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政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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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政策依据。《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征为国家所有,市县人民政府应依法进行征收补偿和安置,该办法以省政府令第226号予以公布,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2、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对象。被依法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为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对象。 3、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协议拟定程序和内容。各市、县国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据政府征地公告及调查清单,按规定拟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不低于5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没有异议的,由市、县国土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内容主要包括土地的位置、数量、地类、补偿标准、安置方式、费用的拨付时间和方式、土地的交接时间和方式等。 4、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资金项目及标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资金主要包括: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省政府公布的《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该标准每3年调整公布一次,目前执行的是2013年公布标准,按各市县区分别设定,具体标准由当地国土部门负责解释。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政府价格、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同意后执行,具体标准由当地物价部门负责解释。 5、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资金的支付。土地被批准征收后3个月内,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国土部门负责依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等资料,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规定程序足额支付给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目前,各地在执行中大致采取两种方法,一是由财政部门直接支付到被征地集体组织和个人,二是由财政拨付给国土部门再支付到被征地集体组织和个人。具体支付办法,由各市按规定自行确定。 6、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分配使用。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分配,分两种情况:一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全部被征收或者征收土地后没有条件调整承包土地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80%支付给土地承包户,主要用于被征收土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生产生活安置,其余的20%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兴办公益事业或者进行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建设。二是征收未承包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在征收土地后有条件调整承包土地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7、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分配。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权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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