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鲁财采〔2020〕12号文件做好政府采购紧急采购项目完成后有关信息备案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4-08 09:40:33 浏览次数: 字体:[ ]

          市直各部门、单位:

近日,山东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政府紧急采购项目完成后有关信息备案工作的通知》(鲁财采〔202012号),为做好政府紧急采购绿色通道项目完成后有关信息备案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启疫情防控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采购绿色通道的通知》(鲁财采〔20202号)、《转发<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启疫情防控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采购绿色通道的通知>的通知》(淄财采〔20202号),市直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绿色通道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紧急采购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应当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备案有关采购信息,主要内容包括采购人、供应商、采购内容、进口产品、采购金额、资金来源等。

二、备案流程

备案工作在淄博市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及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中完成,涉密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未列入年初预算的项目。采购人在预算指标中维护预算指标后,进入采购申请模块,关联拟使用的政府采购预算指标,采购方式选择自行采购,采购类型选择补录紧急采购,经财政部门资金管理科室审核后,采购人进入省平台录入采购合同,填写相关信息,认真核对确认无误后提交系统。

(二)列入年初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采购人进入采购申请模块,关联拟使用的政府采购预算指标,采购方式选择自行采购,采购类型选择补录紧急采购,自动备案采购申请后,采购人进入省平台录入采购合同,填写相关信息,认真核对确认无误后提交系统。

三、工作要求

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资金,不得无故拖延。不得通过紧急采购绿色通道规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项目供应商未在山东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注册的,采购人应当提醒供应商登陆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自行注册。

 

 

 

 

淄博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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