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财政局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淄博市市级知识产权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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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3-12-31 发布机构: 淄博市财政局

淄博市财政局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淄博市市级知识产权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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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财政局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淄博市市级知识产权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淄财工〔2023〕25号

 

各区县财政局,高新区财政金融局,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财政局,各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淄博市市级知识产权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财政局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9日

 

淄博市市级知识产权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淄博市市级知识产权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21〕19号)、《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2号)和《关于印发淄博市知识产权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淄政办字〔2021〕10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淄博市市级知识产权发展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促进我市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知识产权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符合国家、省及我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政策导向和工作重点,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第四条 知识产权发展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知识产权发展资金预算编制,牵头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牵头预算绩效管理、拨付资金等。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知识产权发展资金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研究制定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和任务清单,对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专项资金安全性、规范性负责。

各区县财政、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及时、足额拨付下达的知识产权发展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和跟踪问效,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五条 知识产权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服务和奖励等,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知识产权创造、运用

1. 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工作与相关计划推进。

2. 实施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

3. 专利密集型产业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培育、高价值专利培育。

4. 专利导航、专利托管、专利技术转移转化、专利开放许可。

5. 专利质押融资、专利证券化、专利保险、专利担保、专利评估评价等知识产权金融服务。

6. 商标品牌工作、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

7. 知识产权相关行业组织体系建设。

(二)知识产权保护

1. 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技术调查官技术调查认定。

2.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维权援助组织建设及运行。

3. 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建设、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区建设、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系建设。

4. 知识产权海外风险、纠纷、维权应对指导和知识产权保护公共服务机构海外布点工作。

5. 淄博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及运营。

(三)知识产权服务、奖励

1. 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维护运行。

2. 专利运营、专利大数据开发利用、专利预警与分析、专题数据库建设。

3. 知识产权宣传培训、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及专家库建设、专利审查员实践基地建设。

4.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培育、体系构建和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聚集区建设。

5. 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推广与示范。

6. 高价值专利项目奖励和专利奖奖励。

(四)国家、省、市确定的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其他重要工作。

第六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市级预算编制工作要求,提前做好项目论证、评估和分年度资金需求测算、绩效目标设定等基础性工作,研究提出知识产权发展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并按轻重缓急排序,建立完善的项目库管理系统,实现全生命周期管理,未纳入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预算编制中,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点项目支出要应编尽编。

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和资金管理规定,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报的资金预算进行审核,综合考虑支出政策、资金需求、财力可能、是否合规、上年绩效等因素,研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按程序报市人大审议批准。

第七条 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原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健全绩效目标编报机制。在编制专项资金任务清单时同步组织项目实施单位编制绩效目标,并进行审核。重点依据部门职责,结合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从预期产出、成本、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合理确定知识产权发展资金整体绩效目标,设置绩效指标和标准,确保可量化、可评估,并将其作为预算申请和项目入库的前置条件,实现定期更新和滚动管理。

第八条 建立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机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通过知识产权发展资金安排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支出预算时,应进行事前绩效评估,出具评估报告,重点对政策和项目预算设立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进行论证评估。市财政局根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报的预算申请、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等,对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项目入库和安排预算的必要条件。未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和绩效评估结果差的政策和项目,不得列入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

第九条 知识产权发展资金实行任务清单管理,明确每项任务的具体支出事项、资金规模、绩效目标等内容。根据任务内容不同,将任务清单划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允许区县在完成约束性任务后,将剩余资金在同一任务清单内统筹使用,区县应在规定时限内将统筹情况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汇总后报送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十条 市级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根据知识产权发展资金年度预算规模和任务清单,研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确保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支出不留“硬缺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及时提报预算执行计划书,明确预算执行的时间节点和工作措施,并按规定时间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发展资金采取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分配管理方式,资金分配时适当向财力困难地区倾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按照“应放尽放”的原则,将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或项目法切块分配下达。采取因素法分配的资金,分配因素主要包括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人口和地域面积、财力状况、知识产权工作任务量和困难程度、绩效评价结果等。采取项目法分配的资金,主要采取竞争择优的方式遴选项目,确保项目安排合理合法,相关项目清单应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前确定。市级确需保留审批权的项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从严控制,制定相关任务清单,报分管市领导同意后实施。其中,市本级支出的资金需纳入相关市级部门年度部门预算,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批复下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下达申报通知时,应明确下级主管部门会商或会签财政部门的具体方式。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发展资金分配方案,按照“三重一大”要求,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党委)会议集体研究通过,在规定时限内以正式文件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规定进行合规性审核,在法定时限内按照程序下达预算指标分配文件,同步下达专项资金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或提出绩效目标编报要求。其中,大额资金分配和重要项目安排要按规定报分管市领导同意。市财政局合规性审核主要是对程序合法性、政策合规性、资金分配合理性以及绩效目标规范性进行审核。区县业务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按要求编报区域绩效目标,并按预算管理程序报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市财政局。

第十三条 除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共同财政事权外,知识产权发展资金不得要求区县安排配套投入,区县在分配资金时不得要求乡镇(街道)安排配套资金,不得将乡镇(街道)投入情况作为资金分配的前置条件。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发展资金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直达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发展资金预算一经确定各相关单位应尽快组织实施,加快预算支出进度,原则上应于当年形成支出,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督促指导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照资金管理以及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使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任意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不得虚假列支,不得任意变更预算支出科目。年度执行中确需调整预算和绩效目标的,应当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报批。市财政局建立健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定期通报资金分配进度和本级预算支出进度。

第十七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绩效运行监控的责任主体,应组织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实现绩效运行监控项目全覆盖,并不断强化对重大政策、项目的重点监控,动态掌握政策和项目进展,以及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对监控发现的问题和绩效目标偏差,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予以纠正。市财政局根据管理需要开展财政重点监控,对发现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和绩效目标执行中的偏差,督促部门单位及时进行整改,对问题严重的,暂缓、停止拨款或收回资金。

第十八条 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项目实施单位对照事先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并将部门单位绩效自评工作总结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管理需要对自评情况进行抽查复核,部门单位按要求对绩效自评进行整改完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根据管理需要分别对知识产权发展资金进行部门评价和重点评价。对绩效评价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安排和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按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其中: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公开知识产权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结果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知识产权发展资金任务清单和具体支出政策、项目申报指南、资金分配因素和分配结果、相关绩效信息等。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对骗取、违反规定使用知识产权发展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主动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等方面的监督。对在各项审计和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需要牵头制定具体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