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财政局等5部门

关于印发《淄博市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淄财办〔2023〕1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财政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机制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鲁财资环〔2022〕32号)工作要求,推动碳达峰碳中和实施战略,支持全市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形成上下联动机制,更好地发挥财政政策资金引导作用,我们制定了《淄博市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机制实施方案》,对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奖补机制进行了修改完善,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2023年8月1日起执行。《淄博市财政局 淄博市发展改革委 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修改完善淄博市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机制的通知》(淄财办〔2021〕7号)同时废止。

 

淄博市财政局              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

 淄博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8月1日

 

淄博市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机制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财政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机制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鲁财资环〔2022〕32号)工作要求,推动碳达峰碳中和实施战略,支持全市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十四五”期间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要求,强化各区(县、功能区)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建立支持生态文明建设常态化、稳定化的投入保障机制,确保全面完成节能减排降碳目标,实现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推动全市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

二、基本原则

(一)突出绿色发展导向。坚持将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强化绿色发展导向。把环境治理成效与财政资金分配挂钩,推动各地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落实,主动削减污染物排放量,降低能耗和碳排放强度。

(二)坚持激励约束并重。优化制度设计,发挥财政政策激励约束双重作用,让污染物和碳排放总量小、生态环境改善大的地区少缴纳调节资金、多获得奖励资金,让污染物和碳排放总量大、生态环境恶化的地区多缴纳调节资金并追加赔偿资金。

(三)聚焦环境重点领域。认真贯彻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部署要求,聚焦节能减排降碳、大气、水、自然保护区、森林等重点领域,实施差别化生态补偿政策,促进各区(县、功能区)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提升。

三、建立减污降碳调节资金收缴返还机制

市级根据各区(县、功能区)上年度化学需氧量、氨氮、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等四项主要污染物(以下简称“四项主要污染物”)以及碳排放总量,收缴减污降碳调节资金(以下简称调节资金),并根据各区(县、功能区)大气、地表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和碳减排成效等情况,按一定比例返还调节资金。

四、实施节能减排奖惩机制

市级根据各区(县、功能区)四项主要污染物减排和节能目标责任考核结果,结合单位 GDP 四项主要污染物和能耗降幅情况进行奖惩,对超额完成节能和减排目标的给予一定奖励,对未完成节能或减排目标的扣减资金。

五、完善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机制

(一)实施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根据各区(县、功能区)细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和臭氧等五项主要大气污染物浓度季度同比变化情况,对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的区(县、功能区)给予生态补偿资金,环境空气质量恶化的区(县、功能区)向市级缴纳生态赔偿资金。对年度细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浓度首次同时达到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浓度限值的区(县、功能区),臭氧年均浓度首次达到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浓度限值的区(县、功能区),空气质量连续两年达到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浓度限值的区(县、功能区),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实施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根据各区(县、功能区)考核断面地表水环境质量改善情况,由市级财政向各区(县、功能区)拨付的补偿资金或由各区(县、功能区)向市级财政上缴的赔偿资金,具体包括断面水质达标、水质类别提升补偿、水质指数改善补偿、水源地水质达标补偿、省内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补助和黄河滩区生态补偿。

(三)实施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对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实施生态补偿,综合考虑自然保护区管护面积、核心区面积占比等因素,对自然保护区给予基本补偿;根据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情况和违法违规问题、督察检查情况考核结果,确定赔偿资金。

(四)实施森林生态补偿。综合考虑各区(县、功能区)森林资源数量和质量,根据生态公益林面积、森林蓄积量、新增造林面积,以及退化林修复、农田林网和见缝插绿面积变化情况,由市级财政对各区(县、功能区)进行补偿或者由各区(县、功能区)向市级财政缴纳赔偿资金。

六、规范资金使用和管理

对市级返还调节资金和下达奖补资金,除有特定用途资金外,各区(县、功能区)可打破资金使用方向,根据当地环保工作实际,围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目标、任务,统筹用于辖区内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等相关工作及保障信息化监控设施、执法等能力建设,支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近零碳试点示范、生态工业园区、整体清洁生产审核试点等创建活动。各区(县、功能区)要切实履行资金管理的主体责任,集中力量解决环保突出问题,推动本地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为压实各区(县、功能区)政府(管委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省级向我市征收的调节资金,本着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由市级与各区(县、功能区)按财政体制分级承担。市级返还各区(县、功能区)的调节资金,市级财政统筹10%,用于全市重大环境治理项目。

七、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机制是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是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将其摆在突出位置,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认识,密切配合、全力推进,确保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机制落实到位。

(二)加强组织领导。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共同做好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机制的组织实施、指导督促、协调调度等工作。各区(县、功能区)要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明确具体推进部门,最大程度发挥资金和政策的综合效应。

(三)明确责任分工。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于每年向市财政局提供各项节能环保数据(需上级下达的考核数据除外)和资金建议。市财政局根据各单位提供数据,及时向各区(县、功能区)政府(管委会)收取或返还调节资金、兑现奖补资金。

(四)强化监督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全面加强资金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各区(县、功能区)要强化目标和效益导向,切实加快环保项目建设和预算执行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附:1. 淄博市减污降碳调节资金收缴返还办法

2. 淄博市节能减排奖惩办法

3. 淄博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办法

4. 淄博市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办法

5. 淄博市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办法

6. 淄博市森林生态补偿办法

 

附1

淄博市减污降碳调节资金收缴返还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加强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淄博市减污降碳调节资金(以下简称“调节资金”)是指市级财政根据各区(县、功能区)上年度排放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以下简称“四项主要污染物”)、碳排放总量,按照一定标准收缴,并根据各区(县、功能区)环境质量改善等情况按一定比例返还,专项用于污染防治和生态文明建设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调节资金收缴返还工作由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实施。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提供年度四项主要污染物、碳排放总量的环境统计数据以及大气、地表水生态环境质量和碳减排相关指标,核算调节资金收缴返还金额。市财政局负责调节资金的核定、收缴和返还。

第四条  调节资金收缴返还对象为各区(县、功能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第五条  调节资金收缴标准实行差别化政策,根据四项主要污染物和碳排放总量,征缴标准为张店区500元/吨(其中氨氮按照百公斤计算,碳按照每千吨计算,下同),淄川区、博山区、临淄区、周村区、桓台县、高新区、经开区、文昌湖区600元/吨,高青县、沂源县1000元/吨。

第六条  调节资金每年收缴一次,各区(县、功能区)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年终体制结算上解市级财政。各区(县、功能区)上缴调节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属地企业另行收取。

第七条  省级向我市征收的调节资金,由市级与各区(县、功能区)按财政体制分级承担。市级返还各区(县、功能区)的调节资金,市级财政统筹10%,用于全市重大环境治理项目。

第八条  调节资金返还根据各区(县、功能区)大气生态环境质量(权重30%)、地表水生态环境质量(权重40%)和碳减排(权重30%)等情况综合确定。

第九条  根据大气生态环境质量情况返还调节资金。以各区(县、功能区)上缴调节资金总额×30%×45%为基准值,再根据各区(县、功能区)年度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较参考值(2018—2020 年优良天数比例平均值)变化情况,确定实际返还金额。某区(县、功能区)返还调节资金额度=该区(县、功能区)上缴调节资金总额×30%×〔45%+(年度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参考值)/(100%-年度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该项调节资金返还额度以该区(县、功能区)上缴调节资金总额的30%为上限,以10%为下限。

第十条  根据地表水生态环境质量情况返还调节资金。具体分为水生态环境质量指标达标返还和维持改善返还两种情况。

(一)水生态环境质量指标达标返还资金。对完成地表水市控及以上考核断面达到或好于III类水体(以下简称“优III”)比例、劣V类水体比例两项指标年度目标的区(县、功能区),某区(县、功能区)返还调节资金额度=该区(县、功能区)上缴调节资金总额×40%×45%,仅完成一项指标年度目标的区(县、功能区),返还资金额度减半,两项指标年度目标均未完成的区(县、功能区),不再返还该项调节资金。

(二)水生态环境质量指标维持改善返还资金。对国控和省控断面优III比例达到100%的区(县、功能区),返还某区(县、功能区)调节资金额度=该区(县、功能区)上缴调节资金总额×40%×55%。对国控和省控断面优III比例未达100%的区(县、功能区),在完成优III比例年度目标基础上,根据该区(县、功能区)优III比例及优III断面个数较基准值(2020年、2021年优III断面个数平均值)变化情况,确定实际返还金额,返还某区(县、功能区)调节资金额度=该区(县、功能区)上缴调节资金总额×40%×55%×2×〔优III比例×0.1+(优III断面个数-基准值)/全市中优III断面较基准值增加最大个数×0.1〕。

第十一条  根据碳减排情况返还调节资金。以某区(县、功能区)上缴调节资金总额×30%×45%为基准值,根据各区(县、功能区)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强度下降率年度变化情况,确定实际返还金额,即返还某区(县、功能区)碳减排调节资金额度=该区(县、功能区)上缴调节资金总额×30%×〔45%+10×(本年度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强度下降率-上年度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强度下降率)〕。该项返还额度以该区(县、功能区)上缴调节资金总额30%为上限,以10%为下限。

第十二条  某区(县、功能区)返还调节资金总额=根据大气生态环境质量情况返还调节资金金额+根据地表水生态环境质量情况返还调节资金金额+根据碳减排情况返还调节资金金额-市级统筹重大环境治理项目金额。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7月31日。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附2

淄博市节能减排奖惩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全省新旧动能转换和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节能减排,助力绿色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节能奖惩机制。根据我市获得省级节能奖惩情况,参照省级考核及奖惩办法,以市对各区(县、功能区)节能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和单位GDP能耗情况为依据,对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等级且单位GDP能耗降幅超过全市平均降幅的区(县、功能区),奖励不超过200万元;对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等级的区(县、功能区),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区(县、功能区),扣减不超过100万元;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且单位GDP能耗不降反升的区(县、功能区),扣减不超过200万元。

第三条  单位GDP能耗变化幅度计算方法。单位GDP能耗=能源消费总量(吨标准煤)÷地区生产总值(万元,不变价)。

单位GDP能耗变化率(%)=(当年单位GDP能耗-上年单位 GDP能耗)÷上年单位GDP能耗×100%。

第四条  实施减排奖惩机制。根据我市获得省级减排奖惩情况,参照省级考核及奖惩办法,对超额完成市下达年度减排任务且单位GDP化学需氧量、氨氮、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以下简称“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降幅超过全市平均降幅的区(县、功能区),每超额完成1个百分点,市级财政奖励不超过5万元,每区(县、功能区)累计最高奖励300万元。对未全部完成四项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区(县、功能区),每区(县、功能区)扣减200万元;对未完成减排任务且单位GDP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不降反升的区(县、功能区),每区(县、功能区)扣减300万元。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提供各区(县、功能区)年度节能和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市财政局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生态环境局提供的考核结果和奖惩情况,核定各区(县、功能区)奖励和扣减金额。

第六条  扣减各区(县、功能区)的节能减排资金,从该区(县、功能区)获得的市级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资金中抵扣。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7月31日。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附3

淄博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实施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将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和“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以实施生态补偿区域(生态补偿区域为各区县、功能区及高青县黄河滩区)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和臭氧(O3)(以下简称“五类主要大气污染物”)浓度季度同比变化情况为评价指标,实施空气质量生态补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以下简称“空气生态补偿资金”)是指依据生态补偿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同比变化情况,由市级财政向生态补偿区域拨付或由生态补偿区域向市级财政上缴的资金(高青县黄河滩区由高青县代为执行)。

第四条  对设有国控点位的区(县、功能区),五类主要大气污染物数据采用国控监测点位统计数据,对其他区(县、功能区)采用自动监测点位统计数据。高青县黄河滩区采用沿黄5镇(木李镇、青城镇、黑里寨镇、芦湖街办、常家镇)自动监测点位数据均值统计数据。

第五条  对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和臭氧(O3)分别按照每单位浓度2万元、1万元、0.5万元、1万元、2万元标准,计算生态补偿区域季度空气生态补偿(赔偿)资金,全年空气生态补偿资金额度为4个季度补偿资金之和。

第六条  自2022年起,根据我市获得省级空气质量达标奖励情况,参照省级考核及奖励办法,对年度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首次同时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浓度限值的生态补偿区域,市级财政每个奖励200万元;对年度臭氧(O3)浓度首次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浓度限值的生态补偿区域,市级财政每个奖励200万元。

第七条  自2022年起,根据我市获得省级空气质量达标奖励情况,参照省级考核及奖励办法,对年度空气质量连续两年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浓度限值的生态补偿区域,市级财政每个奖励200万元,该生态补偿区域不再参与全市季度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若该生态补偿区域后续年度因污染反弹导致年度空气质量达不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浓度限值,则自该年度起继续按照本办法参与全市季度空气质量生态补偿。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7月31日。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附4

淄博市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实施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促进全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将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和“改善者受益、恶化者赔偿”的原则,通过监测评估各区(县、功能区)纳入国家、省、市地表水环境质量考核的断面(以下简称“考核断面”)达标、水质类别提升、水质指数改善等指标,结合各区(县、功能区)落实完善省内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情况,实施市区(县、功能区)间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资金(以下简称“地表水生态补偿资金”),是指依据各区(县、功能区)考核断面水质达标改善情况,由市级财政向各区(县、功能区)拨付的补偿资金或由各区(县、功能区)向市级财政上缴的赔偿资金,包括断面水质达标、水质类别提升补偿资金、水质指数改善补偿资金、水源地水质达标补偿资金、落实省内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补助资金和黄河滩区生态补偿资金。

第四条  国控、省控、市控断面水质评价结果以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市生态环境局确认的监测数据为准。

第五条  断面评价指标包括pH值、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铅、总磷、化学需氧量、铜、锌、氟化物、硒、砷、镉、六价铬、氰化物、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21项指标(以下简称“21项指标”)。

第六条  断面水质分别按年平均浓度和月平均浓度进行评价。21项指标全部达到水质目标的视为达标,有一项指标不达标的视为不达标。

第七条  断面水质达标补偿。对考核断面年度水质目标为I~Ⅲ类且年度达标的,市级财政每个断面补偿48万元;对水质目标为Ⅳ类且年度达标的,市级财政对每个断面补偿24万元。

断面月度水质不达标的,当月该断面向市级财政上缴赔偿金6万元,当月水质出现劣V类的,上缴赔偿金12万元;年度水质不达标的,每个断面上缴赔偿资金120万元;国控断面水质目标为I~Ⅲ类且年度水质不达标,或年度水质为V类的,每个断面再上缴赔偿资金200万元;省控断面水质目标为I~Ⅲ类且年度水质不达标的每个断面再上缴赔偿资金100万元。

断面水质优于年度考核目标,但当年水质类别较上一年度降低的,补偿资金减半。存在年度水质为劣V类国、省控断面的区(县、功能区),该区(县、功能区)应获得的断面水质达标补偿清零。

第八条  断面水质类别提升补偿。在上年度水质达标的基础上,考核断面水质同比每提升一个类别,市级财政补偿40万元,其中年度水质类别由Ⅳ类提升到Ⅲ类的,市级财政补偿100万元,提升多个类别的叠加计算。考核断面出现水质类别较上一年度降低且未达到年度水质目标的,每降低一个类别,每个断面向市级财政上缴赔偿资金60万元,其中水质类别由Ⅲ类降低到Ⅳ类且未达到年度水质目标的,每个断面向市级财政上缴赔偿资金140万元。

第九条  断面水质指数改善补偿。当断面水质类别与年度目标一致时,对全年水质指数同比改善5%以上的断面,市级财政每个补偿24万元,国控断面水环境质量指数改善5%以上的再增加10万元;全年水质指数同比恶化5%以上的断面,每个向市级财政上缴赔偿资金30万元,国控断面水环境质量指数同比恶化5%以上的再增加10万元。

第十条  计算单个断面水质类别提升及水质指数改善补偿(赔偿)资金时,国控考核断面按照上述资金标准的100%计算,省控考核断面按照60%计算,市控考核断面按照40%计算。

黄河滩区纳入生态补偿专项机制,在黄河(滨州)断面水质达到Ⅲ类以上,且水环境质量指数较上年度改善,为全市国控断面水环境质量指标作出正向贡献的,在前述补偿标准基础上再上浮10%。

第十一条  自然年度内断流超过3个月的断面,其年度水质达标补偿、类别提升补偿、水质指数改善补偿按照实际有水月份占全年的比例,乘以应得补偿金额进行计算。

第十二条  水源地水质达标补偿。对列入国家考核的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当全年各月水质均达到Ⅲ类及以上标准时,市级财政每个水源地补偿60万元。当任何月份水质未达到Ⅲ类时,每个水源地向市级财政上缴赔偿资金600万元。

第十三条  省内流域横向生态补偿补助。对跨市县际间横向生态补偿断面月度及全年水质出现改善并符合补偿条件时,市级财政对下游地区按照不超过其当年因该断面向上游地区补偿净支出总额30%比例予以补助。

对入湖省控以上考核断面所在县(市、区)与上游县(市、区)签订横向补偿协议的,市级财政对下游县(市、区)按照不超过其当年因来水水质改善、向上游县(市、区)补偿净支出总额60%比例予以补助。

对同时符合上述两种情况的断面,市级财政对下游地区按照就高原则给予补助。

若该断面年度水质差于上游最近一处补偿断面水质,市级不再予以补助。

第十四条  各区(县、功能区)每年获得地表水生态补偿资金总额为断面水质达标补偿资金、类别提升补偿资金、水质指数改善补偿资金、水源地水质达标补偿资金、省内流域横向生态补偿补助资金和黄河滩区生态补偿资金之和扣减应上缴赔偿资金。如某区(县、功能区)获得补偿金额不足以冲抵扣减金额,不足部分从其他市级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资金中抵扣。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7月31日。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附5

淄博市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全市自然资源保护和修复水平,促进自然保护区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国家、省对自然保护区工作要求,围绕规范化建设管理和督察检查考核,对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实施生态补偿,包括基本补偿和考核赔偿。

第三条  基本补偿。综合考虑自然保护区管护面积和核心区面积占比等因素,对纳入考核范围自然保护区实行分类基本补偿,管护面积大于10万公顷的补偿500万元,1—10万公顷的补偿300万元,0.5—1万公顷的补偿200万元,小于0.5万公顷的补偿100万元。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面积占比作为基本补偿加分项,核心区面积占比超过30%的,基本补偿资金再增加50万元。

第四条  考核赔偿。考核内容包括规范化建设管理情况(70分)、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整治情况(15分)、各级督察检查新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15分),满分100分。

规范化建设管理考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等要求,对自然保护区基础保障、管理措施、管理成效进行考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整治情况考核,是指对自然保护区在历次督察、巡查、专项检查及自查中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各级督察检查新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考核,是指对各级督察、巡查、专项检查等新发现问题情况进行考核。对造成恶劣影响的自然保护区,取消其当年生态补偿资格。

自然保护区赔偿资金计算公式如下:

某自然保护区应缴纳赔偿资金=∑三项内容考核扣分/100×该自然保护区基本补偿资金

第五条  生态补偿资金。各自然保护区每年获得的生态补偿资金总额为该自然保护区基本补偿资金减去赔偿资金。对跨区(县、功能区)和涉及市级单位的自然保护区,按各区(县、功能区、单位)管护面积计算生态补偿资金。

第六条  生态补偿资金可用于自然保护区必要的科研及观察、监测仪器设备购置及能力建设类项目;生物多样性监测、珍稀濒危物种保护拯救及保护物种繁殖、栽培的科研试验条件支出;由于客观因素确需人工辅助的生态恢复工程建设等其他支出。

第七条  新批准设立的自然保护区,从第二年开始参与生态补偿。

第八条  强化预算绩效结果应用,在对生态补偿资金和日常管理经费测算的基础上,将绩效结果、预算执行情况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且权重不低于10%。

第九条  自然保护区考核指标、自然保护区名单等由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另行制定。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7月31日。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附6

淄博市森林生态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激励引导作用,调动各地植树造林积极性,提升全省森林生态系统功能,助力碳中和目标实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科学绿化试点示范省建设及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称森林生态补偿,是指按照“稳定存量、突出增量、正向激励、奖惩结合”的原则,根据各区(县、功能区)森林生态环境变化情况,由市级对各区(县、功能区)补偿资金或者由各区(县、功能区)向市级缴纳资金。

第三条  综合考虑全市第三次国土调查结果和“三区三线”划定情况,对生态公益林面积、森林蓄积量、新增造林面积、退化林修复面积、农田林网面积和见缝插绿面积实施生态补偿。

第四条  本办法涉及的生态公益林面积、森林蓄积量依据全市林草生态综合监测数据确定;新增造林面积、退化林修复面积、农田林网面积和见缝插绿面积依据造林落地上图数据确定,各项数据不得重复计算。

第五条  森林生态补偿标准:

1. 生态公益林补偿。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结合国家级、省级公益林区划界定情况,对国家级、省级公益林补每亩补助18元。

2. 森林蓄积量补偿。根据我市获得省级森林蓄积量补偿情况,参照省级考核及奖惩办法,按森林蓄积量增长率进行考核,对森林蓄积量增长率高于全市平均增长率的区(县、功能区),每高于0.01个百分点,市级向区(县、功能区)补偿不超过10万元,对森林蓄积量增长率低于全市平均增长率的区(县、功能区),每低于 0.01个百分点,区(县、功能区)向市级缴纳不超过10万元。

3. 新造林补偿。对各区(县、功能区)年度新造林,经省级和市级复核造林上图成果后,按照实际面积给予补偿,其中新增造林每亩补助不超过800元,退化林修复、农田林网和见缝插绿每亩补助不超过400元。

第六条  市级下达的森林蓄积量补偿、新造林补偿资金,由各区(县、功能区)统筹用于造林绿化、森林抚育、森林资源管护等林业相关支出。对各区(县、功能区)向市级缴纳的资金,由市级统筹支持全市林业改革发展。

第七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每年将各区(县、功能区)上年度考核结果和资金建议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统筹清算兑现各区(县、功能区)上一年度森林生态补偿资金。

第八条  各区(县、功能区)对所提供文件资料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对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经调查核实后扣减当年度所有补偿资金,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各区(县、功能区)可参照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7月31日。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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