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经济法基础(二)

发布日期:2005-09-27 00: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六章税收法律制度概述
[基本要求]
(一)熟悉税法的构成要素
(二)熟悉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三)了解税收的概念和特征
(四)了解税收的分类
[考试内容]
 
第一节税收与税法
一、税收的概念和特征
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国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分配方式,它具有组织收入、调节经济、监督管理和维护国家政权等方面的作用。
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三个特征。
二、税收的分类
1按征税对象分类,可分为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财产税类、资源税类和行为税类。
2按征收管理体系分类,可分为工商税类、关税类和农业税类。
3按税收的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分类,可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
4按计税标准的不同,可分为从价税、从量税和复合税。
三、税法的构成要素
税法的构成要素一般包括:征税人、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免税、法律责任等。其中,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率是构成税法的三个最基本的要素。
 
第二节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我国现行税种
现阶段,我国主要税种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屠宰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已停征)、筵席税、农(牧)业税(包括从2004年起取消的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船舶吨税等。
二、有关税收法律制度
(一)关税法律制度
关税是指设在边境、沿海口岸或国家指定的其他水、陆、空国际交往通道的海关,按照规定,对进出国境的货物、物品征收的一种税。我国目前对进出境的货物征收的关税分为进口关税和出口关税两类。
关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关税的征税对象包括进出我国国境的货物和物品。除国家规定享受减免税的货物可以免征或减征关税外,所有进口货物和少数出口货物均属于关税的征收范围。
关税的税率分为进口关税税率、出口关税税率和特别关税。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是指对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以及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税对象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就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所得应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税率为3%。外国企业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然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上述所得与这些机构、场所的经营没有实际联系的,征收10%的预提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个人所得税,是指对个人(即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以及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包括无国籍人员)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也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对于居民纳税人,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全部所得征税;对于非居民纳税人,只就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部分征
税。
现行个人所得税共有11个应税项目,实行超额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相结合的税率体系。
(四)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
土地增值税是指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五)印花税法律制度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使用税法规定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使用印花税法所列举的凭证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书立、领受、使用应税凭证的不同,纳税人可分为立合同人、立账簿人、立据人、领受人和使用人。对应税凭证,凡由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共同书立的,其当事人各方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各就其所持凭证的计税金额履行纳税义务。
印花税的征税范围采用列举法,按列举税目征税。印花税共有13个税目。
印花税的税率包括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
(六)契税法律制度
契税是对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由承受的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一种税。
契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契税以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为征税对象。土地、房屋权属未发生转移的,不征收契税。
契税采用比例税率,并实行3%~5%的幅度税率。
(七)房产税法律制度
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按照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税。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为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
房产税以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八)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国家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它只对内资企业、单位和个人开征,对外资企业和外籍人员不征收。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分类分级的幅度定额税率。
(九)资源税法律制度
资源税是为了调节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级差收入,以自然资源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
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包括矿产品和盐类。
资源税采用定额税率,从量定额征收。
(十)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律制度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指对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是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
城市维护建设税采用地区差别比例税率。
 
 
 
第七章流转税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增值税征收范围、增值税纳税人;掌握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掌握消费税纳税人、消费税征收范围;掌握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三)掌握营业税纳税人、营业税扣缴义务人、营业税征收范围;掌握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四)熟悉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规定
(五)熟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率、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六)了解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了解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
(七)了解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概念
[考试内容]
 
第一节增值税法律制度
一、增值税的概念
增值税是指对从事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二、增值税征收范围
(一)销售货物。是指在中国境内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又称销售应税劳务,是指在中国境内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三)进口货物。是指进入中国关境的货物,在报关进口环节,除依法征收关税外,还征收增值税。
(四)视同销售货物应征收增值税的法定行为。
(五)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而征收营业税。
(六)兼营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如果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七)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其他项目。
 
三、增值税纳税人
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在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指经营规模较小,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的纳税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或符合法定情形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四、增值税税率
基本税率为17%;低税率为13%;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另有规定的除外;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为4%;其他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为6%。
五、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增值税销售额
增值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从购买方或承受应税劳务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一切价外费用。如果销售货物是消费税应税产品或进口产品,则全部价款中包括消费税或关税。
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且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代垫费用不属于价外费用。
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的,按以下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或征收率
纳税人进口货物,以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算增值税的计税依据。计算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或者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的原则和顺序核定其销售额。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按税法规定计算纳税。
(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计算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计算公式为: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或:
 
销项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三)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计算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1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
(1)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为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为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或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按买价依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从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棉花和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按买价依照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4)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按运费金额依照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5)从事生产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按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依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6)一般纳税人取得由税务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专用发票,以专用发票上填写的税额为进项税额计算抵扣。
2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增值税转型试点地区另有规定,本大纲不涉及)
(1)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未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注明增值税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
(3)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4)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5)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6)非正常损失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
(7)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8)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9)进口货物,不得抵扣任何进项税额。
(10)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进项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纳税人发生了按规定不允许抵扣而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行为,如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实际成本=进价+运费+保险费+其他有关费用
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实际成本×征税时该货物或应税劳务适用的税率
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而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当月全部的进项税额×
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与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
当月全部销售额与营业额合计
 
3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时限
工业生产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限、
商业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限
,以及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劳务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限应符合税法规定。
(四)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其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2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办法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征收率计算。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3进口的应税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任何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4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征收率,实行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或: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
 
六、增值税起征点
个人销售额未达到税法规定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七、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一)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委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除外),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8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增值税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增值税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的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缴纳税款。
 
八、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使用范围
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小规模纳税人如符合规定条件,需开具专用发票的,由当地主管税务所代开。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范围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提供应税劳务以及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货物,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税法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情形作了规定。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时限
1采取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采取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3采取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5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6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7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四)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
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分别按以下方式办理:
1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主动退还销售方。
2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
3购买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第二节消费税法律制度
一、消费税的概念
消费税是对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及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消费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或者销售额与销售数量相结合征收的一种税。
二、消费税纳税人和征收范围
(一)消费税纳税人
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二)消费税征收范围
消费税的征收范围:烟、酒及酒精、鞭炮和焰火、化妆品、护肤护发品、汽油、柴油、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等11种商品。
三、消费税税率
消费税税率包括:比例税率和
定额税率(单位税额)。
 
四、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消费税销售额和销售数量的确定
1实行从价定率征税的应税消费品,其计税依据是含消费税而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1)销售应税消费品销售额的确定。
应税消费品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不包括下列项目:
①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款。
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代垫运费: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
如果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实行价款和增值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换算公式为: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应税消费品的包装物,按税法规定计算纳税。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销售额的确定。
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以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销售额的确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如果受托方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4)进口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的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5)纳税人应税消费品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
2实行从量定额征税的,计税依据是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实际销售数量。
(1)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3实行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征税的,计税依据分别是含消费税而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和实际销售数量。
 
(二)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
应税消费品销售额(或组成计税价格)×
消费税税率
2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的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3实行复合计税的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应税消费品销售额(或组成计税价格)
×消费税税率
 
(三)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的抵扣
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准予从应纳的消费税税额中抵扣。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款,应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
(四)计算消费税应纳税额的其他规定
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
以及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抵偿债务等方面的,按税法规定计算征收消费税。
 
五、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一)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除金银首饰外,均于销售时纳税。根据销售和结算方式有所不同。
1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5除铂金首饰在生产环节纳税外,其他金银首饰消费税在零售环节纳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货款或取得索取销货款凭据的当天。
6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7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款。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纳税。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的当天。
8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报关进口人在报关进口时纳税。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消费税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消费税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的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缴纳税款。
 
第三节营业税法律制度
一、营业税的概念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营业收入额(销售额)征收的一种税。
二、营业税征收范围
营业税征收范围包括: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项目。
三、营业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营业税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
(二)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1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2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4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5演出经纪人为个人的,其办理演出业务的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6个人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等无形资产的,其应纳税款以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
 
四、营业税税率
营业税按行业实行有差别的比例税率,主要设置了3%和5%两档基本税率。另外,娱乐业税率为20%。
五、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营业税营业额的确定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时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税法规定对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文化体育业、服务业中的一些特殊业务,可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又没有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法规定的原则和顺序核定其营业额。
(二)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六、营业税的起征点
营业税纳税人个人按月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8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日(次)营业额50元。
 
七、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
营业税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缴纳税款。
 
 
 
第八章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企业所得税征收范围、纳税人
(二)掌握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的计算
(三)熟悉企业所得税的概念、税率、征收管理
(四)了解资产的税务处理
[考试内容]
 
 
第一节企业所得税征收范
围、纳税人和税率
 
一、企业所得税的概念
企业所得税,是指以中国境内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个人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下同)或者组织为纳税人,对其一定期间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法征收的一种税。
二、企业所得税征收范围
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企业
 
或者组织,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依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除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个人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以外,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和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和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2)独立建账、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3)独立计算盈亏。
税法对特殊行业的纳税人作了特殊规定。
四、企业所得税税率
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为33%,两档照顾性税率分别为18%、27%。
 
第二节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按照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计算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按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和税务机关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一、收入总额
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以及其他行为中取得的各项收入总和。包括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收入总额具体包括:(1)生产、经营收入;(2)财产转让收入;(3)利息收入;(4)租赁收入;(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6)股息收入;(7)其他收入。
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企业取得的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特殊规定外,应并入收入总额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金融债券的利息收入,并入收入总额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准予扣除项目
(一)准予扣除项目的一般规定
准予扣除项目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具体包括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二)准予扣除项目的特殊规定
下列项目按税法规定的标准和比率扣除:
1工资薪金
纳税人发放的工资在计税工资标准以内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2借款费用
(1)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可按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只准扣除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
(2)纳税人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发生当期扣除。
(3)纳税人借款未指明用途的,其借款费用应按经营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占用资金的比例,合理计算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和可直接扣除的借款费用。
(4)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之前发生的,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
(5)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6)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不得作为纳税人的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
3公益、救济性捐赠
公益、救济性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我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红十字事业、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和规定的宣传文化事业、老年服务机构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除特殊规定外,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但是,金融、保险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的扣除比例不得超过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5%。
企业当期发生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不足应纳税所得额法定比例的,应当据实扣除。
4广告费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但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除特殊规定外,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5业务招待费
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含1500万元)的,扣除标准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以上的(含1500万元),扣除标准不超过该部分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3‰。
6保险(基金)费用
纳税人为全体雇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基本失业保险费分别按照工资总额的20%、6%和2%计算扣除。
7租金支出
纳税人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租入固定资产而支付的租金支出的扣除,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1)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的固定资产,其符合独立纳税人交易原则的租金,可根据受益时间均匀扣除;
(2)纳税人以融资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的固定资产,其租金支出不得直接扣除,但可按规定提取折旧费分期扣除。
8坏账损失
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经报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账准备金。除另有规定者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般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保险企业不得超过1%。
9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纳税人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
 
10资产折旧或摊销
纳税人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除特殊规定外,纳税人应采取直线法计算固定资产折旧。
11资产损失
纳税人发生的资产盘亏、报废净损失,由其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如涉及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的,应扣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为准予扣除数额。纳税人出售职工住房发生的财产损失不得扣除。
12佣金
纳税人发生的佣金可以在规定的比例内扣除。可以在税前扣除的佣金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有合法真实凭证;
(2)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包括本企业雇员;
(3)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13违约金
纳税人按照经营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在税前扣除。
14税收法规规定准予扣除的其他项目。
 
三、不得扣除项目
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不得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1资本性支出。
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3违法经营的罚款、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税收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5税收法规规定可以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
6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7税收法规有具体扣除范围和标准(比例或金额),实际发生的费用超过或高于法定范围和标准的部分。
8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9贿赂等非法支出。
10税收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扣除项目。
 
四、亏损弥补
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5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期限计算。
 
五、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或:
应纳税所得额=
利润总额+
纳税调整增加额-
纳税调整减少额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六、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七、资产的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固定资产计价和折旧、无形资产的计价和摊销等,按照税法规定处理。
 
 
第三节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一、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
企业所得税的缴纳实行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办法。纳税人应于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分月或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确定。
 
二、企业所得税预缴及汇算清缴的计算
纳税人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分为预缴所得税额计算和年终汇算清缴所得税额计算。
企业所得税按月(季)预缴的计算:
 
应纳所得税额=月(季)应纳税所得额×33%
或:
 
应纳税所得额=
上年应纳税所得额×1/12(或1/4)×33%
 
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的计算:
 
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3%
多退少补所得税额=
全年应纳所得税额-月(季)已预缴所得税额
 
三、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期限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
 
四、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
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所在地是指纳税人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
实行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总机构或集团母公司及其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除特殊规定外,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的办法。
 
 
 
第九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的法律规定
(二)熟悉税务检查的法律规定
(三)了解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四)了解税收征收管理机关及其职权
[考试内容]
 
第一节税收征收管理机关及其职权
 
国家税务总局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税收征收管理。地方财政系统、海关系统负责有关税种的税收征收管理。
 
税收征收管理机关的职权包括: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税务处罚。
 
第二节税?务?管?理
一、税务登记
凡有税法规定的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均应当办理税务登记;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发生扣缴义务时,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领取扣缴税款凭证。
税务登记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税务机关对已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进行稽查。
 
二、账簿、凭证管理
(一)设置账簿的范围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账簿是指订本式总账、明细账、订本式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会计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经批准,也可以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
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法定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二)对财务会计制度及其处理办法的规定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用电子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核算软件、程序和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发票管理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发票的开具、填制应当符合税法规定。
(四)会计档案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规定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征及其他有关资料。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纳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
 
三、纳税申报
纳税人应依照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办理纳税申报手续。纳税申报方式包括:直接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申报。
 
第三节税?款?征?收
一、税款征收方式
税款征收方式包括: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和其他方式。其他方式如邮寄申报纳税、自计自填自缴、自报核缴方式。
二、税款征收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在税款征收过程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三、税款征收措施
 
(一)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补缴和追征税款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期限的限制,即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法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税务机关依法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其他原因未缴或少缴税款的,按税法规定处理。
(三)核定应纳税额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未申报的;
(6)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7)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经营的纳税人。
核定应纳税额的方式按税法规定的原则和顺序进行。
2关联企业应纳税额的核定。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因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税法规定的原则进行合理调整。
(四)税收保全措施
符合税法规定情形的,经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五)强制执行措施
符合税法规定情形的,经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六)阻止出境
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七)税款优先执行
1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执行;
3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即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节税?务?检?查
税务机关可以依法进行下列检查:
1检
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2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3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4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5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6经批准,可以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第五节法?律?责?任
一、违反税务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
二、违反纳税申报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
三、拒绝税务机关检查的法律责任
四、偷税行为的法律责任
五、逃避税务机关追缴欠税行为的法律责任
六、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法律责任
七、抗税行为的法律责任
八、拖欠税款行为的法律责任
九、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十、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十一、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不履行税收法规规定职责的法律责任
 
 
 
第十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支付结算的概念、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二)掌握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
(三)掌握票据的概念和种类、票据当事人、票据权利与责任、票据行为、票据签章、票据记载事项、票据丧失的补救的有关内容
(四)熟悉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的有关内容
(五)熟悉银行卡账户的使用、银行卡交易规定、银行卡计息和收费的有关规定
(六)熟悉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国内信用证的有关内容
(七)了解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八)了解银行卡的概念和分类
[考试内容]
 
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其中,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支付结算工具包括:票据、结算凭证。
 
二、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一)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二)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三)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四)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记载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金额等事项应符合规定。
 
第二节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
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在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活期存款账户。
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制开户申请书。
银行与存款人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银行审查后符合开立账户条件的,应办理开户手续,并履行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的义务;需要核准的,应及时报送人民银行核准。
银行应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并将签章式样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留存归档。
存款人银行结算账户有法定变更事项的,应于5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日内向人民银行报告。
存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三、基本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是存款人的主要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包括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四、一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主要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五、专用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有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适用于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等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应符合规定。
六、临时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七、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需要而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的,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支取,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八、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单位或个人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均可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相应的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开立异地银行结算账户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第三节票?据?结?算
一、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票据具有支付、汇兑、信用、结算和融资功能。
在我国,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二)票据当事人
票据当事人分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非基本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三)票据权利与责任
1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票据权利的时效、行使、保全和抗辩应符合《票据法》的规定。
2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主要包括付款义务和偿还义务。
(四)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
1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2背书。是指收款人或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包括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
3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签章的行为。承兑仅适用于商业汇票。
4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保证人对合法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保证责任。
(五)票据签章
票据签章,是指票据有关当事人在票据上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的行为。
(六)票据记载事项
记载事项一般分为: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和不产生效力的记载事项等。
(七)票据丧失的补救
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1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审查后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
2公示催告。是指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而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或程序。
3普通诉讼。是指丧失票据的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
 
二、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单位和个人在同城、异地或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签发银行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出票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
银行汇票的申请、签发、转让退款等应符合有关规定。
 
三、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签发商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商业汇票的申请、签发、承兑、付款、贴现等应符合有关规定。
 
四、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是银行机构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本票分为不定额本票和定额本票两种。
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时,均可使用银行本票。
签发银行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银行本票的申请、签发、转让、付款等应符合有关规定。
 
五、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签发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
支票的办理程序等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四节银行卡结算
一、银行卡的概念和分类
银行卡是指经批准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银行卡按是否具有透支功能分为:信用卡和借记卡。信用卡可以透支,借记卡不具备透支功能。
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和准贷记卡。
二、银行卡账户
1银行卡开户申领。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应当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登记证申领单位卡;个人申领银行卡(储值卡除外),应当向发卡银行提供公安部门颁发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发卡银行审查合格后,为其开立记名账户。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银行卡账户的资金来源、存入或转入方式应符合有关规定。
2银行卡账户注销。持卡人在还清全部交易款项、透支本息和有关费用后,可申请办理销户。
3银行卡挂失。持卡人丧失银行卡,应立即持本人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证明,并按规定提供有关情况,向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申请挂失。
 
三、银行卡交易的规定
1单位人民币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不得透支;单位卡不得存取现金。
2发卡银行对贷记卡的取现应当每笔授权,每卡每日累计取现不得超过2000元人民币。发卡银行应当对持卡人在自动柜员机取款设定交易上限,每卡每日累计提款不得超过5000元人民币。储值卡的面值或卡内币值不得超过1000元人民币。
3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个人卡不得超过2万元(含等值外币),单位卡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同一账户月透支余额个人卡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单位卡不得超过发卡银行对该单位综合授信额度的3%;无综合授信额度可参照的单位,其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10万元(含等值外币)。外币卡的透支额度不得超过持卡人保证金(含储蓄存单质押金额)的80%。
4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
 
四、银行卡计息和收费
(一)银行卡计息
银行卡的计息包括:计付利息、计收利息。
1计付利息。发卡银行对准贷记卡及借记卡(不含储值卡)账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发卡银行对贷记卡账户的存款、储值卡内的币值不计付利息。
2计收利息。
(1)贷记卡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超过发卡银行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时,应当支付未偿还部分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
(2)贷记卡持卡人支取现金、准贷记卡透支,应当支付现金交易额或透支额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
(3)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准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单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此项利率调整而调整;
(4)发卡银行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和超信用额度用卡的行为,应当分别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和超限费。
 
(二)银行卡收费
1商业银行办理银行卡收单业务应当按规定标准向商户或持卡人收取结算手续费。宾馆、餐饮、娱乐、旅游等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2%,其他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1%。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签约银行向商户提供的本外币资金结算服务。
2持卡人在它行自动取款机取款应向发卡行按规定标准缴纳手续费。
(1)持卡人在其领卡城市内取款,每笔交易手续费不超过2元人民币;
(2)持卡人在其领卡城市以外取款,每笔交易手续费为2元加取款金额的05%—1%。
 
 
第五节结?算?方?式
一、结算方式的种类
结算方式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以及国内信用证。
二、汇兑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汇兑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由汇款人选择使用。
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
签发汇兑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信汇”或“电汇”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汇款人名称;汇入地点、汇入行名称;汇出地点、汇出行名称;委托日期;汇款人签章。
汇兑的办理程序、撤销和退汇等应符合有关规定。
 
三、托收承付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千元。
签发托收承付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托收承付”的字样;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及账号;收款人名称及账号;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托收附寄单证张数或册数;合同名称、号码;委托日期;收款人签章。
托收承付办理程序、拒绝付款、重办托收等应符合有关规定。
 
四、委托收款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结算,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
签发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委托收款”的字样;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及附寄单证张数;委托日期;收款人签章。
委托收款办理程序等应符合有关规定。
 
五、国内信用证
国内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依照申请人(购货方)的申请向受益人(销货方)开出一定金额、并在一定期限内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支付款项的书面承诺。我国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信用证结算方式只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产生的货款结算,并且只能用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购销合同相互独立,银行在处理信用证业务时,不受购销合同的约束。
信用证有效期为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最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信用证办理程序等应符合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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