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文稿解读|关于《淄博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读 | ||
---|---|---|---|
索引号: | 1137030000422436XP/2025-5504517 | 文号: | 无文号 |
发文日期: | 2025-01-07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财政局 |
2024年12月31日,淄博市财政局、淄博市机关事务局发布《关于印发<淄博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的通知》(淄财资〔2024〕11号),现将有关政策要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结合我市实际,与市机关事务局研究修订了《淄博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政策依据
依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财资〔2021〕127号)等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起草过程
起草过程中,一是征求了部分市直部门单位、各市属高校,局内有关科室意见,并综合相关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二是依法依规对《办法》进行了合法性审核,并出具了审核意见。最终市财政局会同市机关事务局研究拟订了《办法》。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四十四条,具体如下:
(一)第一章(第1-7条)是总则,阐述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和资产处置的一般程序。主要变化为按照《条例》及上级有关文件,对部分说法进行了修改。
(二)第二章(第8-15条)是处置权限和要求,明确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对不同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审批权限。主要变化为:拟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废和资产划转审批权限进行部分下放到主管部门,一是将主管部门资产报废审批权限由单价1万元提升至50万元(单价或批量价值),二是将主管部门内部所属单位之间无偿资产划转(不含公务用车和公有房产)修订为由主管部门审批后报财政部门备案
(三)第三章(第16-29条)是处置方式和程序,共6节,分别明确了资产处置的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6种形式的办理相关要求。主要变化为:按照上级文件及结合我市实际,对资产处置各种方式需要提交的材料进行了修改完善。
(四)第四章(第30-32条)是处置收入,对资产处置收入上缴提出有关要求。此章节与目前办法基本保持一致。
(五)第五章(第33-36条)是监督检查,明确相关责任情况。此章为新增加内容,主要是将目前办法“附则”中涉及到的相关内容单列一章,与上级文件保持一致。
(六)第六章(第37-44条)是附则,对部分情况进行补充明确。主要变化为增加了公共基础设施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等情况的处置要求,以及上缴公物仓资产的处置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