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淄博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实施规范性评价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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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财采〔2023〕19号 各区县财政局,高新区财金局,经开区、文昌湖区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分中心,市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 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促进政府采购提质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山东省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鲁发改信用〔2020〕808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财采〔2022〕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实施规范性评价,具体要求如下: 一、规范性评价意义 评审专家是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其评审行为是否规范与政府采购结果有着紧密联系。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有关诚实信用的要求,实施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规范性评价,建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规范性评价机制,可以更好地督促评审专家规范自身行为,提高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提升评审工作质量,促进评审工作的规范、透明和公正。 二、规范性评价主体 (一)评价主体。评价主体为各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供应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相关监管部门等政府采购活动参与者,对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不规范行为进行评价。 (二)被评价主体。被评价主体为评审专家,是指经山东省财政厅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三、规范性评价方法 评价主体对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违反规范性评价指标的情况进行打分,并将违反规范性评价指标的情况及相关佐证材料报同级财政部门,没有违反的无需报送。 四、规范性评价指标体系 (一)规范性评价指标。规范性评价指标,参照《淄博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规范性评价指标体系》(详见附件),评审专家不规范行为分为严重、一般、轻微3个等级,满分为100分,实行扣分制。 (二)规范性评价等级。规范性评价等级由高到低分为四个等级,分别是优(≥90分),良(≥80分,<90分),中(≥60分,<80分),差(<60分)。 五、规范性评价结果公示 根据评价主体报送的评审专家规范性评价情况,财政部门查证后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同时将评审专家规范性评价指标结果定期发布在门户网站。日常监管中发现评审专家不规范行为和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对评审专家应评价未评价的情况,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六、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评审专家规范性评价是我市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优化我市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各评价主体务必认真评价,确保规范性评价工作落实到位。 (二)协同推进。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管、专项检查与投诉处理等事项,统筹推进规范性评价工作。评价主体发现评审专家存在不规范行为的,应及时、准确地向同级财政部门反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为评审专家的评审提供见证服务,发现评审专家不规范行为要及时向监管部门函告。 (三)强化结果应用。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定期归集和发布评审专家规范性评价结果,将规范性评价结果作为实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对规范性评价为中、差的评审专家采取约谈或暂停专家随机抽取资格等措施,督导评审专家公平、公正地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淄博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规范性评价指标体系
淄博市财政局 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3年10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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