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政府采购节能环保政策落实情况自查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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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财采〔2024〕6号 各区县财政局,高新区财金局,经开区、文昌湖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部署要求,助推我市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根据财政部《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财资环〔2022〕53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强化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支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鲁财采〔2023〕1号)、《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绿色采购工作的通知》(淄财采〔2024〕4号)等文件要求,拟在全市开展政府采购节能环保政策落实情况自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时间 2024年3月18日至3月29日。集中自查阶段结束后,各级财政部门将对政府采购节能环保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常态化监管。 二、自查内容 (一)采购人自查内容 采购人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备案采购计划、录入采购合同时,要正确勾选“强采属性”和“所属类别”中的“节能”“环保”选项。前期“所属类别”选项录入错误的合同,可通过“采购合同—合同管理—合同查询—查询条件‘录入时间’开始日期选择2024-01-01,‘项目类型’选择货物—选择对应的合同—合同明细—点击序号左侧箭头—核对‘所属类别’录入是否正确”的步骤进行核对。录入合同后已支付资金的,不再变更合同;尚未支付资金的,按照“采购合同—合同变更—变更维护—新增—选择未支付的合同—合同作废—填写信息、上传附件—保存并提交—重新录入合同时准确填写‘所属类别’”的步骤进行合同变更。 (二)采购代理机构自查内容 采购代理机构接受采购人委托编制采购文件时,应对照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对于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要将获得节能产品认证作为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并以醒目方式标明;对于优先采购的节能、环保产品,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对产品的节能、环保要求,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审的,给予5%—10%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在价格评审项及技术评审项中分别给予价格评审总分值、技术评审总分值5%—10%幅度不等的优惠,充分体现优先采购的导向。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统筹管理。各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加强对下属单位采购执行的统筹管理,督促下属单位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节能环保政策,确保本系统节能环保产品采购额占同类产品采购额的90%以上。 (二)强化监督检查。各区县财政部门要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节能环保政策落实的督促指导,密切关注本地区节能环保产品采购额占同类产品采购额的比例,及时通过数据筛查督促采购合同“所属类别”选项录入错误的预算单位进行合同变更。各区县财政部门在政府采购项目投诉、举报处理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节能环保政策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三)定期抽查通报。集中自查阶段结束后,市财政局将对各区县、市直各部门单位政府采购节能环保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抽查,对政府采购节能环保政策执行不到位的区县和市直部门单位进行定期通报。
淄博市财政局 2024年3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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