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宝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太河水库水源保护地生态产业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市财政局从政策和资金等方面支持太河水库水源地保护区,有效促进生态产业等方面发展。一是建立生态补偿机制。2013年,市政府印发《关于太河水库水源地保护区大力发展生态经济和实行生态补偿机制的意见》(淄政发〔2013〕10号),市财政年均投入太河水库水源地保护区8000余万元。政策到期后,经市政府同意,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于2020年联合印发《关于完善太河水库水源地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的通知》(淄发改发〔2020〕79号),自2021年开始,建立年资金总额4000万元的市级太河水库水源地保护区生态补偿专项资金,执行期暂定5年。3年来,已支持太河镇现代高效农业示范园、太河镇同古大桥、博山区人工智能现代农业工厂、博山南部山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等项目。二是支持区域经济发展。2018—2022年,市县两级多渠道多方式支持保护区基础设施建设、生态保护、乡村产业发展、文化旅游等,累计投入资金14.58亿元,年均2.92亿元;市级指导淄川区、博山区发行水环境综合治理、高标准农田建设相关政府债券近6亿元,支持保护区生态修复、水环境综合治理等。
关于您提出的“建议市财政部门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即每人每年1200元予以补贴”建议。在资金分配过程中,市级已将人口作为分配因素之一,比如重点生态转移支付资金、生态补偿转移支付资金、种粮农民补贴等均将人口作为重要因素。在后期资金分配中,财政部门将会同业务部门进一步完善分配因素,对适宜按人口进行分配的,切实按照人口进行分配。同时,注重提升水源地保护区“造血”功能,督促水源地保护区充分利用资源优势谋划项目,以项目争取上级扶持。
特此答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监督。
淄博市财政局
2023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