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政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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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及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减轻事故造成的伤害后果,保护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11〕60号),明确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并于2012年7月开始实施,主要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 1、垫付情形。山东省范围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有三种情形可通过救助基金的垫付:一是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二是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三是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符合这三种情形之一、受害人不能从交强险或侵权人得到赔偿的,可通过救助基金的垫付,及时获得抢救费用或丧葬费用。受害人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除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 2、垫付标准 (1)垫付抢救费用,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省物价局和当地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确定。 (2)垫付丧葬费用,按照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确定。 3、垫付程序 (1)受理、审核垫付申请,依法垫付、追偿垫付款属于市级公安部门的职责,由当地市级公安部门下设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 (2)抢救费用的垫付,可通过通知或申请两种途径解决。符合基金垫付规定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交通事故处理机构在收到医疗机构证明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救助基金;或由医疗机构在抢救受害人后,对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向当地市级公安部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垫付申请。以上两种途径均需要同时提供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审核的抢救费用证明材料。公安部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收到抢救费用的垫付通知或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垫付要求的,及时将垫付费用划入受害人治疗医疗机构账户。 (3)丧葬费用的垫付,由死者法定继承人或委托代理人提出书面垫付申请。同时提供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尸体处理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公安部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丧葬费用的垫付申请后,及时进行相关审核,必要时可向有关机构核实情况。对符合垫付丧葬费用规定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垫付丧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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