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市财政局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印发《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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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00422436XP/2024-5510818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12-18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财政局 |
淄博市财政局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印发《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淄财社〔2024〕28号
各区县财政局、医疗保障分局,高新区、经开区、文昌湖区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起草了《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财政局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12月13日
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医疗救助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根据《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9〕l号文件做好深化市级预算管理改革工作的通知》(淄政发〔2019〕6号)和《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修订<城乡医疗救助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24〕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救助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市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用于补充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城乡医疗救助政策,保障医疗救助对象医疗待遇落实。
第三条 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列入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
第四条 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由财政、医保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医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编制,对支出政策进行审核,牵头预算绩效管理,下达拨付资金,督促区县财政部门依规管理、及时拨付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等。市医保局负责医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编制,研究制定资金分配使用方案,监督指导区县医保部门落实国家和省、市政策措施,并督促区县医保部门落实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对资金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安全性、规范性负责。
区县财政、医保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和跟踪问效,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市医保局按照市级预算编制有关要求,研究提出医疗救助补助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制定资金绩效目标和年度任务清单,向市财政局提报预算申请,确保医疗救助补助资金按规定列入项目库。市财政局按照政策要求和资金管理规定,综合考虑支出政策、资金需求、财力可能、上年绩效等因素,研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按程序报送市人大审议批准。
第六条 市医保局根据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年度预算规模和相关业务基础数据,研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确保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相关重点支出不留“硬缺口”。
第七条 市医保局在规定时限内将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方案以正式文件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对资金分配意见进行合理性审核,按照程序下达预算指标分配文件,并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表或提出区域绩效目标编报要求。
第八条 医疗救助补助资金按照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主要包括医疗救助对象数量(权重90%左右)、工作成效因素(权重10%左右),并使用绩效、财力等系数进行适当调节。重点向财力薄弱地区倾斜。测算公式为:
以上分配公式中的绩效调节系数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确定,财力调节系数根据区县财政困难程度确定。具体分配因素及权重可根据年度工作重点调整,并适当考虑区县财政投入情况和医疗救助资金结余情况,尽可能选取客观、公开的因素作为分配依据。为提高数据使用的科学性,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引入审核调整机制,对基础数据的年度增减幅度设定上下限、对异常或离散数据进行数学处理等。为保持对医疗救助工作支持的相对合理性,可对分配测算结果进行增减幅控制。
第九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医保局按照预算法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每年提前下达区县下一年度医疗救助补助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数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执行数的90%。
第十条 区县财政、医保部门收到上级医疗救助补助资金时,应核对无误后再下达或拨付。如发现多拨、少拨等情况,应立即向上级财政、医保部门报告。区县不得擅自分配处置多拨的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 区县财政部门应及时下达上级医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指标,并合理安排本级医疗救助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 区县财政部门应将上级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和本级财政安排的医疗救助补助资金按程序按进度及时拨付至本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医疗救助补助资金拨付至财政专户后,具体使用按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区县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办法》等有关要求,使用“财政社保基金管理信息系统”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基金财政专户日常缴存、拨付及往来款项的会计核算,做到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数字准确。有关财政部门应当按月向同级医保经办机构提供城乡医疗救助基金财政专户收入、支出对账凭证,与医保经办机构核对账目;实行城乡医疗救助基金财政直接支付的地区,财政部门应将支付结果及时反馈同级医保部门。区县医保部门要按照省级统一确定的会计科目,使用“山东省医保基金管理平台”对医疗救助基金收支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四条 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应在当年全部拨付至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的城乡医疗救助基金账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确有特殊原因年度未拨入的资金,要按照财政部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市医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加强对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的绩效管理,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定期采集项目绩效信息,动态掌握政策和项目进展以及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对监控中发现与既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促进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区县医保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医疗救助资金的绩效运行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确保资金使用管理安全高效、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后,区县医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规定对医疗救助补助资金执行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形成绩效自评报告并分别报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管理需要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市医保局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救助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必要时可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专项核查。
第十八条 区县财政、医保部门应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十九条 对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医疗救助补助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区县财政、医保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报市财政局、市医保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医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本资金管理使用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