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文稿解读|关于《淄博市“人才贷”风险补偿资金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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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00422436XP/2024-5468656 | 文号: | 无文号 |
发文日期: | 2024-07-29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财政局 |
关于《淄博市“人才贷”风险补偿资金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2024年7月26日,市财政局印发《淄博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淄博市“人才贷”风险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现将有关政策要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1年3月,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联合5部门印发《关于印发<淄博市“人才贷”风险补偿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该政策已于2023年12月30日到期,为更好地支持和服务高层次人才和其长期所在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活动,根据省有关要求,市财政局牵头起草了《淄博市“人才贷”风险补偿资金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政策依据
《关于修订印发<山东省“人才贷”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金监发〔2023〕10号)。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六部分,主要包括:
(一)总则。“人才贷”是指由合作银行提供,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专门用于高层次人才或其长期所在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活动的无抵押、无担保信贷产品。对合作银行开展“人才贷”业务形成不良贷款的损失补偿,市级风险补偿资金按贷款本金实际损失额的70%给予补偿。
(二)合作银行的条件和责任。合作银行要符合信贷审批流程先进、风险防控能力强、服务效率高、精准对接人才和人才企业实际需求等条件,按时报送备案信息表、业务开展情况等材料,未在规定时限内报送、未如实提供备案信息或审查未通过的贷款将不作为风险补偿对象。
(三)申报条件和操作流程。合作银行需按规定期限及流程报区县财政局进行业务审核并进行线上风险补偿备案。“人才贷”发生逾期认定为不良贷款后,合作银行申请风险补偿,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于收到申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完成补偿资金发放工作。
(四)市级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发放的市级风险补偿资金不视为对合作银行到期贷款债权的代偿,合作银行对已补偿的不良贷款可继续行使债权。在收回贷款本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合作银行将收回的扣除主张债权所支出相关费用的资金按照原比例、原渠道返还市级财政。合作银行或借款人弄虚作假或合谋骗贷,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追回资金,并返还市级财政。
(五)职责分工。明确了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淄博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淄博监管分局等部门职责分工,要求各部门要加强工作沟通、政策协调和信息共享,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用。鼓励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开区、文昌湖区相关部门设立“人才贷”风险补偿资金,将“人才贷”贷款对象扩大到区县级人才工程入选者或其所在企业。
(六)附则。《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7月25日期间发生的“人才贷”业务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