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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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财政局,高新区、经开区、文昌湖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促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发展,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现将《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财采〔2022〕1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财政局 2022年10月18日 关于转发《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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