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操作规范》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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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全面规范财务会计核算,我们制订了《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操作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财政局 2018年6月27日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操作规范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财务收支行为,维护财经纪律严肃性,根据《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委巡视整改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各部门、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预算编制、执行、公开的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编制、执行和公开,并对结果负责。 第二条 建立健全收入管理制度,各项收入由部门单位财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并进行会计核算,严禁设立账外账。取得的各项非税收入应及时上缴财政,不得拖延、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三条 无法律规定,不得收取、摊派、接受下属单位或服务对象的资金财物用于本单位支出或使用。 第四条 强化预算约束,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项目和支出用途使用资金,无预算不支出。预算执行中,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支出项目和改变资金用途,不得擅自提高支出标准。 第五条 资金支付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办理。其中公务卡强制消费目录中的项目,原则上通过银行转账或使用公务卡支付。 第六条 不得挤占项目资金或专项资金弥补办公经费支出,项目资金或专项资金不得发生人员支出。 第七条 严格现金管理,原则上单日提取现金累计不得超过3万元,年度内累计提取现金不得超过当年基本支出预算的3%。 第八条 部门单位库存现金原则上每日不超过5万元,超过5万元的要在当日下班前缴存银行。 第九条 库存现金应登记好账务记录,资金支用做好明细登记,做到日清月结,账实相符。 第十条 建立暂存款定期清理机制,严格权责发生制核算范围,除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外,不得按权责发生制列支,不得违规将预算资金转入单位实有账户。 第十一条 因私不得借用公款,因公借款应完善审批程序,借款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建立借款定期清理机制,及时催交或办理报销业务。 第十二条 严禁对外借款,各部门、单位一律不得将财政资金对外出借。已发生对外借款的,应制定清理回收方案,采取切实措施保全资金,防止资金损失。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财务审批制度,经费支出事项应明确审批流程,严格按照程序及权限履行审批手续,财务部门作为支出依据备案备查。 第十四条 重大财务事项和大额资金支付,按照重大事项决策程序经部门单位党委(党组)研究决定后办理,并进行详细会议记录,财务部门留存备案。 第十五条 加强报销审核管理,严格执行各项开支范围、开支标准有关规定,严格审查报销凭证和票据,坚决杜绝虚假、不合规票据入账报销。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会计法》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相关制度规定,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七条 严禁自行发债、集资、贷款和担保,不得借用所属单位或外部单位的资金。对本部门单位的债权债务,每年进行一次清理。 第十八条 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资产购置、使用管理、产权登记、资产处置、收益收缴等工作。固定资产应及时登记固定资产账目,资产处置按照“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核—财政审批”程序办理。重大资产处置报同级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规范政府采购行为,部门单位是实施政府采购的主体,承担主体责任,应依法组织实施政府采购行为、选择采购方式和代理机构,公正参与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活动相关信息应按规定及时全面公开。 第二十条 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按规定提报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经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申报预算。部门单位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应明确购买主体、确定承接主体、签订服务合同。 第二十一条 完善财政预算评审,对工程建设类(含修缮类)50万元以上的项目和信息化建设的项目,先行进行预算评审。 第二十二条 加强监督检查,部门单位每半年组织1次财务会计管理和财经纪律执行情况自查自纠;主管部门每年对所属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三条 严格落实《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每年至少开展1次经济活动风险评估活动,对经济活动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规范提高内部管理水平。 第二十四条 完善报告制度,对财经重大事项处置和自查自纠情况,部门单位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整改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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