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淄博市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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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知识产权局、高新区知识产权办公室、文昌湖区经发局、经济开发区产业发展促进一局,各区县财政局、高新区财政局、文昌湖区财政局,各区县监管办: 现将《淄博市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具体执行中如遇问题,望及时反馈。
附件:淄博市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淄博市知识产权局 淄博市财政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淄博监管分局
2016年5月11日 附件:
淄博市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淄博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进一步拓宽专利权质押融资渠道,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知识产权局等单位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4〕64号)、《山东省科技型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暂行办法》(鲁科字〔2014〕6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系指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权质押贷款系指借款人以合法享有的专利权,取得贷款人一定金额的贷款,并按约定利率和期限偿还贷款本息的融资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借款人系指在淄博市辖区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成立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小微企业法人。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贷款人系指淄博市辖区内依法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专利权质押保险融资联盟是由专利中介服务、保险、担保、银行等机构组成,为小微企业提供专利审核评价评估、保险、担保和融资服务。
第二章 贷款用途和条件 第七条 专利权质押贷款应当用于技术研发、技术改造、流动资金周转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从事股本权益项投资,不得用于有价证券、股票、期货等投资、投机活动,不得用于贷款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用途及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 第八条 借款人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应当依法享有专利权,以共有专利权出质的,应当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二)有稳定的经营场所; (三)原则上最近两年连续经营业绩为盈利; (四)财务制度健全,恪守信誉,无任何不良记录,有还本付息的能力; (五)贷款人认为应当符合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用于质押的专利权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专利剩余有效期不得少于5年; (二)专利权法律状态明确、有效,不存在纠纷; (三)专利不涉及国家安全与保密事项; (四)专利技术已应用,并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质押的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 (一)专利权质押未经专利权共有人同意的; (二)用于质押的专利权存在权属纠纷或涉嫌侵犯他人专利权的; (三) 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已经终止的; (四) 专利权已被申请质押登记且处于质押期间的; (五) 其他不具备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的情形。
第三章 贷款期限、额度及利率 第十一条 专利权质押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二条 专利权质押贷款的额度原则上不超过专利权评估价值的60%。 第十三条 专利权质押可用于单一担保、组合担保、追加担保和反担保等。 第十四条 贷款人应当合理确定专利权质押贷款利率,适当给予借款人利率优惠。 第十五条 贷款人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应当建立快速认定、核实、审批、放款渠道,简化流程,提高效率,缩短办理时限,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贷程序。
第四章 贷款程序及管理 第十六条 借款人应进入市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信息库,由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对借款人专利进行审核、评价或评估后推荐给担保机构,担保机构通过尽职调查的借款人推荐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进行保前勘查后符合保险条款的给予投保,贷款人可自行确定与相关中介服务机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的业务合作模式。 第十七条 借款人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应向贷款人提交下列资料: (一)专利权质押贷款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登记簿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借款人当年度缴纳专利年费等相关费用的发票及复印件 (四)财务报表及完税证明和企业近二年财务审计报告; (五)市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推荐意见; (六)专利权价值评估或评价报告; (七)专利权人同意以专利权出质的书面承诺,对于专利权人为2人以上的,应出示全体专利权人同意质押的证明材料; (八)贷款人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 借贷双方签订专利权质押合同后,由申请人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质权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后,借款人将出质的专利权证书移交贷款人,借款人应按规定按时缴纳年费等相关费用,贷款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二十条 变更质权人、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或者质押担保范围的,当事人应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7日内持变更协议、原《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及相关资料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变更手续。变更登记后,借贷双方应重新修订专利权质押合同及借款合同。 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有权依据贷款合同监督贷款资金用途,并应持续关注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偿债能力以及被质押专利权的价值变化情况,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 第二十二条 质押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及时持有关材料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质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 专利权质押保险贷款中,经保险公司投保的企业贷款,保险公司承担损失金额的60%,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40%;经保险公司、担保机构担保的企业贷款,保险公司、担保机构分别承担损失金额的60%和20%,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20%。其后经追索收回的贷款本息,应按比例予以分配。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贷款人有权依法对质押的专利权进行处置。处置所得超过贷款人债权本息及依法应由借款人承担的相关费用数额的部分归借款人所有,不足以偿还借款本息的或者未能处置的,可按照合同约定追索借款人其他财产。
第五章 贷款财政贴息 第二十五条 淄博市辖区内的小微企业以专利权出质获得融资的,可以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财政贴息项目。 第二十六条 专利权质押贷款财政贴息和保险费资助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一) 保险费2年的资助分别为80%、60%,每家企业年度内享受保险费资助最高不超过8万元; (二) 专利中介机构审核、评价资助费每家企业6000元; (三) 企业贷款到期本息还清后按贷款基准利率50%贴息资助,每家企业年度内享受贴息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 对质押专利发生的评估费给予50%资助,且单项评估费资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 各项资助费用在企业贷款到期本息还清后予以资助,资助期限最长为2年,资助期内同一家企业享受资助最多不超过三次。 第二十七条 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财政贴息项目的小微企业,在原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到期10日内应填报《淄博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财政贴息项目申报书》,并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 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书; (二) 出质的专利权证书; (三) 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 (四) 专利权质押贷款合同(或贷款合同、专利权质押合同、担保合同、保单等)及银行贷款到位证明; (五) 偿还融资本金和支付相应利息的证明材料(贷款收款凭证和银行利息支付凭证、银行划款凭证等); (六) 用于专利权质押贷款的专利权评估报告、价值分析报告; (七)申报单位对报送材料真实性声明,项目实施效果评估报告; (八) 与申报项目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中需提交原件审核和复印件(加盖公章)备查。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财政、金融、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专利权质押保险融资联盟之间要建立协调机制,加强沟通,及时通报相关信息,研究解决开展专利质押融资业务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积极推动专利质押融资业务的开展。 第二十九条 市级从专利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专项用于专利权质押贷款财政贴息及专利权保险、评估补助,根据年度补助资金额度对申报专利权质押贷款财政贴息项目材料合格的小微企业进行补助。 第三十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贷款人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经营行为的管理,切实防范信用风险。 第三十一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积极为贷款人、借款人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查询等便捷服务,做好专利权质押贷款财政贴息项目的审核、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财政贴息的小微企业不得弄虚作假,骗取信贷资金、财政资金。对违反规定的,收回财政贴息、补贴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完善相应的实施细则和操作程序。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淄博市知识产权局、淄博市财政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淄博监管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的借款人,仍按照《淄博市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淄知字〔2014〕42号)享受财政补贴。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6月16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6月16日,《淄博市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淄知字〔2014〕42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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