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购买新建住宅给予阶段性购房补贴的通知 | |||
|
|||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高新区财政金融局、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实现“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我市制定出台《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对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家庭,给予所缴纳契税总额50%的购房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购房补贴执行时间 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以合同网签时间为准)期间购买新建商品住宅,且在2024年12月31日前缴清契税。 二、购房补贴标准 给予所缴纳契税总额50%的购房补贴(四舍五入到元,不保留小数)。 购房补贴发放由房屋所在地区县政府负责实施,各区县可采取货币化方式补贴,也可采取发放消费券的方式兑现补贴。同一家庭只能享受一次阶段性购房补贴,不重复享受。 同一购房人在2022年6月1日前已完成网签合同备案的,2022年6月1日后通过撤销合同再重新网签备案的(包括同一家庭内其他人员换名购买),不享受阶段性购房补贴政策。 三、购房补贴资金来源 市、区县根据现行契税分成体制按比例分别承担。采取由区县先行全额补贴到位,市级根据已补贴总额按照承担比例与区县结算的方式落实。 四、购房补贴资金发放程序和支付方式 各区县负责制定落实阶段性购房补贴实施细则,明确具体发放程序,确定补贴资金支付方式和形式,并尽快将阶段性购房补贴发放工作落实到位。实施细则要于6月30日前印发执行,并报市财政局备案。每月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请于次月5日前报送市级对口部门。 淄博市财政局 淄博市税务局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6月16日 |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