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运行成本、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市财政局牵头起草了《关于部分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8月13日至2024年9月11日。
欢迎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书信、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为便于更好地沟通和完善《通知》,请在提出意见和建议时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以单位名义的请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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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财政局
2024年8月13日
关于部分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补充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运行成本,优化我市营商环境,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部分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通知如下:
一、工业建设用地上的生产厂房、仓库及其他生产性附属设施,无供气、供暖配套需求的,征收标准为90元/平方米;工业建设用地上配建的办公、研发中心、宿舍等非生产性建设项目,征收标准为179元/平方米。
二、物流仓储用地上的仓储用房,无供气、供暖配套需求的,征收标准为90元/平方米;物流仓储用地上配建的办公、宿舍等建设项目,征收标准为179元/平方米。
三、非工业建设用地、非物流仓储用地上的公共建筑、商业类项目,无供暖配套需求的,按171元/平方米征收。
四、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管理,严格收支预算编制,及时拨付资金,切实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有序开展。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1日。本通知印发之前,上述建设项目中已按照淄政办发〔2023〕7号文件征缴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征缴后又新增其他配套需求的,按照本通知标准要求多退少补。
一、制定背景
2023年我市修订了《淄博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淄政办发〔2023〕7号),为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运行成本,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起草了《关于部分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起草依据
依据《淄博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淄政办发〔2023〕7号)文件,结合我市建设项目配套需求等实际,对建设项目征收标准进一步分类明确。
三、起草过程
《通知》征求了有关部门单位意见,在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根据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
四、主要内容
1、对工业建设项目中的生产厂房、仓库及其他生产性附属设施,以及物流仓储类项目,无供气、供暖配套需求的,按90元/平方米征收。
2、对非工业建设项目中的公共建筑、商业类项目,无供暖配套需求的,按171元/平方米征收。
3、已按照淄政办发〔2023〕7号文件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或征缴后又新增其他配套需求的,按新征收标准多退少补。
五、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1日。
2023年我市修订了《淄博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淄政办发〔2023〕7号),为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运行成本、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在借鉴其他地市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建设项目配套需求等实际,市财政局牵头代市政府起草了《关于部分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补充通知》。
市财政局就《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于2024年8月13日至9月11日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对涉及本通知内容的合理意见进行了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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