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财政局   淄博市国资委

关于印发《淄博市市属企业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淄财办发〔2023〕18号

 

各市属企业:

现将《淄博市市属企业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财政局           淄博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3年7月13日

 

淄博市市属企业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属企业重大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落实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山东省省属企业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淄博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结合市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企业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市属企业是指由市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全资企业或国有控股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是指根据市政府授权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是指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任职期间违反规定,在企业重大决策事项决策或执行中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严重不良后果或者恶劣影响,无论责任人在职、离职或者退休,经调查核实负有相应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的责任追究。

前款所称经营管理人员,是指企业中由党组织或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从事领导、组织、管理、监督等活动的人员。

第四条  企业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客观公正、分级追究、惩教结合的原则,在强化责任约束的同时,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鼓励担当作为、实施容错纠错。

第五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有关规定应当由党组织、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决定的事项。

(一)企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企业重要人事任免、人才队伍建设、基层党组织建设、意识形态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二)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以及上级重要工作安排的重要措施;

(三)企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经营方针、经营计划、投资计划等重大事项;

(四)企业破产、改制、重组、上市等重要改革事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增减注册资本和变更公司形式,公司章程、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调整等重大事项;

(五)企业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等重大事项;

(六)企业担保、损失核销、资产评估以及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重大投融资等重大事项;

(七)对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事项;

(八)企业工资收入分配、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职工分流安置等涉及职工权益的重大事项;

(九)企业财务、运营、法律等重大风险管理事项;

(十)超过由企业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所规定的大额资金调动和使用事项;

(十一)企业生态环保、安全生产、维护稳定和海外利益等国家安全,以及社会责任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二)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有关规定属于重大决策的事项。

第六条  企业应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重大决策事项的权责清单,厘清党组织、董事会、经理层等治理主体的权责,完善议事决策制度,明确决策事项、决策主体和决策程序。

第七条  决策主体对本办法第五条所列事项作出决策,应严格按照议事规则进行,推动科学民主决策,把职工参与、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作为必经程序。

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决策重大决策事项的前置程序。企业重大决策事项必须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作出决定。进入董事会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执行和落实党组织的决定。

党组织、董事会、经理层应当以会议的形式,对职责权限内重大决策事项作出集体决策,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者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当在事后按规定时限或5个工作日内及时向党组织、董事会、经理层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事项负责,党组织、董事会、经理层应当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

重大决策事项经决策后,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出重大调整的,应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八条  在重大决策事项决策及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严重不良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终身责任:

(一)未按规定程序和议事规则决策的;

(二)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决策的;

(三)对违法违规的决策不反对、不制止的;

(四)对有时限要求的重大决策事项久拖不决的;

(五)拒绝、推诿、拖延执行决策或者不完全执行、变相执行、执行中偏离决策方案,导致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

(六)因决策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存在重大虚假信息或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影响决策目标实现,未及时报告或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七)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有关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九条  企业重大决策事项,经调查认定应当追究责任人员终身责任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淄博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制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部门职责权限,由党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或党的工作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企业进行追究。

以上责任人员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依法移送国家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在履行重大决策程序中弄虚作假的;

(二)不执行集体决策,经组织提出后拒不纠正或擅自变更集体决定的;

(三)决策执行中发现问题和损失瞒报、谎报、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四)经多次提醒整改仍屡改屡犯、屡禁不止的;

(五)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理:

(一)参与决策的人员在会议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

(二)紧急情况下个人或少数人决策,事后及时履行报告程序并得到追认,且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

(三)决策、执行和风险管控中,受宏观调控、行业政策变化、不可预知及不可抗力因素等影响造成损失和不良后果,及时报告的;

(四)法律法规或者容错免责等制度另有规定的。

第十二条  对仍在违规行为发生时所在企业任职的责任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责任追究。

对离职后仍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责任人员,由违规行为发生时对其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单位,提请现对其有管理权限的机关、单位支持配合进行责任追究。

对离职后不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以及退休后社会化管理的责任人员,由违规行为发生时所在企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赔偿责任;是党员的,将有关问题移交其所在党组织。

对聘用的兼职外部董事、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等经营管理人员,聘用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在管理制度或者聘用协议中约定其经营管理责任,明确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内容,发生追究情形时按照约定处理。

第十三条  企业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纳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考核,受责任追究情况记入人事档案和廉洁档案,作为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企业应建立和完善重大决策事项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完整、详细记录决策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并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企业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相关制度规定,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向参股子企业选派的国有股东代表、董事或经理层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参照执行。

第十七条  对金融企业,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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