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 关于转发《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继续实施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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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00422436XP/2023-5341878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02-24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财政局 |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财政局(财金局)、税务局:
现将《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继续实施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3〕5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文件规定贯彻落实。
淄 博 市 财 政 局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
2023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