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领导干部解读|淄博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同志解读《淄博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36XP/2023-5415367 文号: 无文号
发文日期: 2023-12-05 发布机构: 淄博市财政局

领导干部解读|淄博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同志解读《淄博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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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政府性基金。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今年14日,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税〔20231号),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进行了一系列规范,并要求各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在此背景下,市财政部门结合我市实际,在住建、水利、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的密切配合下,牵头修订了《淄博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淄政办发〔20237号,以下简称《办法》),经市委、市政府研究通过后,已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自2023122日起施行。

总体来看,这次修订后的政策发生了一些变化。一是政策内涵发生了变化,将原来的综合、专项配套费合并为完整的一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征收、减免、支出、管理等环节均作为一个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管理,不再分类管理;二是政策边界进行了调整,建筑区划红线内的基础设施不再属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的管理范畴,新政策的管理范畴限于建筑区划红线外的城市基础设施;三是征管体制进一步明确,原综合配套费由政府部门征收,原专项配套费由供水、供气、供暖专营企业直接收取,现调整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政府统一征收;四是征收标准重新测算,由原来的分项分类征收,测算整合为按非工业建设项目242/平方米、工业建设项目179/平方米征收;五是收支责任更加清晰,根据事权与财权相匹配的原则,对中心城区进行事权财权划分,淄博新区范围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市级收入,按照属地原则,由建设项目所在区县负责征收,缴入市级国库,由市级统筹建设相关基础设施;六是对资产属性做出了规定,首次明确了,使用财政部门拨付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

《办法》现已印发实施,下一步,我们将聚焦社会公众关注的重点问题,进一步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征好、管好、用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更好地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城市面貌和品质全面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