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关于印发《淄博市市级应急转贷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36XP/2023-5474510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3-23 发布机构: 淄博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淄博市市级应急转贷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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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淄博市市级应急转贷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淄财办发〔2023〕7号

 

各区县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地方金融监管局,高新区财金局、经济发展局,经开区财政局、产业发展促进局、金融产业发展招商中心,文昌湖区财政局、经济发展局,人民银行各区县支行,淄博银保监分局区县监管组:

为加强我市市级应急转贷基金管理,切实发挥应急转贷基金作用,有效缓解我市企业流动性困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财政局               淄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淄博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淄博监管分局

                             2023年3月21日

淄博市市级应急转贷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市级应急转贷基金管理,切实发挥应急转贷基金作用,有效缓解我市企业流动性困难,促进我市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急转贷基金主要为生产经营基本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信用信息记录良好、资金周转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提供资金融通服务。

第三条  应急转贷基金坚持政策指导、市场运作,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的原则,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吸引各类社会资本积极参与,通过市场化配置资源,实现商业化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基金构成与募集

第四条  应急转贷基金由市级引导资金、社会募集资金、基金运营收益、风险准备金等构成,鼓励区县级应急转贷引导基金自愿出资,并争取省级应急转贷引导基金出资。

第五条  应急转贷基金本着持续平稳运行、降低运营成本、提高服务效率的原则,合理确定基金规模;可根据社会资本供给主体认缴额度和实际业务开展情况,按比例分期到位。

第六条  市级引导资金主要发挥引导放大和保证增信作用。社会募集资金主要面向大型国有企业、实力雄厚的民营企业、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以及经营规范的投资公司等社会资本供给主体进行募集,根据企业应急转贷实际需要稳步增加。

第七条  社会资本供给主体提供的资金必须为自有、合法资金,不得从其他市场主体筹集资金,不得面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不得通过变相贷款、股权抵(质)押等方式从金融机构募集资金。

第三章  基金管理运营机构

第八条  应急转贷基金采取有限合伙制或公司制等组织形式,严格按照合伙企业法或公司法有关规定管理运作。齐鲁资产管理(淄博)有限公司作为应急转贷基金运营机构,负责应急转贷基金管理和运营。

第九条  经市财政局同意,应急转贷基金运营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吸收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社会资本入股。

第十条  应急转贷基金运营机构应按照《山东省企业应急转贷服务体系市县(市、区)应急转贷机构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和相关程序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  应急转贷基金运营机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本着先急后缓、比例调配的原则匹配使用资金。

第十二条  应急转贷基金运营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能:

(一)根据实际需要对接社会资本供给主体,募集社会资金。

(二)根据企业资金周转需求,独立开展应急转贷业务。

(三)对接合作银行机构,签订应急转贷业务合作协议,制定业务操作流程,协调解决业务运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四)对应急转贷基金使用情况全程跟踪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拨付、回收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五)承办市企业应急转贷工作联席会议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应急转贷基金运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应具备银行业从业经历;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品行和声誉,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熟悉经济、金融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合规意识和审慎经营意识。

第十四条  应急转贷基金运营机构本着收益与风险匹配、市场化可持续、保本微利运营的原则,可收取运营管理费用,用于业务开展。

第十五条  应急转贷基金运营机构与自愿申请、符合条件的区县应急转贷基金运营机构签订业务合作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责任和风险分担及债务追偿等要约条款。

第四章  基金运营管理

第十六条  应急转贷基金支持的企业, 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淄博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财务管理规范,会 计制度健全。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安全生产达标,依 法合规经营,生产经营基本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信用信息记录良好,还款能力与还款意愿强,没有 挪用贷款资金违规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七条  应急转贷基金为企业和应急转贷机构提供低成本的应急性融资,纾解企业资金周转困难。对于技术创新能力强、产业转型发展引领作用突出、符合新旧动能转换方向的民营骨干企业,应急转贷基金优先给予支持。为保障市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的资金周转需求,包括国有企业债券兑付等,经应急转贷基金运营机构内部决策,可以给予一定比例资金支持。

第十八条  区县应急转贷基金运营机构申请使用市级应急转贷基金,遵守以下操作流程:

(一)资金申请。区县应急转贷基金运营机构完成业务初步审批调查,并获得合作银行同意转贷的证明材料后,在企业用款前2日内,通过区县应急转贷基金运营机构,向市级应急转贷基金运营机构提出转贷基金配资申请。

(二)资金划转。市级应急转贷基金运营机构收到申请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将应急转贷基金划入区县应急转贷基金运营机构资金专用账户。

(三)资金收回。合作银行贷款发放、区县应急转贷基金运营机构资金收回后,依照匹配的基金额度及时将资金转回市级应急转贷基金运营机构基金专户,并支付相应的基金使用费用。

(四)资料归档。应急转贷基金收回后,市级应急转贷基金运营机构将资金使用、收回全过程中形成的资料立卷归档(包括线上资料),以备后查。

企业申请使用市级应急转贷基金具体操作流程由应急转贷基金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应急转贷基金使用费按日收取,原则上每日使用费率不超过0.8‰。应急转贷基金运营机构可区分地域和企业不同情况,实施差别化费率,具体费率由市级应急转贷基金运营机构与区县应急转贷基金运营机构协商确定。

第二十条  应急转贷基金运营机构应根据企业和区县应急转贷基金运营机构业务需求,合理安排使用资金,及时提供一定比例配套资金支持;并不断提高应急转贷基金周转次数,逐步降低基金使用费率。

第二十一条  应急转贷基金设立专户实施封闭管理,市级应急转贷基金运营机构应与区县应急转贷基金运营机构约定设立固定银行转账账户,根据协议和需要及时转账,使用完毕后当日立即归还到市级应急转贷基金专用账户。

第五章  风险防控

第二十二条  应急转贷基金运营机构要强化风险意识,制定基金运作风险防控制度和内控管理制度,确保转贷基金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积极防范道德风险、操作风险等各类风险。

第二十三条  应急转贷基金运营机构要根据企业应急转贷业务特点组建专业团队,对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实行定期轮岗、双人操作、相互制约。

第二十四条  应急转贷基金运营机构要持续开展企业应急转贷业务培训,切实提升工作人员综合素质和风险识别防范能力。

第二十五条  应急转贷基金运营机构应建立风险拨备制度,按税后利润的10%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补偿业务运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损失。风险准备金累计金额达到实缴到位基金规模的3%后,可暂不再计提。风险准备金实行专户管理,除用于补偿业务经营形成的资金损失外,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六条  应急转贷基金运营机构要研究制定合作银行《业务合作指引》,与符合指引规定条件的银行机构建立业务合作关系,签订业务合作协议。要与合作银行机构共同加强关键环节风险防范,针对银行转贷协议等转贷证明材料真实性、企业还款账户是否查封冻结、资金挪用可能性等重点风险隐患,提前研究制定有效防控措施。

第二十七条  应急转贷基金运营机构要加强资金管理,闲置资金可以存放银行机构、购买随时可变现的国债和评级AA+(含)以上的金融债券,实现保值增值。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应急转贷基金运营机构要规范业务收费行为,对区县应急转贷基金运营机构匹配资金时,除资金使用费率以外,不得收取顾问费、咨询费、材料费等任何其他费用。

第二十九条  应急转贷基金运营机构管理人员要加强与区县应急转贷基金运营机构、申请企业和合作银行的沟通,认真审慎审核应急转贷业务申请材料,对转贷基金进行全过程实时跟踪,确保合作银行放款至专户账号后立即归还,防止各类风险发生。

第三十条  应急转贷基金运营机构应当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年度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及时报送市财政局。

第三十一条  由于区县应急转贷基金运营机构原因,造成 转贷基金损失和不能按时回收的,应急转贷基金运营机构要停止与其业务合作,并依法及时向其追偿。

第三十二条  由于合作银行主观原因(制度流程、放款环节、 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除外)未按期续贷,导致资金未能按时归还基金账户的,应急转贷基金运营机构要取消合作银行资格,并依法及时向其追偿。

第三十三条  由于申请企业原因导致应急转贷基金未能按 时归还基金账户的,应急转贷基金运营机构要取消与该企业的业务合作,并依法及时向其追偿;对于恶意违约的企业,要将其违约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征信服务平台,按规定予以惩戒。

第三十四条  应急转贷基金运营机构、转贷申请企业、合作银行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造成市级应急转贷基金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