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中共淄博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 中共淄博市财政局党组 关于印发淄博市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和董事评价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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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00422436XP/2022-5242003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2-04-01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财政局 |
各市属国有企业党组织:
现将《淄博市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和董事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淄博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 中共淄博市财政局党组
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
2022年3月31日
淄博市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和董事评价办法
(会签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国有企业董事队伍,促进国有企业董事会规范有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淄博市人民政府授权市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企业,所称董事会是指在市属一级企业层面建设的规范董事会,所称董事不含职工董事,所称外部董事是指由市国资监管机构依法聘任或者推荐派出,由所任职市属国有企业以外的人员担任的董事,且在所任职企业不担任除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有关职务外的其他职务。外部董事分为专职外部董事和兼职外部董事。专职外部董事是指由市国资监管机构任命和管理,专门在市属国有企业担任外部董事的人员;兼职外部董事是指除受聘担任市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以外,还在其他单位工作或已退休的人员。
第三条 董事会和董事评价工作由市国资监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坚持依法维护出资人和企业利益、职工合法权益,坚持出资人认可、组织认可、市场认可,突出董事会功能定位和董事岗位职责,注重评价结果运用,做到客观公正、简便有效。
第四条 董事会和董事评价以日常管理为基础,实行年度评价,年度评价以公历年为周期。对专职外部董事还进行年度综合考核评价和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任期综合考核评价周期为三年,与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周期一致。
第五条 董事会和董事评价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统筹运用多维度测评、个别谈话、分析研判等方法。评价结果作为董事会建设和董事调整任用、管理监督、薪酬激励、退出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评价内容及指标
第六条 对董事会重点评价其运行的规范性和有效性。规范性主要评价董事会权责运行、信息沟通情况;有效性主要评价董事会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功能作用发挥情况和企业发展改革成效。
董事会测评指标权重中,规范性占30%,包括权责运行占20%、信息沟通占10%;有效性占70%,包括定战略占15%、作决策占20%、防风险占15%、企业发展改革成效占20%(具体指标见附件1)。
第七条 对董事评价以其政治表现合格为首要标准,同时重点评价其职业操守、能力素质、勤勉程度和专业贡献。
董事测评指标权重中,职业操守占10%,包括职业道德、遵规守法2项指标;能力素质占15%,包括战略决策能力、风险控制能力2项指标;勤勉程度占30%,包括履职出勤、调查研究、工作作风3项指标;专业贡献占45%,包括发言质量、表决意见、其他建议3项指标(具体指标见附件2)。
第三章 年度评价工作程序
第八条 总结述职。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和董事分别形成上年度工作报告和述职报告,董事会同步汇总整理上年度董事履职资料,按照规定时间报送市国资监管机构。董事履职资料包括:董事个人年度述职报告、董事参加董事会及内部工作机构相关会议情况(包括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情况)、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决议等;外部董事履职资料还需提供:外部董事履职情况汇总说明、外部董事个人或者联名提交的会议议案以及支持材料、外部董事对议案的书面审核材料等。
董事会工作报告应当事先听取企业党委意见,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九条 多维度测评。
(一)企业内部测评。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测评工作,董事会成员、未进入董事会的领导班子成员、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和专门委员会支撑部门主要负责人对董事会和董事进行测评。企业内部测评得分按照董事会成员,未进入董事会的领导班子成员,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和专门委员会支撑部门主要负责人分别占40%、40%、20%的权重折算计分。
(二)出资人测评。市国资监管机构成立由单位相关领导、职能科室负责人组成的测评小组,通过查阅会议记录、分析董事会报告重大事项情况、开展谈心谈话、组织董事述职等方式,在深入了解董事会运行情况的基础上,对董事会和董事进行测评。出资人测评得分按测评小组成员评价的加权得分计算。
企业内部测评、出资人测评分别占40%和60%权重。根据每个测评指标的得分、权重和各测评主体的权重,计算董事会、董事测评得分。
第十条 个别谈话。听取董事会成员、未进入董事会的领导班子成员、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和专门委员会支撑部门主要负责人的意见。
第十一条 形成评价结果并向企业反馈。市国资监管机构综合分析测评得分、个别谈话和日常了解掌握的情况,形成董事会和董事评价结果,其中,进入领导班子的董事、专职外部董事,将其评价结果纳入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不单独提出评价结果。
市国资监管机构向市属国有企业和董事反馈评价情况,并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十二条 董事会和董事根据反馈意见进行问题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作为下一年度工作报告和董事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 评价结果及运用
第十三条 董事会和外部董事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好)、良好(较好)、一般、较差(差)四个等次。其中,董事会和兼职外部董事评价得分为90(含)分以上的可被评为“优秀”等次,80(含)分以上至90分的为“良好”等次,70(含)分以上至80分的为“一般”等次,70分以下的为“较差”等次。董事会和兼职外部董事评价中,“优秀”比例均不得超过参加评价的企业董事会、兼职外部董事数量的30%,超过的企业和人员中,得分较低的列入“良好”等次。
专职外部董事年度考核等次根据评价得分、个别谈话和日常了解掌握的情况,综合分析研判确定考核等次,其中“优秀”等次人数不超过参加评价的专职外部董事总人数的30%,超过的人员中得分较低的列入“良好”等次。
专职外部董事任期考核结果,由市国资监管机构依据其任期内年度考核结果,结合日常了解掌握的有关情况,综合分析研判确定。
第十四条 董事会评价结果为“优秀”的,采取适当方式通报表扬;评定为“良好”的,给予肯定和鼓励;评定为“一般”的,要求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进行督查督办;评定为“较差”的,市国资监管机构将约谈董事长,要求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采取适当方式通报批评,并根据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董事会有关成员进行组织调整。
外部董事评价结果作为其解聘或者续聘、核定薪酬或工作补贴的重要依据。其中,专职外部董事的评价结果同时作为调整交流、培养使用和薪酬激励的重要依据。外部董事政治表现评价为不合格的予以解聘。年度评价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继续聘任;年度评价结果为“一般”的,市国资监管机构将约谈外部董事,指出问题和不足,限期整改;年度评价结果为“较差”或者连续两个年度评价结果为“一般”或者任期评价结果为“一般”或“较差”的,经组织认定不能胜任的,予以解聘或者任期结束后不再续聘。
第十五条 董事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一般”或者“较差”等次。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决策部署,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以及市国资监管机构工作安排不力的;
(二)规划企业发展战略出现重大偏差,或者对企业战略规划的实施缺乏有效指导监督的;
(三)违反规定或者程序决策的;
(四)决策失误造成企业重大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五)授权决策事项出现违规决策或者重大决策失误的;
(六)风险防范失职失责,企业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合规管理体系等存在严重缺陷,导致出现重大决策风险、经营风险的;
(七)其他应当评定为“一般”或者“较差”的情形。
第十六条 外部董事有受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情形的,评价结果按下列规定评定。
(一)受党纪警告处分的当年,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不评定等次;受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评定为“较差”等次;
(二)受政务警告处分的当年,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受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当年及第二年,不评定等次;
(三)因问责被通报、诫勉和受停职检查、调整职务组织处理的当年,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
(四)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审查调查尚未结案的,可以参加评价,但在其受审查调查期间不评定等次;结案后,根据受处理处分等情形,按照规定补定等次;
(五)同时受两种以上处理处分的,按照对评价结果影响较重的情形评定等次;
(六)受处理处分不再担任外部董事的,不参加董事评价。
第十七条 外部董事履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综合分析后,当年度评价结果应确定为“一般”或者“较差”等次。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二)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有关规定的;
(三)对董事会及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违规决策或者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本人表决时投赞成票或者未表明异议投弃权票的,但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容错的除外;
(四)在董事会及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决策中不担当、不作为,消极行使表决权,无充分理由多次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
(五)未报告、未及时报告企业的重大问题和重大异常情况,或者报告严重失实的;
(六)除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以外,履职时间或者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未达到规定的;
(七)市国资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严重失职渎职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董事履职台账和履职档案管理制度,规范董事会会议记录,明确具体负责的部门,为董事会和董事评价提供支持和保障。有条件的企业应当对董事会会议进行全程录制并保留音像资料。
第十九条 董事任职时间不足半年的,不作为评价对象,也不参加对董事会和其他董事的评价,但应向市国资监管机构提交年度述职报告。除存在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任职不足半年的专职外部董事参照“良好”等次确定薪酬。
第二十条 职工董事评价办法由企业制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党委、市财政局党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授权其他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市属金融、文化类国有企业,国家、省、市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评价 内容 |
测评指标及权重 |
评价要点 |
董事会运行规范性 |
权责运行(20%) |
1.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市国资监管机构工作要求。 2.制度体系健全,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功能定位清晰,与党委、经理层权责边界清晰、运转协调高效,董事会工作得到有力支撑和保障。 3.对董事长、总经理和相关专门委员会合理授权并实施有效监督。 |
信息沟通(10%) |
4.及时传达学习中央和省市精神和国资监管政策,通报有关方面监督检查所指出的需要董事会推动落实的工作、督促整改的问题,向外部董事充分提供履职所需信息。 5.及时向市国资监管机构报告企业重要情况,与党委、经理层等有效沟通,注重听取经理层报告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和企业经营管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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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运行有效性 |
定战略(15%) |
6.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聚焦主责主业,立足持续增强主业核心竞争力,加强企业发展战略研究,科学制订战略规划,确保战略规划符合出资人要求。 7.推动企业战略规划有效实施,定期听取经理层执行情况汇报,及时纠正执行中的偏差,确保企业重大经营投资活动符合战略规划和主责主业。 8.对战略规划开展定期评估,必要时进行调整完善。 |
作决策(20%) |
9.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决策事项论证充分、风险揭示详实,严格落实票决制,决策程序规范,重大决策经法律审核。 10.正确决策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忠实维护出资人和企业利益、职工合法权益。 11.严格经理层成员经营业绩考核,合理确定薪酬激励水平。 12.指导监督经理层有效执行董事会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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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风险(15%) |
13.推动企业健全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合规管理体系和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相关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内部审计在规范运营、管控风险等方面有效发挥作用。 14.有效识别研判、推动防范化解债务、金融、投资、法律、安全环保、国际化经营等方面重大风险,未出现重大资产损失和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15按照有关规定,对已完成的部分重大投资项目和上年度出现重大问题、存在重大风险的投资项目(含授权决策项目)开展综合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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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展改革成效(20%) |
16.推动企业有效完成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发展处于行业领先水平。 17.推动企业通过深化改革不断完善与市场竞争相适应的体制机制,充分激发企业活力。 18.推动企业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大力加强科技创新,持续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
市属国有企业董事评价内容及要点
类 别 |
评价 内容 |
评价要点 |
政治 表现 |
政治 表现 |
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定不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一致。 |
职业 操守(10%) |
职业 道德 |
诚实守信,规范履职,注重维护股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没有违反董事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的行为。履职过程中,应重点关注董事会决策事项的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决策依据等重点环节的依法合规性。 |
遵规 守法 |
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公司章程,保守企业商业秘密,在履职过程中没有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董事职务谋取私利的行为。经批准兼任外部董事的党政领导干部、国企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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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 素质(15%) |
战略 决策 能力 |
具备良好的大局意识和战略眼光,能够按照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总体要求,根据形势与市场的变化,准确客观地分析判断企业发展方向或者趋势。重点关注董事会决策事项与企业长远发展的关系,把握决策事项与战略规划发展方向的一致性。 |
风险 控制 能力 |
具备内控与风险防范的意识和能力,能够根据企业改革发展的要求,对董事会决策事项及时提出控制风险的意见或者建议。重点关注涉及企业重大投融资、并购重组、对外担保、财务管理以及高管选聘、考核、薪酬管理等事项。 |
类 别 |
评价 内容 |
评价要点 |
勤勉 程度(30%) |
履职 出勤 |
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满足行使表决权的履职基本要求,包括出席股东会、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参加市国资监管机构及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座谈等。兼职外部董事一个工作年度内在同一任职企业履行职责的时间不得少于30个工作日,出席董事会和董事专门委员会会议的次数不应少于总数的3/4;专职外部董事一个工作年度内在同一任职企业履行职责的时间不得少于60个工作日,在2户及以上企业任职的,应当合理分配不同企业的履职时间。 |
调查 研究 |
注重学习调研,关注经济形势和同行业企业的改革发展,积极获取相关专业领域的最新信息,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指导。履职过程中,应当增强主动性和积极性,通过考察、调研、询问等多种形式,对企业重大经营、生产、建设项目进行必要的实地调研,通过调研发现企业在生产运营过程中存在的一些焦点和棘手问题,形成调研报告,为企业决策和风控提供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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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作风 |
注重工作实效,了解和掌握企业发展动态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能够独立发表个人见解,敢于负责。履职过程中,应当持续关注企业经营管理,认真阅读企业财务报告及其他文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发现的问题,特别是重大损失和重大经营危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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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贡献(45%) |
发言 质量 |
能够通过自身专业素养和履职经验,针对董事会或专门委员会会议所议事项进行充分讨论,提出有价值、有说服力的观点,并按照议事规则发表意见或提出建议。 |
表决 意见 |
董事会会议表决时,能够独立、客观、认真、审慎地行使表决权,个人表决意见表达规范、符合股东意图和企业整体利益。表决过程中,应当关注重点领域、重点问题的决策事项,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履行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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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建议 |
充分运用个人业务专长、市场经验,在战略、投资、人力资源、财务、金融等某一领域或者某些方面,对董事会决策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特别是在董事会选人用人方面,要关注标准和程序,对高管拟任人选的能力水平作出客观判断。鼓励外部董事在加强工作调研、全面掌握公司情况的基础上,以个人名义或者联名向董事会提交议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