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财政局等4部门 关于印发淄博市市级商贸发展和市场开拓及招商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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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4-05-29 发布机构: 淄博市财政局

淄博市财政局等4部门 关于印发淄博市市级商贸发展和市场开拓及招商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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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财政局等4部门

关于印发淄博市市级商贸发展和市场开拓及招商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淄财工〔2024〕4号 

 

各区县财政局高新区财政金融局,经济开发文昌湖区财政局,各区县商务局、投资促进局

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修订了《淄博市市级市场商贸发展和市场开拓及招商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淄 博 市 财 政 局           淄 博 市 商 务 局

淄博市投资促进局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淄博市委员会

                                  2024年5月27日

 

淄博市市级商贸发展和市场开拓及招商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淄博市市级商贸发展和市场开拓资金及招商引资资金(以下简称商贸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商贸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21〕19号)、《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2 号)、《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工作方案》(淄财办发〔2022〕31号)、《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商贸发展和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工〔2021〕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贸发展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提升商贸流通水平、优化对外贸易结构、深化对外投资合作、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商贸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商贸发展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市投资促进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淄博市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商贸发展资金预算编制,对支出政策进行审核,牵头预算绩效管理,下达拨付资金等。

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商贸发展资金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研究制定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和任务清单,对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专项资金安全性、规范性负责。

各区(县)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及时、足额拨付下达的商贸发展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和跟踪问效,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五条 商贸发展资金主要采取贷款贴息、综合奖补等支持方式,聚焦商贸发展、招商引资重点领域和工作任务,主要支持以下几个方面: 

(一)商贸流通提质增效

1. 积极开展促消费、惠民生、树品牌活动,支持扩大内需,激发消费潜力

2. 加强商贸流通体系建设,支持公益性商贸设施建设, 促进物流标准化、流通领域现代供应链、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提升流通效率,降低物流成本。

3. 推动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引进培育电商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新零售和新媒体电商,推动电商平台、电商园区等创新发展,提升我市网络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拉动新消费。

4. 其他有利于促进我市商贸流通发展的事项。

(二)外贸稳增长调结构

1. 支持国家部委和省、市组织的重大境内外经贸合作洽谈会、展览会等招商招展和贸易促进活动。

2. 培育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推动外贸转型升级,促进加工贸易和服务贸易加快发展,引导企业利用好出口信用保险政策工具,鼓励开拓多元化国际市场,支持企业开展国际贸易摩擦应对活动。

3. 鼓励扩大先进设备和技术、关键零部件、国内紧缺的资源性产品、促进消费升级的民生产品进口。支持企业利用好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等各类进口渠道和平台。

4. 其他有利于促进我市外贸发展的事项。

(三)推进高质量招商引资

1. 围绕十强产业、市四强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支持引进重大产业内资项目利用外资项目。

2. 支持搭建高层次招商引资平台,开展高质量招商引资活动。

3. 支持打造高层次开放合作平台,促进开发区特色产业园区、创新创业平台、双向投资促进平台等载体建设。

4. 支持全市统一组织的境内外招商考察等投资促进活动。

5. 其他有利于促进我市招商引资的事项。

(四)促进对外投资合作

1. 引导有序开展境外投资,促进深化一带一路经贸合作,支持搭建走出去风险保障平台,推进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

2. 支持对外承包工程提质增效,鼓励多种模式参与海外项目,带动装备、技术、标准、服务和劳务对外输出。

3. 鼓励加强对外劳务合作,大力发展高端劳务,优化外派劳务结构。

4. 其他有利于促进我市对外投资合作的事项。

(五)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工作

第六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市级预算编制工作要求, 对照相关领域事业发展的重点工作,提前做好项目论证、评估和分年度资金需求测算、绩效目标设定等基础性工作,研究提出商贸发展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制定资金绩效目标,向市财政局提报预算申请。要做实做细项目库,确保专项资金项目全部按规定列入项目库,并按轻重缓急排序,实现定期更新和滚动管理,未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预算。预算编制中,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点项目支出 要应编尽编。

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和资金管理规定,对市业务主管部门提报的资金预算进行审核,综合考虑支出政策、资金需求、财力可能、上年绩效等因素,研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按程序报市人大审议批准。

第七条 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原则,市业务主管部门要健全绩效目标编报机制。在编制专项资金任务清单时同步组织项目实施单位编制绩效目标,并进行审核。重点依据部门职责,结合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从预期产出、成本、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合理确定商贸发展资金整体绩效目标,设置绩效指标和标准,确保可量化、可评估,并将其作为预算申请和项目入库的前置条件,实现定期更新和滚动管理。

第八条 建立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机制。市业务主管部门申请通过商贸发展资金安排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支出预算时,应进行事前绩效评估,出具评估报告,重点对政策和项目预算设立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进行论证评估。市财政局根据市业务主管部门提报的预算申请、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等,对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开展财政事前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项目入库和安排预算的必要条件。未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和绩效评估结果差的政策和项目,不得列入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

第九条 商贸发展资金实行任务清单管理,明确每项任务的具体支出事项、资金规模、绩效目标等内容。根据任务内容不同,将任务清单划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区(县)在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可按规定统筹使用剩余资金,并将相关情况报市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由市业务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十条 市级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市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商贸发展资金年度预算规模和任务清单,研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及时提报预算执行计划书,明确预算执行的时间节点和工作措施,并按规定时间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一条 商贸发展资金采取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分配管理方式。其中,市本级支出的资金需纳入相关市级部门年度部门预算,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批复下达。市业务主管部门应按照“应放尽放”的原则,将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或项目法切块分配下达。市级确需保留审批权的项目,市业务主管部门应从严控制,制定相关任务清单,报分管市领导同意后实施。

第十二条 采取项目法分配资金市级业务主管部门主要采取竞争择优、以奖代补等方式遴选项目,确保项目安排合理合法,相关项目清单应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前确定。市业务主管部门在下达申报通知时,应明确下级主管部门会商或会签财政部门的具体方式。

采取因素法分配的资金。市业务主管部门要依据资金管理办法和各区()进出口、利用外资、对外投资合作等业务情况、外贸企业数量、绩效评价结果等,科学遴选确定分配因素和权重,研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

招商引资激励类资金。按照市级相关政策予以兑现。

第十三条 商贸发展资金项目安排及资金分配方案,须按照“三重一大要求,由市业务主管部门党组(党委)会议集体研究同意后,在规定时限内以正式文件送达市财政局。大额资金分配和重要项目安排,应报分管市领导同意。市财政局按规定进行合规性审核,在法定时限内按照程序下达预算指标分配文件,同步下达专项资金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或提出绩效目标编制要求。市财政局合规性审核的内容主要是程序合法性、政策合规性、资金分配合理性及绩效目标规范性。资金支付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财政制度与财经纪律等有关规定执行。市业务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同步下达项目实施计划。

第十四条 除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共同财政事权外,商贸发展资金不得要求区(县)及乡镇(街道)安排配套资金,区(县)不得将乡镇(街道)投入情况作为资金分配的前置条件。

第十五条 商贸发展资金预算一经确定,各相关单位应尽快组织实施,加快预算支出进度,原则上应于当年形成支出,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照资金管理以及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使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任意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不得虚假列支,不得任意变更预算支出科目。年度执行中确需调整预算和绩效目标的,应当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报批。市财政局建立健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定期通报资金分配进度和本级预算支出进度。

第十七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是绩效运行监控的责任主体,应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动态掌握政策和项目进展,以及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对监控发现的问题和绩效目标偏差,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予以纠正。市财政局根据管理需要开展财政重点监控,对发现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和绩效目标执行中的偏差,督促部门单位及时进行整改,对问题严重的,暂缓、停止拨款或收回资金。

第十八条 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后,市业务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实施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将相关资料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管理需要对自评情况进行抽查复核。市业务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根据管理需要分别对商贸发展资金进行部门评价和重点评价。对绩效评价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安排和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市业务主管部门分别按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其中: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公开商贸发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结果等。市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商贸发展资金任务清单和具体支出政策、项目申报指南、资金分配方式和分配结果、相关绩效信息等。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对资金的合法合规使用,以及项目实施进度、实施效果承担直接主体责任。对骗取、违反规定使用商贸发展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并纳入负面清单管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对商贸发展资金申报材料审核把关,对其合规性、完整性负责,并加强对实施项目的全程监督,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主动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等方面的监督。对在各项审计和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需要牵头制定具体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此前《淄博市市级商贸发展和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淄财工〔2022〕2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