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淄博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施规范性评价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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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财采〔2023〕18号 各区县财政局,高新区财金局,经开区、文昌湖区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分中心,市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从业行为,持续提升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质量和服务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山东省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鲁发改信用〔2020〕808号)、《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实施办法》(鲁财采〔2022〕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施规范性评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性评价目的 开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范性评价,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提升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业水平,树立行业自律、守信践诺的服务理念,对于维护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二、规范性评价主体 (一)评价主体。评价主体包括各采购人、供应商、评审专家、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相关监管部门等政府采购活动参与者,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在其从业活动中的不规范行为进行评价。 (二)被评价主体。被评价主体为代理机构,是指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三、规范性评价方法和内容 (一)规范性评价方法。代理机构规范性评价坚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客观公正的原则,由评价主体对代理机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违反规范性评价指标的情况进行打分,并将代理机构违反规范性评价指标的情况及相关佐证材料报财政部门,没有违反的无需报送。 (二)规范性评价内容。规范性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代理机构的代理合同签订履行、采购文件编制、公告信息发布、专家抽取、开评标组织实施等执业情况。 四、规范性评价指标体系 (一)规范性评价指标。规范性评价指标,参照《淄博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范性评价指标体系》(详见附件),代理机构不规范行为分为严重、轻微、一般3个等级,满分为100分,实行扣分制。 (二)规范性评价等级。规范性评价等级由高到低分为四个等级,分别是优(≥90分),良(≥80分,<90分),中(≥60分,<80分),差(<60分)。 五、规范性评价结果公示 根据评价主体报送的代理机构规范性评价及日常监管情况,财政部门查证后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同时将代理机构规范性评价结果定期发布在门户网站。 六、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采购人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督促委托的代理机构强化执业能力和依法执业意识,提高执业综合能力水平。各代理机构需将规范性评价作为考核执业水平的标准和尺度,要认真学习、积极开展规范性评价工作。 (二)协同推进。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代理机构的日常监管、专项检查与投诉处理等事项,统筹推进规范性评价工作。评价主体发现代理机构存在不规范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为进入交易平台组织交易活动的代理机构提供见证服务,发现代理机构不规范行为要及时向监管部门函告。 (三)强化结果应用。各级财政部门将规范性评价结果作为实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对规范性评价为中、差的代理机构要加大检查力度,促使代理机构规范执业。规范性评价结果可作为采购人择优选择代理机构的参考依据,确保政府采购交易项目组织实施的合法、规范、有序。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淄博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范性评价指标体系
淄博市财政局 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3年10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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