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加强市级困难表彰奖励获得者和职工帮扶资金管理,市财政局联合市总工会起草了《淄博市市级困难表彰奖励获得者和职工帮扶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4月1日至4月30日。
欢迎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书信、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意见建议。为便于更好地沟通联系,进一步完善资金管理办法,请在提出意见和建议时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以单位名义的加盖单位公章。
联系单位:淄博市财政局
联系人:丁雪晴
通讯地址: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306号
邮政编码:255095
联系电话:0533-3887077
征求意见稿全文
淄博市市级困难表彰奖励获得者和职工
帮扶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困难表彰奖励获得者和职工帮扶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帮扶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20〕13号)等法律制度以及《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实施细则(试行)〉〈山东省生活困难表彰奖励获得者帮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鲁办发〔2018〕63 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帮扶资金是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工会开展困难表彰奖励获得者和职工帮扶、送温暖活动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帮扶资金的使用,坚持规范高效、依档帮扶、实名制发放的原则。
第四条 帮扶资金由财政部门和工会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第二章 帮扶资金的使用范围、方向及方式
第五条 帮扶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对市级困难表彰奖励获得者开展生活困难帮扶和特殊困难帮扶;落实市属破产和特困企业市级以上表彰奖励获得者荣誉津贴和省部级劳模体检费用。
(二)对困难职工家庭开展生活救助、助学救助、医疗救助、法律援助、促进就业等帮扶活动。
(三)落实受市级以上表彰奖励获得者明确享受待遇人员有关政策。
(四)支持工会开展送温暖活动支出。
第六条 困难表彰奖励获得者和困难职工家庭(包括深度困难职工家庭、相对困难职工家庭、意外致困职工家庭)的认定和帮扶标准,由市总工会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表彰奖励主管部门、工会组织根据表彰奖励获得者生活困难和特殊困难认定标准,建立帮扶对象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市、县总工会依据困难职工家庭认定标准,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指数,根据困难职工家庭收入和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困难程度,按照深度困难职工、相对困难职工、意外致困职工等困难类别,建立梯度困难职工档案,根据其困难类别实施分层分类帮扶。
第八条 帮扶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工会组织工作人员工资或办公经费;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购买车辆、手机等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工会组织基本建设投资;其他不符合帮扶资金使用范围的支出。
第九条 帮扶资金实行实名制发放,严格审批流程。对困难表彰奖励获得者和困难职工的帮扶,全年每户单个帮扶类型补助额度超过2万元的,须经市总工会审批,超过5万元须报省总工会审批。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十条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帮扶资金预算编制和批复,对支出政策进行审核,下达帮扶资金等,并牵头帮扶资金的预算绩效管理。
市总工会负责帮扶资金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研究制定帮扶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和任务清单,科学合理确定绩效目标,对资金分配、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资金安全性、规范性负责。
市与区县工会组织具体负责制定帮扶工作实施方案,建立和管理生活困难表彰奖励获得者和职工档案等,按时上报帮扶资金使用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并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一条 市总工会根据市级预算编制要求,按照实际工作需要,研究提出帮扶资金年度预算需求和中期财政规划,制定资金绩效目标和年度任务清单,向市财政局提报预算申请。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和资金管理规定,对市总工会提报的帮扶资金预算进行审核,综合考虑支出政策、资金需求、财力保障、上年绩效等因素,研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建议,按程序报市人大审议批准后,确定年度帮扶资金规模。
市总工会根据帮扶资金年度预算规模和任务清单,研究制定年度资金分配方案,经市总工会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后,在规定时间内以正式文件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对资金分配意见进行合规性审核,审核无误后,按程序下达资金。
第十二条 市本级支出的资金应明确到具体项目,纳入市总工会年度预算,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管理使用;对下转移支付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综合参考帮扶对象数量、生活困难程度、工作开展情况等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在法定期限内批复下达。
第十三条 市总工会要全面实施预算项目全周期管理,全部预算支出均以预算项目的形式纳入项目库,动态化管理困难表彰奖励获得者和职工档案。建立健全资金支出标准体系,严格落实资金支出标准,强化标准对预算的约束作用。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四条 帮扶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或列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内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完整、准确、全面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或政府购买服务预算。
第十五条 市总工会要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帮扶资金原则上应于当年完成支出,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 市总工会是帮扶资金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定期采集项目绩效信息,动态掌握项目进展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发现资金违规使用、项目实施方案变更等重大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对问题严重或整改不到位的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
第十七条 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市总工会组织开展绩效自评,撰写资金绩效自评报告报市财政局,并对绩效自评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市财政局视情况进行抽查复核或重点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市总工会应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本办法及有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合理安排使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或虚列支出。年度执行中确需调整预算和绩效目标的,应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负责公开帮扶资金管理制度和财政重点绩效评价结果,市总工会负责公开帮扶资金任务清单和具体支出政策、项目申报指南、资金分配因素和分配结果、绩效信息等。
第二十条 市总工会、市财政局要主动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等方面的监督。对在审计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22年 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 年 4月 30 日。《淄博市市级生活困难劳模帮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淄财行〔2015〕27 号)同时废止。
背景介绍
《淄博市市级困难表彰奖励获得者和
职工帮扶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的起草说明
现将《淄博市市级困难表彰奖励获得者和职工帮扶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困难表彰奖励获得者和职工帮扶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帮扶资金”)管理,山东省财政厅、省总工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20〕13号)等法律制度,印发《山东省省级困难表彰奖励获得者和困难职工帮扶资金管理办法》(鲁财建〔2021〕12号)。为加强市级帮扶资金管理,根据省级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要求,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对原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明确了市级帮扶资金使用范围、方向及方式,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内容。
二、起草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20〕13号)等法律制度以及《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实施细则(试行)〉〈山东省生活困难表彰奖励获得者帮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鲁办发〔2018〕63号)、《山东省省级困难表彰奖励获得者和困难职工帮扶资金管理办法》(鲁财建〔2021〕12号)等规定,起草本《办法》。
三、起草过程
《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总工会根据省帮扶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形成初稿后,充分征求市直相关部门意见进行了修改。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一条,分别从总则、帮扶资金的使用范围方向及方式、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做了规定。
五、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要求,我单位于4月1日至4月30日在淄博市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意见。
特此说明。
淄博市市级困难表彰奖励获得者和职工
帮扶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困难表彰奖励获得者和职工帮扶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帮扶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20〕13号)等法律制度以及《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实施细则(试行)〉〈山东省生活困难表彰奖励获得者帮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鲁办发〔2018〕63 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帮扶资金是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工会开展困难表彰奖励获得者和职工帮扶、送温暖活动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帮扶资金的使用,坚持规范高效、依档帮扶、实名制发放的原则。
第四条 帮扶资金由财政部门和工会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第二章 帮扶资金的使用范围、方向及方式
第五条 帮扶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对市级困难表彰奖励获得者开展生活困难帮扶和特殊困难帮扶;落实市属破产和特困企业市级以上表彰奖励获得者荣誉津贴和省部级劳模体检费用。
(二)对困难职工家庭开展生活救助、助学救助、医疗救助、法律援助、促进就业等帮扶活动。
(三)落实受市级以上表彰奖励获得者明确享受待遇人员有关政策。
(四)支持工会开展送温暖活动支出。
第六条 困难表彰奖励获得者和困难职工家庭(包括深度困难职工家庭、相对困难职工家庭、意外致困职工家庭)的认定和帮扶标准,由市总工会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表彰奖励主管部门、工会组织根据表彰奖励获得者生活困难和特殊困难认定标准,建立帮扶对象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市、县总工会依据困难职工家庭认定标准,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指数,根据困难职工家庭收入和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困难程度,按照深度困难职工、相对困难职工、意外致困职工等困难类别,建立梯度困难职工档案,根据其困难类别实施分层分类帮扶。
第八条 帮扶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工会组织工作人员工资或办公经费;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购买车辆、手机等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工会组织基本建设投资;其他不符合帮扶资金使用范围的支出。
第九条 帮扶资金实行实名制发放,严格审批流程。对困难表彰奖励获得者和困难职工的帮扶,全年每户单个帮扶类型补助额度超过2万元的,须经市总工会审批,超过5万元须报省总工会审批。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十条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帮扶资金预算编制和批复,对支出政策进行审核,下达帮扶资金等,并牵头帮扶资金的预算绩效管理。
市总工会负责帮扶资金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研究制定帮扶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和任务清单,科学合理确定绩效目标,对资金分配、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资金安全性、规范性负责。
市与区县工会组织具体负责制定帮扶工作实施方案,建立和管理生活困难表彰奖励获得者和职工档案等,按时上报帮扶资金使用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并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一条 市总工会根据市级预算编制要求,按照实际工作需要,研究提出帮扶资金年度预算需求和中期财政规划,制定资金绩效目标和年度任务清单,向市财政局提报预算申请。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和资金管理规定,对市总工会提报的帮扶资金预算进行审核,综合考虑支出政策、资金需求、财力保障、上年绩效等因素,研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建议,按程序报市人大审议批准后,确定年度帮扶资金规模。
市总工会根据帮扶资金年度预算规模和任务清单,研究制定年度资金分配方案,经市总工会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后,在规定时间内以正式文件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对资金分配意见进行合规性审核,审核无误后,按程序下达资金。
第十二条 市本级支出的资金应明确到具体项目,纳入市总工会年度预算,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管理使用;对下转移支付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综合参考帮扶对象数量、生活困难程度、工作开展情况等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在法定期限内批复下达。
第十三条 市总工会要全面实施预算项目全周期管理,全部预算支出均以预算项目的形式纳入项目库,动态化管理困难表彰奖励获得者和职工档案。建立健全资金支出标准体系,严格落实资金支出标准,强化标准对预算的约束作用。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四条 帮扶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或列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内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完整、准确、全面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或政府购买服务预算。
第十五条 市总工会要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帮扶资金原则上应于当年完成支出,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 市总工会是帮扶资金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定期采集项目绩效信息,动态掌握项目进展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发现资金违规使用、项目实施方案变更等重大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对问题严重或整改不到位的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
第十七条 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市总工会组织开展绩效自评,撰写资金绩效自评报告报市财政局,并对绩效自评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市财政局视情况进行抽查复核或重点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市总工会应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本办法及有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合理安排使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或虚列支出。年度执行中确需调整预算和绩效目标的,应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负责公开帮扶资金管理制度和财政重点绩效评价结果,市总工会负责公开帮扶资金任务清单和具体支出政策、项目申报指南、资金分配因素和分配结果、绩效信息等。
第二十条 市总工会、市财政局要主动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等方面的监督。对在审计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22年 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 年 4月 30 日。《淄博市市级生活困难劳模帮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淄财行〔2015〕27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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