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财政局 中国共产党淄博市委员会宣传部 淄博市文化和旅游局

关于印发《淄博市市级文化旅游融合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淄财科教〔202459

 

各区(县)委宣传部,各区(县)财政局、文化和旅游局:

为贯彻落实《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91号文件做好深化市级预算管理改革工作的通知》(淄政发〔20196 号),规范和加强淄博市市级文化旅游融合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淄博市市级文化旅游融合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共产党淄博市委员会宣传部    淄博市财政局

                        淄博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41225

 

淄博市市级文化旅游融合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淄博市文化旅游融合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文旅融合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旅融合发展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及其他各类预算资金安排,用于支持全市宣传文化旅游事业和产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业务主管部门是指分配和使用文旅融合发展资金的市级预算部门和单位,主要包括:中共淄博市委宣传部、淄博市文化和旅游局等。市业务主管部门和单位随文旅融合发展资金使用范围变化同步调整。

第四条  文旅融合发展资金使用管理遵循权责清晰、上下结合、统筹安排、保障重点、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文旅融合发展资金由市财政局、市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文旅融合发展资金预算编制,审核支出政策,牵头预算绩效管理,会同市业务主管部门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对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合规性审核并下达拨付资金。

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文旅融合发展资金涉及本部门和单位预算编制和执行,制定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项目绩效管理实施细则等制度,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和任务清单,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对资金分配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负责。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六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市级预算编制有关要求,研究提出文化旅游融合发展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制定资金绩效目标,向市财政局提报预算申请,及时将相关信息纳入市级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做实做细项目库,确保文旅融合发展资金项目全部按规定列入项目库,并按轻重缓急排序,实现定期更新和滚动管理。

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和资金管理规定,对市业务主管部门提报的文旅融合发展资金预算建议进行审核,综合考虑支出政策、资金需求、财力可能、上年绩效等因素,研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按程序报市人大审议批准。

第七条 建立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机制。市业务主管部门申请通过文旅融合发展资金安排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支出预算,以及专项资金执行超过5年时,应进行事前绩效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市财政局根据市业务主管部门提报的预算申请、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等,对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文旅融合发展资金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并依据审核和评估结果安排预算。未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和绩效评估结果差的政策和项目,不得列入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

第八条 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绩效目标的原则,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健全绩效目标内部编报机制,结合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合理确定文旅融合发展资金整体绩效目标,设置绩效指标和标准,按程序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和市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绩效目标进行审核。

第九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对文旅融合发展资金实行任务清单管理模式,明确每项任务的具体支出事项、资金规模、绩效目标等内容。根据任务内容不同,将任务清单划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

第十条  文旅融合发展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

(一)支持重大宣传文化项目,文化旅游市场推广开发及对外交流推广活动。

支持重大宣传文化活动,支持文艺(影视)精品创作、人才培养、优秀作品奖励及奖项评选等。支持全市文旅对外以及对港澳台和国际的交流、合作、宣传推广、市场营销和旅游地接补贴等。支持舆论引导及管控。

(二)支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保障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

支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项目建设,实施文化惠民项目;支持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和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工作。

(三)支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文化旅游数字化战略。

支持省、市级重点文化旅游产业项目建设;支持文化、旅游会展、推介及广告业发展等;支持研学、工业及夜间旅游等新业态,促进文旅消费升级;支持国家文化公园建设;支持省级以上旅游度假区建设;支持乡村旅游高质量发展;支持旅游住宿业提质增量;支持旅行社做大做强和转型升级;支持“山东手造·齐品淄博”文创产品研发推广;支持发展数字化消费新场景。

(四)支持可移动文物保护及博物馆建设与发展。

支持国有博物馆馆藏文物本体修复、预防性、数字化保护;支持国有博物馆临时展览;支持非国有博物馆评估、等级创建和运营。

(五)支持文物保护、文物管理和考古工作。

支持规划、保护方案编制、评审;支持文物本体及范围内的维修、安防、消防、防雷保护;支持文物等级提升、管理体系数字化建设;支持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及技术保护;支持文物管理员、野外考古工作人员补助及其他文物保护管理。

(六)支持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发展。

支持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传承基地项目建设;支持抢救性保护和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

(七)支持文化市场执法监管和宣传文化旅游人才队伍建设。

支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检查、行政处罚、普法宣传、安全生产检查等项目建设。支持宣传文化旅游人才服务、旅游绿色通道服务高层次人才项目,落实好人才金政50

(八)支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事业建设发展。

支持出版发行单位策划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齐文化特色的精品出版项目;推进印刷业传统出版项目转型升级,支持特色实体书店发展;加强版权保护;提升全市农家(社区)书屋建设水平;支持公益电影放映活动;支持公益性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播出、应急广播、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服务。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十一条  除据实结算项目或突发事件外,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应分别在市人代会批准预算后30日、60日内正式下达。市业务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限前10日,分别提出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方案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二条  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的,由市业务主管部门科学遴选确定分配因素和权重,研究制定资金分配意见。区县应及时制订资金分配方案并拨付资金。

采取项目法分配资金的,由市业务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企业)按规定进行申报,通过专家评审、招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评审等方式择优遴选项目,并根据招标结果或评审意见,对项目进行公示,确定项目名单,提出资金分配方案。

市业务主管部门应按照三重一大要求,将项目安排情况及资金分配方案提交党组(委)会议集体研究后,在规定时限内以正式文件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根据文旅融合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对资金分配意见进行审核,重点审核国家、省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硬性支出事项是否安排,市级资金是否与上级资金统筹使用,任务清单是否完整,项目确定和资金分配的范围、依据是否符合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支出事项是否存在政策过时情形和违规配套要求,资金分配是否根据需要对财力状况作出充分考虑等,并按照程序下达预算指标分配文件,同步下达文旅融合发展资金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或编报要求。对采取因素法分配的文化旅游融合发展资金,由各区县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要求编报区域绩效目标,并按预算管理程序报送市业务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

第十四条  资金支付使用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等有关规定执行。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管理监督

第十五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严格按照资金管理以及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使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任意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不得虚假列支,不得任意变更预算支出科目。年度执行中确需调整预算和绩效目标的,应当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六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是绩效运行监控的责任主体,应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对监控中发现与既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调整、暂缓或停止执行。

第十七条  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市业务主管部门对照事先确定的绩效目标组织项目实施单位进行自评,市业务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根据管理需要分别对文旅融合发展资金进行重点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安排和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文旅融合发展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赠、赞助等支出,不得用于弥补部门、单位基本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九条  加大文旅融合发展资金信息公开力度,除涉密信息外,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公开文旅融合发展资金目录、资金管理制度和财政重点绩效评价结果,市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公开文旅融合发展资金任务清单和具体支出政策、资金分配因素和分配结果、相关绩效信息等。

第二十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主动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等方面的监督。对在各项审计和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的,由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追回。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支出事项和管理需要,制定具体的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1225日起施行,202462日至20241224日期间,市级文旅融合发展资金参照此办法执行。其他有关本资金管理使用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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