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文稿解读| 关于《淄博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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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00422436XP/2023-5415335 | 文号: | 无文号 |
发文日期: | 2023-12-04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财政局 |
一、修订背景
2023年1月4日,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税〔2023〕1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提出了一系列规范要求。对比《通知》要求,现行《淄博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淄政办发〔2019〕14号)中政策边界、征收、管理、使用等相关内容均需要进行修订。
淄博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淄政办发〔2019〕14号)中政策边界、政策内涵、征管体制、征收标准等内容同《通知》要求存在差异,需结合上级文件要求及我市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二、制定依据
此次起草工作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税〔2023〕1号)、《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文件进行。
三、起草过程
收到省厅《通知》后,我们按照“边起草、边对接”的思路,在全面调研全省各市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初步形成草案,先后组织十余次座谈会,会同相关市直部门、企业代表、行业协会进行深入探讨研究、评估论证,最终修订形成《淄博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二十六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共三条,列明政策文件依据,界定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概念、用途及相关部门职责。
(二)征收管理。共七条,规定了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部门、收缴管理等内容。
(三)征收标准。共四条,规定了征收标准及特殊情况下的补缴规定,并明确了政策过渡期间建设项目的适用标准。
(四)使用管理。共四条,规定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预算管理职责分工和预算编制要求,明确了财政部门拨付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投资资产的国有资产属性、管理责任归属。
(五)减免缓管理。共五条,明确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缓项目类型、审批流程及情况统计要求。
(六)附则。共三条,规定了适用范围,界定了各区县政策制定权限,并对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作出了明确划分。
根据《通知》要求和我市实际情况,此次重点修订了六方面内容。
一是政策内涵,将综合、专项配套费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作为一项政府性基金管理。二是政策边界,政策管理范畴调整为仅限于建筑区划红线外城市基础设施。三是征管体制,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政府统一征收,不得委托其他单位、企业代征。四是征收标准,综合考虑建设需要、企业负担、财政压力等因素,结合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市场主体意见、第三方机构测算数据等意见,提出了我市新的征收标准建议:非工业项目242元/平方米,工业项目179元/平方米。五是收支责任,淄博新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定为市级收入,市级与张店区、高新区、经开区按比例分享区域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六是资产属性,明确了财政拨付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投资资产的国有资产属性、管理责任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