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的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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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各部门、单位,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各发卡银行、各集中支付代理银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深化公务卡支付改革,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提高公务刷卡消费支出的比重,根据省委巡视整改要求,现对已有相关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制度办法作进一步重申、细化、完善,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务卡的使用 预算单位发生公务支出时,除从零余额账户转账支付和按规定范围使用现金外,都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对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公务支出,预算单位应建立单位财务负责人事前核准使用现金制度。预算单位要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消费目录,凡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结算;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公务卡强制消费目录,包括办公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二、关于现金使用范围 (一)预算单位发生下列公务支出,可以使用现金结算: 1. 支付临时聘用人员(连续聘用时间不满一年)的劳务报酬(含课酬、专家评审费、稿费、咨询费等); 2. 支付本单位职工的差旅费补助; 3. 支付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公务用车过路(桥)费、停车费、燃油费以及差旅费等公务支出; 4. 根据国家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救济费、抚恤金、慰问金、遗属补助等; 5. 其它事前报经市财政局核准使用现金的项目。 (二)未实行工资统发的预算单位发放职工工资和津补贴等,要办理银行卡,委托银行代发,不得发放现金。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工作期限1年以上的,应使用银行卡发放工资。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技创新、体育表彰以及国家公职人员年度考核等一次性奖励资金,也应使用银行卡发放。 (三)预算单位单日提取现金一般不应超过3万元,年度提取现金一般不应超过当年基本支出预算的3%。确需超过上述规定限额提取现金的,应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未经市财政局核准,各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不得为预算单位违规办理现金提取。 (四)建立预算单位年度提取现金占当年基本支出预算比重与下年度部门预算安排挂钩考核制度。预算单位年度累计提取现金占当年基本支出预算比重3%以上的,市财政局按照相同的比例核减其下年度部门预算公用经费,核减比例不超过15%(教育部门单位可核减其项目支出)。预算单位现金提取额中特殊用途的,报经市财政局批准可予以剔除。 三、关于公务卡网上消费结算 由于持卡人使用公务卡进行网上消费无法取得刷卡消费的交易凭条,在进行报销时,需将消费发票和网络打印的交易信息等资料作为报销凭证,由单位财务部门对持卡人的公务卡卡号、交易日期、交易内容、消费金额等信息核对无误后,予以报销。 四、关于公务卡办卡范围 单位临时人员因工作需要申请办理公务卡的,可由单位财务部门酌情办理,并切实加强对单位临时人员公务卡的管理。 五、关于差旅费补助报销 公务卡持卡人报销时,对差旅费补助等非公务卡支出,可由单位财务部门自行选择现金方式或公务卡还款方式予以报销。通过公务卡还款方式报销的,可将差旅费补助等非公务卡支出,一并划款至公务卡,持卡人在市内发卡银行网点提取超额还款(也称溢缴款,指还款时多缴的资金或存放在公务卡账户内的资金)额度内的现金,发卡行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按照《预算法》《会计法》相关规定,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部门、单位负责人对本部门、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各预算单位要切实负起主体责任,强化制度建设,完善内控机制,把加强公务卡管理的各项规定要求和制度措施落到实处。市财政局每年对预算单位提取现金情况进行2次监督检查,并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开展随机抽查。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向市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附件:淄博市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消费目录
淄博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 2018年5月29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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