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市财政局出资企业负责人业绩 考核办法(试行)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36XP/2020-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0-11-26 发布机构: 淄博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出资企业负责人业绩 考核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0-11-26
  • 字号:
  • |
  • 打印

淄财办发〔2019〕25号

关于印发《市财政局出资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出资企业:

现将《市财政局出资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财政局

                                 2019年8月1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和省、市国有企业改革文件要求,结合市财政局出资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财政局出资企业,是指经市政府授权,由市财政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出资企业)。

第三条  出资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毫不动摇加强财政出资企业党的建设,坚持党的建设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同步谋划,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提升国有企业的制度优势和竞争优势。

(二)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健全市场化经营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引导出资企业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益,提升价值创造能力和经济活力,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三)坚持依法依规,激励与约束并重。准确把握出资人监管边界,依法合规履行出资人职权,坚持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有效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按照着眼长远发展、兼顾当期效益的导向和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的考核体系,完善业绩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薪酬相挂钩的差异化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章  分类考核

第四条  根据国有资本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对不同功能和类别的出资企业,合理设置业绩考核指标及权重,突出不同考核重点,确定差异化考核标准,实施分类考核。

第五条  出资企业划分为金融类企业、投资运营类企业、类金融投资类企业三类。

对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的金融类企业,以提高国有金融资本效益和国有金融机构活力、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为中心,重点考核企业经济效益、增长潜力、资产质量和经营风险等指标。

对主业处于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投资运营类企业,以加快企业国有投资运营机制改革为重点,在保证合理回报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基础上,重点考核企业投资运营能力、经济效益、资产质量、市委市政府重大专项任务完成情况等指标。

对主业处于竞争行业和领域的类金融投资类企业,以突出企业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重点考核企业投资规模、投资收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指标。

第三章 考核指标

第六条  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个性化指标、约束性指标和否定性指标。

基本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个性化指标,根据出资企业发展阶段、行业特点等,按照“一企一策”的原则,设定专门的考核指标,在业绩考核责任书中明确。

约束性指标包括出资企业党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安全生产、国有资本回报、国有资本安全、经营风险(金融风险)、财务风险、群体事件以及企业组织架构设置、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建设、重大事项报告等。

否定性指标是指出资企业在企业党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安全生产、经营风险(风险金融)等方面出现的重大及以上问题或风险。

第四章  考核指标确定

第七条  市财政局根据出资企业发展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主导确定企业经营业绩总体目标。出资企业考核目标值应与总体目标相衔接,原则上以基准值为基础予以核定。考核基准值根据出资企业经营性质和业务特点,依据近三年考核指标完成值、客观调整因素和行业对标情况综合确定。

第八条  基本指标目标值设置为三档,根据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计分。

第一档:目标值达到历史最好水平,或者明显好于上年完成值且增幅高于总体目标增幅。完成目标值得满分。未完成目标值按比例扣减得分。

第二档: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完成目标值得基本分,同时根据目标完成值较基准值增长率,比较第一档对应最低增长率情况给予加分奖励。未完成目标值按比例扣减得分。

第三档:目标值低于基准值。完成目标值得基本分,同时根据目标完成值较目标值增长情况给予加分奖励。未完成目标值按比例扣减得分。

基本指标目标值与工资总额预算挂钩,根据目标值的先进程度确定不同的工资总额预算水平。

第九条  个性化指标。根据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计分。对于承担重大改革改制、重大转型升级任务、承办重大交办事项的,经出资企业申请,可适当调整个性化指标及考核权重。

第十条  约束性指标。出资企业约束性指标出现问题或风险的,在经营业绩考核中根据情况相应扣分。

第十一条  否定性指标。一旦出资企业否定性指标出现重大及以上问题或风险,经营业绩考核直接扣减至最低分。

第五章  考核实施

第十二条  年度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任期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

第十三条  年度业绩考核程序:

(一)考核目标确定。出资企业业绩考核目标采用“二上二下”程序确定。

1. 初报目标建议值(一上)。出资企业按照业绩考核要求,测算年度考核目标,将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送市财政局(3月底前)。

2. 初审建议反馈(一下)。市财政局对出资企业提报的目标建议值进行初审,提出建议方案,并反馈出资企业。(4月20日前)

3. 再报目标值(二上)。出资企业根据市财政局初审修改建议,对考核目标值进行修订后,再次报送市财政局。(4月25日前)

4. 审定目标值(二下)。市财政局按程序对出资企业考核目标值进行审批后,下达审定通知书(4月底前)。

(二)签订责任书。市财政局同出资企业签订业绩考核目标责任书(5月底前)。责任书内容包括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考核内容及指标;考核与奖惩;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三)考核程序

1. 企业自评。年度考核期结束后,出资企业对上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和自我评价打分,并报送市财政局(3月底前)。

2. 自评审核。市财政局对出资企业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审核,确定考核结果(5月底前)。

3. 确定薪酬。依据考核结果和有关规定,市财政局对纳入薪酬制度改革范围的出资企业负责人薪酬进行测算,并将测算情况报市薪酬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6月底前)。

第十四条 任期考核结果以任期内年度考核结果平均值确定。

第六章  考核结果应用

第十五条  业绩考核结果作为出资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主要依据和职务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市财政局依据年度和任期业绩考核结果对出资企业负责人实行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物质激励主要包括与业绩考核结果挂钩的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精神激励主要包括给予任期通报表扬等。

第十六条  出资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

基本年薪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绩效年薪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业绩考核结果并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最高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倍);任期激励收入根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在不超过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30%以内确定。

基本年薪按月支付;绩效年薪按考核年度一次性兑现;任期激励收入实行延期支付办法,在任期考核后按5:5比例分两个年度兑现。

第十七条  企业虚报瞒报财务状况,以及企业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违法违规违纪案件等,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重大国有资产损失的,相应扣发或追索扣回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情节严重的,报经相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或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调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企业在考核期内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发生清产核资、改制重组、主要负责人变动等情况,市财政局应根据具体情况变更业绩考核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十九条  国有文化出资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