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关于加强市属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36XP/2020-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0-12-01 发布机构: 淄博市财政局

关于加强市属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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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市属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工作

的通知

 

各市属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市属企业对外捐赠行为,维护国有股东权益,引导企业正确履行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市属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对外捐赠管理工作

市属企业要高度重视对外捐赠管理工作,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坚持量力而行原则,完善制度、严格程序、规范管理,切实维护股东权益。每年安排的对外捐赠支出应当纳入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管理。

市属企业应当制订和完善对外捐赠管理制度,编制捐赠预算,明确管理部门,落实责任,对集团权属企业的捐赠行为实行集中统一管理,避免各自为政,规范内部审核流程和审批程序,确保对外捐赠行为规范操作。

二、明确范围、途径和规模

市属企业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应为企业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等;不具处分权的财产或者不合格产品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对外捐赠范围一般包括,向受重大自然灾害地区、企业定点扶贫和定点援助地区或者困难社会弱势群体的救济性捐赠,教科文卫和环境保护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公益性捐赠以及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其它捐赠等。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之外,市属企业对慈善机构的捐赠应通过市慈善总会进行,其他捐赠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进行。市委、市政府组织的捐赠,以及市国资监管机构牵头组织的捐赠,市属企业应按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捐赠,市属企业应当依法拒绝。

市属企业对外捐赠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财务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对外捐赠支出的规模和标准。对于盈利能力大幅下降、负债水平偏高的企业,对外捐赠规模应当进行相应压缩;资不抵债、经营亏损或因捐赠行为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原则上不得安排对外捐赠支出。

三、严格审批程序

市属企业应当加强对外捐赠的审批管理,严格内部决策程序,规范审批流程。

(一)企业对外捐赠,一般应由经办部门根据捐赠要求提出捐赠方案。财务部门就捐赠对企业财务状况、生产经营和预算执行等方面的影响进行分析,提出审核意见,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二)对外捐赠资产价值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在捐赠实际发生时,按内部决策程序组织实施。

(三)企业单笔对外捐赠资产价值超过10万元的,或企业对外捐赠资产价值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超过10万元,在该会计年度内再次对外捐赠的,经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市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并提交以下材料:1.企业对外捐赠的申请文件;2.内部决策程序资料;3.捐赠方案。内容应包括: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等;4.上月末有关报表及财务部门审核意见;5.捐赠实物资产的,要提交资产明细表和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意见;6.其他需提交的资料。市国资监管机构3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四、建立报告和公开制度

市属企业应当加强对外捐赠管理,建立对权属企业的捐赠管理制度,及时汇总、分析权属企业对外捐赠支出情况,每年度终了1个月内将实际发生的所有对外捐赠支出按项目如实填报《市属企业对外捐赠支出情况表》报市国资监管机构。市属企业对外捐赠情况,市国资监管机构将在网站上适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强监督检查

各市属企业应当加强对外捐赠的管理工作,并规范账务处理。对外捐赠要依法取得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不能提供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单位,原则上不得对其进行捐赠。要严格审查对外捐赠款项和实物的用途,建立对外捐赠的跟踪问效制度,关注受赠人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充分发挥捐赠资金的使用效益。企业应当通过纪检监察、内部审计等多种渠道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查找捐赠工作制度建设、组织实施、决策程序、预算执行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

市国资监管机构将不定期组织对企业捐赠管理情况进行抽查,适时引入第三方进行绩效评价,对制度不健全、未按规定程序决策、未及时报批等不规范行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上述结果纳入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

 

附件:1.市属企业对外捐赠支出情况表

2.市属企业对外捐赠支出情况表编制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