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关于印发《淄博市财政局出资人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2021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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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1-03-19 发布机构: 淄博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淄博市财政局出资人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2021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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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财办发20214

 

关于印发《淄博市财政局出资人监管权力和

责任清单(2021版)》的通知

 

各出资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决策部署,科学界定出资人职责定位,以管资本为主加快推进职能转变,更好地服务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市财政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制定了《淄博市财政局出资人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2021版)》(以下简称“清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范围

清单所称出资企业是指经淄博市人民政府授权由市财政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企业。

二、报送事项

报送事项包括核准事项和备案事项。核准事项须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或表决,其中特别重大事项需报市政府批准决定。备案事项为须告知市财政局并接受其指导监督事项。

三、报送形式

报送事项决策应按照《公司法》要求,履行法定程序,进行科学决策,报送要及时、情况要真实。出资企业应以正式书面形式上报,并提供必要的附件材料。

四、报送程序

(一)核准事项

1.须市财政局审核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事项,出资企业要在事项启动组织实施前,提前15个工作日上报。

2.须市财政局核准的事项,出资企业要在事项启动组织实施前,提前10个工作日上报。

3.对重大紧急事项,要第一时间上报;对有明确上报时限的,要严格按时限报送。

4.对口服务科室对报批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报批材料不完整的,应一次性告知出资企业,出资企业应当在接到告知后2个工作日内补齐相关材料。报批材料完整后,对口服务科室对报批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核,并按程序履行核准手续。

(二)备案事项

出资企业应当在作出决策、知道或应当知道事件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报告备案。紧急事项应当立即报告,来不及提供书面资料的,可先以口头或其他形式报告,事后再补齐备案资料。

五、其他事项

(一)清单内的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资监管制度规定执行;清单外事项由出资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国资监管制度及公司章程自主决策。

(二)清单内的相关事项将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国资监管制度变更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三)《关于印发市财政局出资人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的通知》(淄财办发〔202035号)同时废止。

 

附件淄博市财政局出资人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202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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