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及履约验收管理的通知(淄财采〔2021〕2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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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各部门、单位,各区县财政局,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及验收管理,规范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公开、备案以及履约验收等工作,切实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现将政府采购合同及履约验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是明确采购人和供应商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书,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约定,依法签订采购合同,合同条款应当符合《民法典》及有关政策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避免合同争议,各级采购人应当按照统一标准文本(详见附件)开展合同管理及履约验收工作,应在采购文件中提前明确合同条款,细化项目要求和违约责任。根据《关于落实〈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配套措施的通知》(淄财采〔2020〕10号)要求,各采购人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等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保证合同标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价、金额以及签订时间等合同内容的完整。 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二、做好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公示备案工作 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上公开。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合同格式要符合省财政厅制定的相关文本要求。 各单位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凡是履行了采购程序的,均需将政府采购合同通过中国山东省政府采购网上传备案。依法签订的政府采购补充合同或续签合同,也应按照上述方法和步骤进行备案和公开,另需提供变更合同的相关依据材料。 三、严格规范合同变更行为 根据《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要求,政府采购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签订合同时不能对合同价格、交货(付)时间、付款方式等实质性条款进行变更。 因情况特殊确需变更的,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合同变更不能改变合同订立目的;二是合同变更的原因应归属于双方在合同订立时无法预见的客观因素;三是合同变更不能规避政府采购的强制性规定;四是合同变更应协商一致,不允许单方面变更合同;五是合同变更应采取书面形式对相应条款予以修订并在山东政府采购网上予以公告备案。 四、明确合同变更情形 针对在履约过程中,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合同的情况,以下情形可由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合同补充协议予以明确: 1.产品停产,需要变更同品牌升级产品。针对货物类项目存在供货时产品停产的特殊情况,在双方同意情况下,中标、成交供应商可提供不低于原中标产品(已停产)技术参数的同品牌替代产品。 2.实际需求发生变化,需要核减采购标的内容。在双方同意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核减合同采购标的内容,但合同金额应依据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进行相应核减。 3.办理“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需要变更付款账号。根据《淄博市财政局关于落实鲁财采〔2021〕4号文加强政府采购付款合同账户管理的通知》(淄财采〔2021〕2号)要求,需要变更银行账号的,必须由采购人、中标成交供应商、贷款金融机构3方签订相关协议方可变更,以保障贷款资金的安全回收。采购单位不得将采购资金支付在政府采购合同约定以外的收款账号。 4.上述情形以外的合同变更。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严格依法办理合同金额追加 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增加采购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并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将补充协议在山东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示备案。 六、规范开展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验收工作 采购人是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内控管理,明确验收机制,履行验收义务,确定验收结论。要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开展履约验收工作,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及时处理项目验收中发现的问题。采购代理机构要及时提醒并积极协助采购人组织做好项目验收工作。 验收结果是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标的以及技术、服务等标准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的证明。采购人应及时组织对供应商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情况进行履约验收,并在履约验收结束后 3 个工作日内,将验收结果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予以公开。对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公开的,将严格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办法》予以严肃处理。 验收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退还履约保证金。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的,采购人应当及时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将严格依照《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淄博市财政局 2021年8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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