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情况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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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淄财会〔2017〕3号
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情况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档案局,高新区、文昌湖区财政局,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办公室,市直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落实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9号)的规定,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工作,促进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贯彻执行,经研究决定,于5月份至9月份在全市行政事业单位中开展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情况自查整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依据新《办法》,对本部门单位在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进行全面检查。通过检查,找出在会计档案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进一步完善管理措施,规范会计档案管理,达到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的目的,提高我市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档案现代化管理水平。 二、自查范围和内容 各部门单位要在全面自查本单位历年来会计档案管理情况的基础上,重点自查2015年、2016年两年在新旧《办法》过渡过程中,是否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新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衔接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3号)规定执行。 (一)归档内容是否完整。按照归档的种类全部归档: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2.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账,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3.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4.其他会计资料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5. 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元数据一并移交,且文件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 (二)保管库房建设是否符合要求。增添设备,改善硬件设施,在物力、财力等方面予以充分保障,达到了档案防水、防火、防虫、防尘、防盗、防高温、防潮、防强光、防鼠等“九防”的要求,确保档案安全保管,为档案工作信息化管理等方面提供有力的保障,满足新形势下工作需要。 (三)归档是否及时。按照归档时限要求,定期督促相关会计资料及时整理归档,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整理装订成册,分类放置于规定的地点,并编制案卷目录、卷内目录、全引目录。 (四)档案管理制度执行是否严格。在工作中,严格执行《办法》,规范档案移交、接收、归档、调阅、利用等操作流程,使档案管理各环节做到有章可循、职责分明。 (五)是否定期对档案库房状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并对检查情况做详细记录,彻底消除盲点,防止案件事故发生。 三、自查方法和步骤 各部门单位要依据新《办法》,按照“自查自摆、边查边改”的原则,认真检查在会计档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及时进行整改。自查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整改阶段(2017年5月2日至6月30日) 各部门单位根据新《办法》和有关衔接的规定,按照“边查边整改”的要求,认真开展本单位、本系统自查工作,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会计档案保管地点具备防盗、防火、防尘、防潮、防有害生物等条件;会计档案保管齐全、完整,无丢失、损毁现象;会计档案按规定应存尽存、及时归纳,督促会计人员熟知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移交和鉴定销毁等具体规定。对无法立即纠正的问题,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书面说明情况。 (二)建章立制阶段(2017年7月1日至7月31日) 各部门单位根据自查整改情况,完善本部门本单位档案管理制度,规范档案移交、接收、归档、调阅、利用等操作流程,做好档案保管安全工作,保证档案信息资料的完整、准确。各级财政部门、档案管理部门可根据工作实际,组织人员进行现场督导,查看部门单位自查问题是否全面无遗漏、整改措施是否到位操作性强。对自查未发现以及整改不到位的问题,严格按照新《办法》要求责令限期整改。 (三)总结上报阶段(2017年8月1日至8月31日) 各部门单位要在自查整改和建章立制的基础上,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进行总结,形成本部门本单位自查整改报告,并提出加强和改进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按时上报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档案管理部门。市级各主管部门要汇总本部门所属单位情况,形成本部门自查整改总结报告于8月底前分别报送市财政局和市档案局。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这次检查工作的重要性,精心部署,认真组织,把规范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实抓好,要组织本系统或本部门有关人员进行专门学习,准确理解和把握新《办法》的内容和要求,并以此为依据做好自查工作。 (二)扎实落实,确保成效。自查工作要责任落实到人,措施落实到位,防止自查流于形式走过场,确保取得实效。各区县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区县财政局、档案局要认真汇总本区县自查整改情况,形成本区县自查整改总结报告于9月底前分别报市财政局、市档案局。 (三)督促指导,推广经验。各级财政部门、档案部门要加强对本次检查工作的指导,及时督促整改发现的问题。积极宣传推广执行中的先进经验和做法,确保新《办法》落实到位。 市财政局会计科电子邮箱:kuaijike2007@163.com 联系电话:3887095 市档案局馆室业务科电子邮箱:zbdagsk@sina.com 联系电话:3176613
淄博市财政局 淄博市档案局 2017年4月21日
淄博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7年4月24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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