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关于2023年度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联合检查结果的公告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36XP/2023-5405940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7-28 发布机构: 淄博市财政局

关于2023年度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联合检查结果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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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资产评估机构监督检查的通知》要求,利用山东省政府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随机抽取的2023年资产评估机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淄博市财政局已于2023年7月28日完成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及会计信息质量联合检查,并作出相应的行政执法决定,现将检查结果公告如下。

1.山东仲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发现部分执业行为不规范和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问题,根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第六条“资产评估委托合同通常包括下列内容:(一)资产评估机构和委托人的名称、住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二)评估目的;(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四)评估基准日;(五)评估报告使用范围;(六)评估报告提交期限和方式;(七)评估服务费总额或者支付标准、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八)资产评估机构和委托人的其他权利和义务;(九)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十)合同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十一)合同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订立资产评估委托合同时未明确的内容,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当事人可以采取订立补充合同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形式做出后续约定”等相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记帐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等相关规定,淄博市财政局已对行政相对人下达《财政监督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淄财监处〔2023〕1号),要求整改。

2.山东创德乾羿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发现部分执业行为不规范问题,根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第二十六条“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限制说明应当载明:(一)使用范围;(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三)除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四)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等相关规定,淄博市财政局已对行政相对人下达《财政监督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淄财监处〔2023〕2号),要求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