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文稿解读|《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有关问题的解读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36XP/2024-5487937 文号: 无文号
发文日期: 2024-11-18 发布机构: 淄博市财政局

文稿解读|《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有关问题的解读

发布日期:2024-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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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为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运行成本、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对我市现行《淄博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淄政办发〔2023〕7号)中部分建设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进行调整,印发《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淄政办发〔2024〕6号)(以下简称《通知》)。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有什么变化?

《通知》中明确,将工业建设项目中的生产厂房、仓库等生产性设施,征收标准由179元/平方米下调为60元/平方米。

三、生产性和非生产性设施主要有哪些?

生产性设施主要指与生产直接相关的建设项目,包括生产厂房、仓库(含仓储)及配建的变电所、柴发机房等生产性(附属)设施;非生产性设施主要包括办公楼、研发中心、食堂、宿舍、门卫等。

四、《通知》中“本通知印发之前”具体指什么时间?

指2023年4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

五、什么建设项目符合多退少补的条件?

淄政办发〔2023〕7号出台后,工业建设项目中的生产厂房、仓库等生产性设施,已按照179元/平方米缴纳的,按60元/平方米的征收标准核算;工业建设项目中的办公楼、研发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已按照242元/平方米缴纳的,按179元/平方米的征收标准核算,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征收部门提出退付申请,经征收部门审核通过后,履行退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