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淄博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实施规范性评价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1-01 09:16:26 浏览次数: 字体:[ ]

淄财采〔2023〕20号


各区县财政局,高新区财金局,经开区、文昌湖区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分中心,市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

为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活动,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助力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山东省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鲁发改信用〔2020〕808号)、《山东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鲁财采〔2020〕24号)、《山东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暂行办法》(鲁财采〔2020〕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实施规范性评价,具体要求如下:

一、高度重视供应商规范性评价工作

近年来,国家加大信用体系建设,积极保障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良好的市场营商环境尤为重要。供应商是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加强供应商管理,规范供应商行为,直接关系政府采购的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通过开展政府采购供应商规范性评价可促进供应商提高政府采购业务水平,树立良好的守信践诺、公平竞争理念。

二、规范性评价主体

(一)评价主体。评价主体为各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相关监管部门等政府采购活动参与者。

(二)被评价主体。被评价主体为政府采购供应商,是指在淄博市域内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工程项目除外)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三、规范性评价方法

评价主体对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违反规范性评价指标的情况进行打分,并将违反规范性评价指标的情况及相关佐证材料报财政部门,没有违反的无需报送。

四、规范性评价指标体系

(一)规范性评价指标。规范性评价指标,参照《淄博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规范性评价指标体系》(详见附件),供应商不规范行为分为严重、一般、轻微3个等级,满分为100分,实行扣分制。

(二)规范性评价等级。规范性评价等级由高到低分为四个等级,分别是优(≥90分),良(≥80分,<90分),中(≥60分,<80分),差(<60分)。

五、规范性评价结果公示

根据评价主体报送的供应商规范性评价及日常监管情况,财政部门查证后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并将供应商规范性评价指标结果定期发布在门户网站。

六、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政府采购供应商规范性评价是我市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优化我市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各评价主体务必高度重视,确保规范性评价工作落实到位。

(二)协同推进。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管、专项检查与投诉处理等事项,统筹推进规范性评价工作。评价主体发现政府采购供应商存在不规范行为的,应及时、准确地向同级财政部门反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为进入交易平台参与交易活动的供应商提供见证服务,发现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规范行为要及时向监管部门函告。

(三)强化结果应用。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定期归集和发布政府采购供应商政府采购规范性评价结果,将规范性评价结果作为实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对规范性评价为中、差的政府采购供应商采取约谈等措施,保障政府采购供应商合法、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淄博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规范性评价指标体系

淄博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规范性评价指标体系.doc

 

 

淄博市财政局        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3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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