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志凌 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市级层面出台优惠政策加快推进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的建议”收悉,现就涉及财政工作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关于印发淄博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淄政办字〔2014〕90号)规定,现行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分成体制为,各区承担的棚户区建设项目占地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市级不分成,全部返还各区统筹用于项目建设。
现行市与张店区土地分成体制政策依据是按照市政府《关于调整完善财政体制的通知》(淄政发〔2009〕2号)规定,“契税、耕地占用税、各项非税收入的范围和级次不变”。根据《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返还方式和明确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分配体制的通知》(淄财非税〔2017〕73号)文件要求,“淄博新区内增量土地出让收入全部为市级收入,张店区不分成,新区外的增量土地市与张店区按8:2分成”。财政体制涉及市区财政分配关系,稳定的财政体制能够有效调动区县域科学发展、培植财源、土地出让的积极性,财政体制一经确定,非经严格的论证和审批程序,不得随意调整改变。
近年来,张店区部分项目土地收入市级分成资金,都享受了等额资金支持的优惠政策。从2017—2019年市级实际分成情况看,市级累计从张店区分成土地收益0.6亿元,占同期张店区土地出让收入的0.67%,对张店区实际财力影响较小。
截至目前,市级在淄博新区范围共投入145.89亿元,其中,财政直接投入20.69亿元,财政出资企业——市城市资产运营公司投入125.2亿元。市级在淄博新区取得的土地收益为120.91亿元,市级对淄博新区的投入与在淄博新区取得收入倒挂24.98亿元。若统筹考虑融资成本40亿元,收支倒挂达到64.98亿元。特别是近几年来,淄博新区范围土地,大部分享受了新农村和预留地政策,市级没有收入分成。
今后,对于棚户区改造项目,我们将严格执行上级政策规定,加大支持力度。张店区也应立足当地财政经济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安排工作计划,在政府组织引导的基础上,多方式多渠道多元化筹集资金,落实各方责任,从而推进棚户区改造项目顺利进行,真正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作用。
特此答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监督。
淄博市财政局
2020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