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就业创业的财政扶持政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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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为鼓励就业困难人员采取灵活就业形式实现就业,促进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减轻其个人或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负担,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决定》(鲁发〔2002〕24号),我省从2002年起由政府对个人或单位在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后实行先缴后补,给予一定费用补贴。 1、补贴范围。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是指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形式就业,不包括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2、补贴标准。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印发的《山东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2011〕55号)规定,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补贴(不含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两项补贴之和不低于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40%,不高于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对灵活就业人员,按当地规定的缴费标准和比例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仅限于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个人实际缴费的2/3。除从初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补贴至退休外,其他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3、申请程序。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 (1)企业(单位)申领社会保险补贴时,应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资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支付给企业(单位)。 (2)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可向街道(社区)申报就业,进行就业登记,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等凭证资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人。 (二)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 为促进公益性岗位开发,扶持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决定》(鲁发〔2002〕24号),我省从2002年起设立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开发公益性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给予一定的岗位补贴。 1、补贴范围。各级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按其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在合同期限内给予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按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和方式,对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城镇各类用人单位给予岗位补贴。 2、补贴标准。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印发的《山东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2011〕55号)规定,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两项补贴之和不低于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40%,不高于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除对自初次享受岗位补贴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补贴至退休外,其他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3、申请程序。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后,应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符合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发放工资明细账(单)、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用人单位。 (三)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政策 为鼓励自主创业人员召用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创业带动就业,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6〕3号),我省从2006年起设立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对创业人员按召用登记失业人员并签订正规劳动合同的人数给予一次性的岗位开发补贴。 1、补贴范围。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创业人员。 2、补贴标准。根据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山东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2011〕55号)规定,每个岗位补贴500元。每个成功创业人员只能申请享受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 3、申请程序。从事创业活动人员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按照创造就业岗位个数,向创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申请时,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吸纳失业人员名单及其失业证明和劳动合同复印件、工资支付凭证、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支付给申请人。 (四)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 为鼓励自主创业,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8〕58号),我省从2008年起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首次创业成功人员给予一次性补贴。 1、补贴范围。有条件的地区,可对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创业人员给予补贴。 2、补贴标准与程序。对这一补贴项目,全省没有统一规定。具体政策规定和办理程序,申请人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咨询。 (五)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为鼓励失业人员参加职业培训、提升就业能力,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解困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7〕166号),我省从上世纪对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建立职业培训政府补贴制度,随着公共就业政策向普惠性发展,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的覆盖范围逐步扩大。 1、补贴范围。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4类人员。 2、补贴标准。根据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山东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2011〕55号)规定,各市根据不同的培训专业(工种)确定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1800元。对培训合格后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参训人员,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对培训合格后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参训人员,但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4类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且不得与失业保险的职业培训补贴重复享受。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3、申请程序。 (1)个人申领补贴。参训人员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时,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如果是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应提供《学生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就业或创业证明材料、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人。 (2)定点职业培训机构申请代领职业培训补贴。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应提供培训人员名单、培训人员与培训机构签订的代领职业培训补贴协议书、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提供《学生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就业或创业证明材料、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还应附初(高)中毕业证书等证明材料,向定点职业培训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定点职业培训机构银行账户。 (3)企业申领职业培训补贴。对企业新录用的4类人员,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到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按照当地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对企业给予定额职业培训补贴。企业应按规定将培训计划大纲、培训人员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材料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培训后根据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申领时,企业应提供培训人员花名册、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职业培训合格证书、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企业银行账户。 (六)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 为鼓励城乡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我省从2006年起设立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给予一次性补贴。 1、补贴范围。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4类人员。4类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2、补贴标准:根据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山东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2011〕55号)规定,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按照鲁价费发〔2005〕174号文件规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80%确定。根据不同的职业种类,初级鉴定的收费标准为每人次140元—180元,中级鉴定的收费标准为每人次160元—320元,高级鉴定的收费标准为每人次220元—420元,知识考核实行计算机智能化考试的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人次增加10元。每位符合条件人员只能享受一次。 3、申请程序。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时,申请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提供《学生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向职业技能鉴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人。 (七)劳动预备制培训生活费补贴政策 为促进城乡新成长劳动者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我省于2011年建立劳动预备制培训生活费补贴制度,对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农村家庭和城市困难家庭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给予生活费补贴。 1、补贴范围。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2、补贴标准。对劳动预备制培训生活费补贴标准,省里没有统一规定。根据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山东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2011〕55号)规定,对农村学员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员,在培训期内给予一定生活费补贴,具体标准参照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标准,由各市自行确定。补助期限限于培训期内一般不超过12个月。 3、申请程序。申领劳动预备制培训生活费补贴时,申请人应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初(高)中毕业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印件以及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有关证明材料,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支付给学员本人。 (八)职业介绍补贴政策 职业介绍补贴是政府对职业介绍机构按规定提供免费服务的一种经济补偿。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我省从2002年起,在就业专项资金中专门设立职业介绍补贴项目,激发社会力量促进失业人员就业的积极性。 1、补贴范围。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向登记失业人员免费提供职业介绍服务的职业中介机构。 2、补贴标准。根据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山东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2011〕55号)规定,具体按照每人不高于150元的标准,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每位符合条件的人员,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且不得与失业保险的职业介绍补贴重复享受。 3、申请程序。职业中介机构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应提供经其职业介绍服务后,已实现就业人员的登记失业人员名单及本人签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职业中介机构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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