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进一步规范预算单位预采购管理

发布日期:2023-06-28 08:51:22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是坚持预算先行。预算单位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包括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都应当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编报范围,做到应编尽编,坚持先有预算后采购,严禁超预算、无预算开展政府采购。

二是确保减支节用。预算单位应建立健全采购需求管理制度,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开展需求调查的采购项目和框架协议采购项目,应当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向不少于3个具有代表性的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并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对采购需求进行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确保采购需求科学合理、资金使用厉行节约。

三是实行告知提醒。进一步建立健全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内控机制,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对于适用预采购情形的项目,预算单位应在采购意向和采购文件中提示“采购项目为预采购项目,存在取消和终止采购的可能”,提高采购活动的透明度,保障供应商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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