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1-06 09:23:52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区县财政局、教育(教体)局,高新区、文昌湖区财政局、地事局,市直有关幼儿园: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山东省学前教育普及计划》(鲁教基字[2011]6号)、《淄博市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淄政发[2014]31号)精神,提高我市幼儿园经费保障水平,推动我市学前教育健康协调发展,现就公办幼儿园(不含公办性质幼儿园,下同)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拨款标准

综合考虑我市公办幼儿园日常办学成本、财力保障等因素,将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确定为每生每年不低于300元。该标准为财政拨付的公用经费,不含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等,从2017年春季学期开学起实施。各区县公办幼儿园具体执行标准可视区县财力情况自行确定,鼓励有条件的区县逐步提高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

二、适用范围

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适用于市级及各区县所有公办幼儿园。

   三、经费渠道

   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所需资金按照隶属关系分级负担,由同级财政部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四、实施办法

   (一)在园幼儿基数。公办幼儿园当年生均经费按上一年度秋季学期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人数计算,以学前教育信息管理系统上一年度1231数据为准。

   (二)经费拨付。生均公用经费由市本级及各区县按照确定的生均标准和资金预算安排。

   (三)经费开支范围。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主要用于保证幼儿园正常运转,开支范围包括保育教育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园舍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等。生均经费不得用于人员支出、基本建设或偿还债务等支出。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政策。落实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对于促进学前教育健康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区县要高度重视,制订切实可行的具体方案,积极稳妥实施。各区县方案,于20161231前报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备案。

   (二)完善基础信息。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市教育局的统一要求,全部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并根据市教育局规定定期报送幼儿园相关报表和情况。各幼儿园要严格按照要求提供准确、完整的事业统计数据,教育部门要对数据进行认真审查,并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查,教育部门和幼儿园要完善幼儿园幼儿信息的管理,定期对信息进行更新清理,杜绝双重学籍发生。

   (三)强化幼儿园管理。各区县要以建立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拨款机制为契机,进一步完善幼儿园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收费审批,规范收费和办园行为。要将公办幼儿园所有收入纳入财政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依法落实幼儿教师地位和待遇,切实加强幼儿教师培养培训,不断提高幼儿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四)加强监督检查。市教育局把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作为对区县教育工作督导的重要内容,督促各区县按规定及时拨付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各区县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拨付使用的监督检查,对于挤占挪用幼儿园生均经费、虚报在园幼儿人数骗取经费等违规行为,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淄博市财政局                  淄博市教育局

2016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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