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属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补助政策

发布日期:2015-10-26 10:52:55 浏览次数: 字体:[ ]

2005年9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省属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60号),借鉴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做法,对省属国有企业实施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省财政厅作为省属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经费对账和补助基数核定等工作。

1、移交范围和补助对象。兖矿集团有限公司等省属国有企业所属尚未移交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和公安机构,一次性全部分离,并按属地原则移交所在设区的市或县级人民政府管理。中小学和公安机构移交人员以2004年12月31日的在职人数为依据,对具有相应职(执)业资格的在职人员,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经当地政府审定后纳入移交范围。中小学校离退休教师一并纳入移交人员范围。对已移交地方管理的中小学和公安机构,自2008年起,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补助。

2、移交人员待遇。在职人员原工资标准和中小学离退休教师养老金低于当地政府规定同类人员标准的,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高于当地政府规定同类人员标准的,按机关事业单位标准套改后的高出部分,列入保留工资和保留生活待遇项目,今后随增加工资和离退休费逐步冲抵。

3、移交经费补助标准。以2004年企业实际支出的日常经费补助(扣除企业收到的教育费附加返还)以及中小学离退休教师实际经费支出核定补助基数。在2005-2007年过渡期内,补助经费基数由企业全额承担;自2008年起,由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承担三分之一,设区的市以下政府承担三分之二。2004年底前地方先期接收的省属国有企业办中小学,以当年政府与企业签署的移交协议为依据,不再重新调整补助经费,由财政从2008年起通过转移支付形式补助三分之二。

4、申请程序。各市人民政府根据省财政厅、省国资委批复的对账结果签订移交协议后,各市财政局、国资委(局、办)要分别与有关省属企业联合向省财政厅、省国资委上报移交资产及经费补助基数划转的申请文件。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对上报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后,批复资产划转、经费补助基数数额,作为资产移交及经费补助关系划转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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