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淄博市“人才贷”风险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博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淄财办发〔2024〕8号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36XP/2024-5468655
统一编号
ZBCR-2024-0110001
成文日期
2024-07-26
发文日期
2024-07-28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有效性
有效
淄博市财政局等5部门
关于印发《淄博市“人才贷”风险补偿
实施细则》的通知
淄财办发〔2024〕8号
各区县委组织部、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淄博市分行沂源营业管理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监管支局,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淄博市“人才贷”风险补偿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财政局 中共市委组织部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淄博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淄博监管分局
2024年7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淄博市“人才贷”风险补偿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市关于人才工作的有关要求,鼓励引导银行机构加大服务实体经济力度,更好地支持和服务高层次人才和其长期所在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活动,健全完善环绕创新和产业的全链条资金供给体系,促进人才链、教育链、产业链、创新链“四链”深度融合,根据《山东省“人才贷”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鲁金监发〔2023〕10号),设立淄博市“人才贷”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市级风险补偿资金”)。为保障风险补偿资金高效、规范使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人才贷”是指由合作银行提供,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专门用于高层次人才或其长期所在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活动的无抵押、无担保信贷产品。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合作银行是指在市财政局备案并按要求开展“人才贷”业务的银行机构。
第四条 “人才贷”贷款对象为在我市的享受山东省级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政策人才、淄博市英才计划入选者或其长期所在的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按照《关于加强新时代全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有关精神,加大对高技能人才创新创业支持力度,鼓励将山东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齐鲁工匠”等在技术创新、工艺改造、产业优化方面发挥领军、创新作用的省级高技能人才或其所在企业纳入“人才贷”服务范畴。其他不属于上述范围的人才及其企业,不纳入淄博市“人才贷”风险补偿资金范围。
第五条 市级风险补偿资金专项用于合作银行开展“人才贷”业务形成不良贷款的损失补偿,其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自愿申报的原则。对合作银行开展“人才贷”业务形成不良贷款的损失补偿,市级风险补偿资金按贷款本金实际损失额的70%给予补偿。
第六条 针对同一在我市的省级高层次人才或其所在企业,“人才贷”贷款余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针对同一市级高层次人才或其所在企业,“人才贷”贷款余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同一高层次人才在多家银行机构贷款,“人才贷”贷款余额合计不超过规定限额;多个省级、市级高层次人才任职同一企业,该企业“人才贷”贷款余额限额按照每个高层次人才上限计算,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多个市级高层次人才任职同一企业,该企业“人才贷”贷款余额限额按照每个高层次人才上限计算,总额不超过2500万元。超过限额部分将不进行风险补偿,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00个基点。
第二章 合作银行的条件和责任
第七条 合作银行应具备以下条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合规经营;信贷审批流程先进,风险防控能力强;服务效率高,拥有专业的服务团队和符合“人才贷”条件的信贷产品。
第八条 合作银行应精准对接人才和人才企业实际需求,积极开发金融产品,简化手续优化流程,完善服务模式,做好融资服务,防范贷款风险。
第九条 合作银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有关规定以及不符合本细则相关条款规定发放贷款发生的损失不属于风险补偿范围。
第十条 合作银行应及时向市财政局报送备案信息表、业务开展情况等材料,未在规定时限内报送、未如实提供备案信息或审查未通过的贷款将不作为风险补偿对象。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合作银行须在“人才贷”发放后5个工作日内报区县财政局进行审核,合作银行须在区县财政局出具审核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在山东省人才贷管理平台进行线上风险补偿备案,由市财政局进行线上复核。每月结束后6个工作日内,以市级银行机构为单位对“人才贷”业务开展情况汇总后报送市财政局。
“人才贷”线上备案时需一次性提交以下材料,并保证材料内容完整准确:
(一)贷款合同复印件;
(二)借据复印件;
(三)高层次人才证明材料;
(四)高层次人才与企业关系证明材料 (以企业名义申请“人才贷”时);
(五)区县财政局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 合作银行在“人才贷”发生逾期认定为不良贷款后,及时向市财政局提出风险补偿申请。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于收到申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做好补偿资金发放工作。合作银行可将补偿资金直接冲抵本金损失。
第十三条 合作银行不能将同一笔贷款重复申请其他市级政府部门的风险补偿政策支持。
第十四条 申请市级风险补偿资金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合作银行市级风险补偿资金申请报告;
(二)淄博市“人才贷”风险补偿备案审核意见表;
(三)淄博市“人才贷”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表;
(四)淄博市“人才贷”风险补偿资金申请情况汇总表;
(五)贷款合同复印件;
(六)贷款认定为不良贷款的证明;
(七)高层次人才证明材料。
第四章 市级风险补偿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发放的市级风险补偿资金不视为对合作银行到期贷款债权的代偿,合作银行对已补偿的不良贷款可继续行使债权。在收回贷款本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合作银行将收回的扣除主张债权所支出相关费用的资金按照原比例、原渠道返还市级财政。
第十六条 合作银行或借款人弄虚作假或合谋骗贷、套取风险补偿的,取消合作银行资格并予以通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追回资金,并返还市级财政。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七条 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认定符合“人才贷”条件的人才名单;市财政局负责对合作银行提出的补偿申请进行审查,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负责市级补偿资金的筹集与拨付;中国人民银行淄博市分行负责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督促引导,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的符合再贷款条件的“人才贷”,及时对相关贷款全额给予再贷款支持;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淄博监管分局负责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开展“人才贷”业务,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适度放宽“人才贷”不良容忍度,实现对金融机构加大人才金融服务的正向激励;区县财政局负责合作银行“人才贷”备案审核工作,确保备案材料完整准确。各部门要加强工作沟通、政策协调和信息共享,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用。
第十八条 鼓励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开区、文昌湖区相关部门设立“人才贷”风险补偿资金,将“人才贷”贷款对象扩大到区县级人才工程入选者或其所在企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淄博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淄博监管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7月25日期间发生的“人才贷”业务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附件:1. 淄博市“人才贷”风险补偿备案审核意见表
2. 淄博市“人才贷”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表
3. 淄博市“人才贷”风险补偿资金申请情况汇总表
附件1
淄博市“人才贷”风险补偿备案审核意见表
银行: 备案号: 单位:万元,%
借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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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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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次人才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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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次人才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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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服务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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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册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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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信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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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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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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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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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利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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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起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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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发起行申请 |
经审核,该业务符合《淄博市“人才贷”风险补偿实施细则》要求,备案信息与贷款材料一致,特申请贷款风险补偿备案。
经办人: **银行(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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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财政局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注:本表一式3份,其中合作银行1份,区(县)财政局1份,市财政局1份。
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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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才贷”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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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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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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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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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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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贷”贷款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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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补偿条件的不良贷款笔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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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补偿条件的不良贷款本金损失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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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偿资金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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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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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承诺该业务符合《淄博市“人才贷”风险补偿实施细则》要求,已按时进行风险补偿备案,无弄虚作假行为,特申请贷款风险补偿资金。 * *银行(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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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组织部 审核意见 |
(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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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意见 |
(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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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 审核意见 |
(公章) |
附件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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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才贷”风险补偿资金申请情况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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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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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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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单位名称 |
人才姓名 |
人才类型 |
贷款银行 |
借款合同编号 |
贷款起止时间(年/月/日-年/月/日) |
贷款 金额 (万元) |
贷款利率(%) |
不良贷款余额 (万元) |
申请补偿金额 (万元) |
是否申请过其他风险补偿支持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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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如为个人贷款此项为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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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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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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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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