施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的通知》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博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淄财金〔2024〕23号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36XP/2024-5466946
成文日期
2024-07-10
发文日期
2024-07-11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有效性
有效
淄博市财政局 淄博市农业农村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淄博监管分局
关于转发《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关于在全省全面实施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的通知》的通知
淄财金〔2024〕23号
各区县财政局, 高新区财政金融局,经开区、文昌湖区财政局,各区县农业农村局、高新区农业农村与民政事业中心、经开区综合事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组、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地事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监管支局,有关保险公司:
现将《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关于在全省全面实施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的通知》(鲁财金﹝2024﹞1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三大粮食作物(小麦、玉米和水稻)保险的市县分担比例进一步明确,请严格贯彻执行。
一、保费分担比例
1. 非产粮大县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保费由农户自行承担20%,中央财政补助35%。省财政对省直管县补助30%(执行省直管县第二档),对非省直管县补助15%(执行市级第三档),市财政补助10%,剩余部分由区县财政承担。
2. 产粮大县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保费由农户自行承担20%,中央财政补助35%。省财政对高青县补助30%(执行省直管县第二档),市财政对高青县补助7.5%;省财政对临淄区和桓台县补助27.5%(执行市级第三档),市财政对临淄区和桓台县补贴9%,剩余部分由区县财政承担。
二、有关要求
各区县要严格按照省市文件要求及时调整完善农业保险政策,做好与其他农业保险补贴政策的相互衔接,并加快数据审核、资金筹集和拨付工作。农险承保机构要夯实承保理赔和查勘定损等基础性工作,认真履行好保险条款应尽义务,对承保理赔数据的真实准确性负责,全力保障承保农户知情权和受灾农户受益权。
附件: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关于在全省全面实施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的通知.doc
淄博市财政局 淄博市农业农村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淄博监管分局
2024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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