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普通高中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标准建议提案的答复
市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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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人:
主办单位: 淄博市财政局
答复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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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委员:

您领衔提出的“关于提高普通高中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标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关于对市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进行核定的通知》(淄人社字〔2015〕363号)文件规定,财政拨款全额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照行政人员规范津贴补贴标准核定,包括基础性绩效和奖励性绩效两部分,其中基础性绩效实行统一标准,绩效工资总量扣除基础性绩效工资后的部分,作为奖励性绩效工资,具体项目、标准及发放办法由单位自主确定。

关于您提出的“在核定高中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适当增加绩效工资中奖励性绩效部分”的建议。根据淄人社字〔2015〕363号文件规定,在当前政策框架下,鉴于绩效工资总量一定,基础性绩效实行统一标准,可由学校根据工作人员岗位性质、工作量差异以及实际贡献等因素,自主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办法,进一步调动高中学教师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下一步,我们将在继续保障市属高中学校健康发展的基础上,根据省市中小学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和绩效工资实施进展情况,以及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要求,配合有关部门不断改革完善相关制度办法,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绩效工资制度。

特此答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监督。

 

 

淄博市财政局

2018年7月27日

 

在核定高中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适当增加绩效工资中奖励性绩效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