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财政局 淄博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淄博市“齐良保”惠农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博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淄财办〔2022〕4号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36XP/2022-5327951
成文日期
2022-02-23
发文日期
2022-02-23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有效性
有效
淄博市财政局 淄博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淄博市“齐良保”惠农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淄财办〔2022〕4号
各区县财政局,高新区财政金融局,经开区、文昌湖区财政局,各区县农业农村局,高新区农业农村与民政事业中心、南部生态产业新城发展中心发展保障一部、文昌湖区地事局,有关保险公司: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保险工作的重要指示,精准把握省财政厅等七部门《关于加快山东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根据市财政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淄博市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要求,积极探索我市农业保险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创新路径,切实提高农业保险在抵御自然灾害尤其是巨灾风险的保障水平,持续高效推动农业保险“扩面、提标、增品”,结合我市实际,在全省首创推出“齐良保”惠农保险政策。现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财政局 淄博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2月23日
淄博市“齐良保”惠农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农业保险作为分散农业生产经营风险的重要手段,是现代农业发展的“稳定器”,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乡村产业振兴、支持农民增收具有重要意义。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指示,顺应我市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内外部环境新格局、新变化,提高农业保险在抵御自然灾害尤其是巨灾风险的保障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在全省首创推出“齐良保”惠农保险政策,并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细化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和“我为群众办实事”党史教育实践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真正体现政府在农业灾害面前保护农民利益的政治使命和责任担当。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兼顾公平。财政部门通过“齐良保”惠农保险保险费补贴政策,引导和鼓励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积极投保。主粮提标、杂粮普惠,有效解决了我市产粮大县和非产粮大县主粮保障水平不平衡的现状以及主粮和杂粮农业保险供给侧的实际需求,体现了公共财政支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二)轻灾轻赔,重灾重赔。“齐良保”惠农保险充分突出保障水平的精准性和指向性。一般性自然灾害造成农作物受损的,由基础险予以保障;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大面积农作物绝产的,由巨灾附加保险予以保障,进一步提升了全市的自然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三)因地制宜,解题创新。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和“坚持创新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探索财政金融政策与乡村振兴战略相融合的路径。立足创新,积极有为,以农业保险创新为切入点,紧扣民生民心民意落脚点,在乡村振兴、粮食安全和农民利益三者兼顾方面取得了解题破题成果。
三、保险内容
“齐良保”惠农保险由“主粮无忧”(巨灾附加险)和“杂粮普惠”(杂粮基础险+巨灾附加险)组成。
(一)“主粮无忧”(巨灾附加险)
1.保险品种。保险品种为小麦、玉米和水稻。
2.保障对象。我市区域内投保政策性直接物化成本保险的农户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
3.保险金额、费率和保险费。保险金额200元/亩,费率0.5%,保费1元/亩。
4.保费补贴比例。保费由市与区县两级财政按1:1分担。
5.投保条件。投保政策性直接物化成本保险后,方可投保“主粮无忧”巨灾附加险。投保完全成本保险或收入保险的,不得重复投保该险种。
6.保险责任和赔偿计算。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种植作物损失,且损失率达到约定比例的,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是暴雨、洪涝(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雹灾、低温冻害、热害等损失率达到80%(含)以上的;二是干旱、流行性或爆发性病虫草鼠害以村为单位,损失覆盖率达到30%(含)以上的,且保险种植作物损失率达到80%(含)以上的;三是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和火灾等意外事故按实际发生面积。
7.保险期限。附加险保险责任期间与主险一致,具体保险期间以保险单(或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二)“杂粮普惠”(基础险)
1.保险品种。高粱、谷子、绿豆、小豆(红小豆、赤豆)、地瓜等杂粮品种。
2.保障对象。我市区域内的杂粮种植农户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
3.保险金额、费率和保险费。保险金额500元/亩,费率4%,保费20元/亩。
4.保费补贴比例。保费由市与区县两级财政按1:1分担。
5.保险责任和赔偿计算。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杂粮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约定比例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是暴雨、洪涝(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雹灾、低温冻害、热害等直接造成损失率达到20%(含)以上的;二是干旱、流行性或爆发性病虫草鼠害以村为单位损失率达到30%(含)以上的;三是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和火灾等意外事故按实际发生面积。
6.保险期限。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间自保险对象齐苗时起,至成熟收获完毕时止。具体保险期间以保险单(或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三)“杂粮普惠”(巨灾附加险)
1.保险品种。高粱、谷子、绿豆、小豆(红小豆、赤豆)、地瓜等杂粮以及大豆品种。
2.保障对象。我市区域内投保“杂粮普惠”基础险以及政策性大豆险的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
3.保险金额、费率和保险费。保险金额200元/亩,费率0.5%,保费1元/亩。
4.保费补贴比例:保费由市与区县两级财政按1:1分担。
5.投保条件:投保“杂粮普惠”基础险和政策性大豆保险后,方可投保“杂粮普惠”巨灾附加险。
6.保险责任和赔偿计算。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杂粮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约定比例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是暴雨、洪涝(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雹灾、低温冻害、热害等造成保险种植作物损失达到80%(含)以上的;二是干旱、流行性或爆发性病虫草鼠害以村为单位损失覆盖率达到30%(含)以上的,且造成保险种植作物损失达到80%(含)以上的;三是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和火灾等意外事故按实际发生面积。具体赔偿金额以保险单(或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7.保险期限。保险责任期间与主险一致,具体保险期间以保险单(或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四、承保机构的确定和合同签订
2022—2023年承保机构和承保区域按照《关于公布淄博市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公开遴选结果的通知》(淄财金﹝2021﹞41号)文件执行。2024年按照新一轮政策性农业保险遴选的承保资格重新界定。
各区县作为“齐良保”惠农保险的实施主体,由区县财政、农业农村部门与承保机构签订保险合同。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进“齐良保”惠农保险关系我市粮食安全和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已列入2022年淄博市重大民生实事项目,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业务要求高。各区县、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树立大局意识,主动靠前作为,强化责任担当,密切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好事办好。市与区县财政部门作为“齐良保”惠农保险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牵头政策宣传、预算编制、绩效评价、资金拨付等工作。市农业农村部门作为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配合市财政部门做好“齐良保”惠农保险的组织实施和宣传推广工作;各区县、功能区农业农村部门要立足部门职责,重点做好承保数据的审核相关工作,并协助承保机构开展政策宣传、核灾定损等工作。
(二)提升宣传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和承保机构要持续提升“齐良保”惠农保险宣传力度,利用新闻网络媒体等多种形式,营造良好氛围,提高政策知晓度。各承保机构要充分利用基层服务网络,在承保、理赔期间以发放宣传册、宣传页等方式开展宣传活动,让农户了解政策,提高群众满意度、知晓度和社会支持率,实现应保尽保,更好地满足“三农”领域日益增长的风险保障需求。
(三)强化工作推动。承保机构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对承保标的的核验,对承保理赔数据的真实性负责。要充分发挥行业专业人员作用,积极制定宣传方案并组织发动宣传工作。同时,要做好防灾防损、承保、查勘、定损、理赔、统计上报等服务工作,严格履行条款应尽义务,提高承保理赔效率,提升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确保合法合规经营。对政策落实不到位、推进工作不力的,将纳入负面考核清单,作为绩效评价和遴选工作的参考因素。
六、实施期限
本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期限暂定3年。如遇中央和省、市政策重大调整,适时予以完善。政策到期后,将根据我市具体执行情况作出调整。
附表:1.“主粮无忧”(巨灾附加险)赔偿标准表
2.“杂粮普惠”(基础险)赔偿标准表
3.“杂粮普惠”(附加险)赔偿标准表
附表1
“主粮无忧”(巨灾附加险)赔偿标准表
小麦赔偿标准表
生育期 |
最高赔偿标准 |
苗齐-越冬前 |
每亩保险金额×60% |
越冬期—抽穗前 |
每亩保险金额×80% |
抽穗期—成熟期 |
每亩保险金额×100% |
玉米赔偿标准表
生育期 |
最高赔偿标准 |
幼苗期 |
每亩保险金额×60% |
小喇叭口至大喇叭口期 |
每亩保险金额×80% |
灌浆期至成熟期 |
每亩保险金额×100% |
水稻赔偿标准表
生育期 |
最高赔偿标准 |
移栽成活或直播齐苗—分蘖期 |
每亩保险金额×60% |
拔节期—抽穗期 |
每亩保险金额×80% |
开花期—收获期 |
每亩保险金额×100% |
附表2
“杂粮普惠”(基础险)赔偿标准表
谷类杂粮赔偿标准表
生育期 |
最高赔偿标准 |
苗期—拔节期前 |
每亩保险金额×50% |
拔节期—灌浆期 |
每亩保险金额×80% |
成熟期 |
每亩保险金额×100% |
豆类杂粮赔偿标准表
生育期 |
最高赔偿标准 |
苗期、开花期前 |
每亩保险金额×50% |
开花期—结荚期 |
每亩保险金额×80% |
鼓粒成熟期 |
每亩保险金额×100% |
地下块茎类杂粮赔偿标准表
生长期 |
最高赔偿标准 |
幼苗期 |
每亩保险金额×50% |
块茎膨大期 |
每亩保险金额×80% |
采收期 |
每亩保险金额×(100%-可采收率) |
附表3
“杂粮普惠”(附加险)赔偿标准表
谷类杂粮赔偿标准表
生育期 |
最高赔偿标准 |
苗期—拔节期前 |
每亩保险金额×50% |
拔节期—灌浆期 |
每亩保险金额×80% |
成熟期 |
每亩保险金额×100% |
豆类杂粮赔偿标准表
生育期 |
最高赔偿标准 |
苗期、开花期前 |
每亩保险金额×50% |
开花期—结荚期 |
每亩保险金额×80% |
鼓粒成熟期 |
每亩保险金额×100% |
地下块茎类杂粮赔偿标准表
生长期 |
最高赔偿标准 |
幼苗期 |
每亩保险金额×50% |
块茎膨大期 |
每亩保险金额×80% |
采收期 |
每亩保险金额×(100%-可采收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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