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淄博市政府采购采购人实施规范性评价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1-01 09:01:18 浏览次数: 字体:[ ]

淄财采〔2023〕17号

  

各区县财政局,高新区财金局,经开区、文昌湖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

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加强政府采购领域采购人诚信建设,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促进政府采购提质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山东省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鲁发改信用〔2020〕808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预算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的通知》(鲁财采〔202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采购人实施规范性评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性评价目的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赋予采购人主体责任,按照“谁采购、谁负责”的法定要求,通过政府采购活动各方的规范性评价,可督促采购人加强内控管理,严格履行采购程序,规范实施政府采购活动,防范政府采购廉政风险,更好地体现政府采购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原则。

二、规范性评价主体

(一)评价主体。评价主体为各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政府采购供应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相关监管部门等政府采购活动参与者,对采购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不规范行为进行评价。

(二)被评价主体。被评价主体为采购人,是指淄博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三、规范性评价方法

采购人规范性评价,主要分为自评价和重点评价方法。

(一)自评价。自评价是指采购人自己进行规范性评价,规范性评价范围是对集采目录内公开招标数额以上及集采目录外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通过量化的规范性评价指标进行自评价,自评结果于每年3月30日前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二)重点评价。评价主体将采购人违反规范性评价指标的情况及相关佐证材料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结合采购人自评价结果、评价主体的评价及日常监管情况对采购人实行重点评价。

四、规范性评价指标体系

(一)规范性评价指标。规范性评价指标,参照《淄博市政府采购采购人规范性评价指标体系》(详见附件)全面评价政府采购采购人不规范行为,满分为100分,实行扣分制。

(二)规范性评价等级。规范性评价等级由高到低分为四个等级,分别是优(≥90分),良(≥80分,<90分),中(≥60分,<80分),差(<60分)。

五、规范性评价结果公示

财政部门将采购人自评价和重点评价结果定期发布在门户网站,自评价和重点评价结果将作为各级财政部门开展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和部门单位批复政府采购和购买服务预算的参考依据。

六、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采购人规范性评价是我市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深化落实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优化我市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市直各部门、单位和各级财政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确保规范性评价工作落实到位。

(二)协同推进。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管、专项检查与投诉处理等事项,统筹推进规范性评价工作。评价主体应及时、客观、公正地向同级财政部门反映采购人不规范行为。

(三)强化结果应用。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定期归集和发布本级采购人政府采购规范性评价结果,将规范性评价结果作为实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对规范性评价为中、差的采购人要加大检查力度,引导采购人规范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淄博市政府采购采购人规范性评价指标体系

淄博市政府采购采购人规范性评价指标体系.doc

淄博市财政局

2023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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