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财政局 淄博市大数据局 关于印发淄博市市级“数字淄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博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淄财工〔2024〕5号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36XP/2024-5448526
成文日期
2024-05-29
发文日期
2024-05-29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有效性
有效
淄博市财政局 淄博市大数据局
关于印发淄博市市级“数字淄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淄财工〔2024〕5号
各区县财政局,高新区财政金融局,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财政局,各区县大数据主管部门:
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淄博市市级“数字淄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财政局 淄博市大数据局
2024年5月27日
淄博市市级“数字淄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淄博市市级“数字淄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数字淄博”资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推动形成开放共享的大数据发展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21〕19号)、《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2号)、《关于印发淄博市十四五数字强市建设规划》、《淄博市基础设施发展规划(2021-2023年)》、《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淄政办发〔2022〕3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数字淄博”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数字政府、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数字淄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数字淄博”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大数据局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市财政局负责组织“数字淄博”资金预算编制,对支出政策进行审核,牵头预算绩效管理,按程序和规定时限下达拨付资金等。市大数据局负责“数字淄博”资金预算编制,研究制定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和任务清单。具体项目实施单位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对预算编制、支出进度、使用绩效、安全规范性以及验收考评负责。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五条 “数字淄博”资金主要采用无偿补助、以奖代补、政府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聚焦数字淄博发展重点领域和工作任务,重点支持以下六个方面:
(一)加快数字政府建设,支持政务云(网)等基础设施建设、信息系统开发及运营运维、数据资源体系建设、评估评价服务等;
(二)支持数字经济产业做大做强,引导工业、农业、建筑业、服务业等产业数字化转型发展;
(三)支持新型智慧城市、智慧社区、数字乡村建设,提升城乡数字化治理水平,推动数字社会发展;
(四)支持信息技术人员能力提升、人才队伍建设、完善信息技术标准规范、大数据科研及科普宣传推广等;
(五)支持引导“网、云、端”信息基础设施及交通、水利、能源、市政等融合基础设施高质量建设,提升数字基础设施对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的支撑作用;
(六)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工作。
第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提前做好项目论证、评估和分年度资金需求测算、绩效目标设定等基础性工作。申请“数字淄博”资金项目在经市大数据局、市财政局项目立项审核后,应按程序及时纳入预算一体化管理系统项目库。
第七条 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和资金管理规定,根据市大数据局提出的年度预算安排建议,综合考虑支出政策、资金需求、财力可能、上年绩效等因素,研究提出“数字淄博”资金安排意见。市大数据局综合考虑项目轻重缓急、事业发展规划等因素,研究提出政务信息系统资金安排建议,由承担部门(单位)按要求编入本部门年度部门预算。
第八条 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原则,项目实施单位结合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主要围绕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编报绩效目标,并作为申请预算的前置条件。
第九条 建立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机制。项目实施单位申请新增重大政策、重大项目支出预算时,应组织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市财政局根据预算申请、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等,对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并依据审核和评估结果安排预算。未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和绩效评估结果差的政策和项目,不得列入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十条 市级预算经市人代会审议批准后,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执行预算,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支出。
第十一条 “数字淄博”资金综合采用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的分配管理方式。市本级支出的资金应明确到具体项目,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批复下达。
第十二条 因素法分配资金主要适用于上级或市本级拨付至区县的切块性质扶持资金,主要依据数字淄博建设相关扶持政策、数字经济和大数据工作发展状况及绩效评价情况等,由市大数据局科学确定具体分配因素和权重,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区县应及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拨付资金,并对项目安排实施、预算执行进度和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及有效性负责。项目法分配资金主要适用于对市本级具体项目的资金分配。由市大数据局组织有关单位(企业)按规定进行申报,通过专家评审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评审等竞争性方式择优遴选项目,并根据评审意见,确定项目名单。“数字淄博”发展资金项目,应符合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符合数字淄博发展规划、新型智慧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以及我市电子政务建设有关文件要求,并经市大数据局、市财政局联合评审通过。
第十三条 项目安排及资金安排建议,经市大数据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通过后,市财政局依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资金分配意见进行合规性审核,按规定下达预算指标分配文件,同步下达专项资金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或提出绩效目标编制要求。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凡属于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各部门(单位)应完整、准确地编制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列明采购需求,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国家信息化建设有关规定。
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责任制,加快项目组织实施,鼓励引入项目设计、监理、评测评价、审计等咨询服务,对项目建设的进度、质量、资金、合同等环节实行全过程管控。
第十四条 承担“数字淄博”资金项目建设任务的市直部门、区县相关单位,应在项目实施完毕后,自行组织完成项目的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和初步验收工作,之后向市大数据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市大数据局自主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项目竣工验收。项目建设所形成的资产,应及时纳入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并在项目通过竣工验收15日内,报同级大数据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数字淄博”资金分配,除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共同财政事权外,原则上不得要求区县安排配套投入。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市大数据局应加强“数字淄博”资金管理,强化预算硬约束,“数字淄博”资金预算一经确定,除国家有关部门或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临时突发性建设项目外,未列入年度预算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经费,应按程序申请列入以后年度预算。各相关单位应尽快组织实施,加快预算支出进度,原则上应于当年形成支出,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任意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不得虚假列支,不得任意变更预算支出科目。年度执行中确需调整预算和绩效目标的,应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报批。市财政局建立健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定期通报资金分配进度和本级预算支出进度。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落实预算执行和绩效监控主体责任,定期采集项目绩效信息,分析项目进展、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等情况,对监控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纠正,促进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年度预算执行完毕,承担“数字淄博”资金项目建设任务的市级部门、区县相关单位,应就“数字淄博”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并将自评报告逐级报送市大数据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九条 市大数据局加强对项目进展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监控,对监控发现的问题和绩效目标偏差,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予以纠正。市财政局根据管理需要开展重点监控,对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绩效目标执行中出现的偏差,及时通报部门单位进行整改,对问题严重的,暂缓或停止拨款。
第二十条 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政策调整挂钩机制。对绩效较好的政策和项目,“数字淄博”资金给予适当倾斜;对绩效差的政策和项目进行通报、约谈,低效无效资金一律削减或取消。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市大数据局按照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项外,及时公开有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对资金的合法合规使用以及项目实施进度、实施效果承担直接主体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大数据业务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督促指导项目单位按要求使用“数字淄博”资金,并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等方面的监督。对在各项审计和监督检查中发现违规违纪问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2023年1月1日至本办法生效期间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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