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中共淄博市委组织部 淄博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淄博市市级人才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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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00422436XP/2023-5416116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05-15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财政局 |
中共淄博市委组织部 淄博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淄博市市级人才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淄财科教〔2023〕16号
各区县委组织部,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工委组织人事部,各区县、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财政局: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人才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9〕1号文件好深化市级预算管理改革工作的通知》(淄政发〔2019〕6号)及《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淄博人才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淄组发〔2022〕16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淄博市市级人才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淄博市委组织部 淄博市财政局
2023年5月12日
淄博市市级人才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淄博市市级人才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关于加强新时代淄博人才工作若干措施》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发展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引进顶尖人才“一事一议”等重点人才工程、落实高层次人才津贴补贴和人才工作培训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人才发展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突出重点、统筹保障、加强监管、注重绩效、公开透明、依法依规的原则。
第四条 人才发展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和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以下简称组织实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人才发展资金预算编制,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审核组织实施部门提出的具体工作方案、有关资金分配建议及绩效目标等;下达预算、绩效目标并拨付资金;会同组织实施部门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和到期政策评估。
第六条 市委组织部为人才发展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人才发展资金任务清单,牵头组织实施部门制定人才发展资金实施细则,编制人才发展资金总体绩效目标。
第七条 组织实施部门是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部门人才发展资金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研究制定人才发展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对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安全性、规范性负责。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八条 组织实施部门立足全市重点任务和人才工作实际,提前谋划、统筹研究人才工作任务,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按照市级预算编制有关要求,提出人才建设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制定资金绩效目标,向市财政局提报预算申请。预算编制中,对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点项目支出要应编尽编,不留“硬缺口”。
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和资金管理规定,对组织实施部门提报的资金预算进行审核,综合考虑人才支出政策、资金需求、财力状况、上年绩效等因素,研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按程序报市人代会审议批准。
第九条 建立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机制。组织实施部门申请通过人才发展资金安排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支出预算, 以及专项资金执行超过5年时,应进行事前绩效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市财政局根据组织实施部门提报的预算申请、事前评估报告等,对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并依据审核和评估结果安排预算。未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和绩效评估结果较差的政策和项目,不得列入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
第十条 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绩效目标”原则,组织实施部门应当健全绩效目标内部编报机制,组织项目实施单位编制绩效目标,并将其作为项目入库和申请预算的前置条件。
第十一条 市委组织部对人才发展资金实行任务清单管理,明确人才发展资金的支出方向。
第十二条 人才发展资金重点用于以下七个方面:
(一)重点人才工程。主要用于国家重点人才工程、“泰山系列”等省级及以上重点人才工程,“淄博英才计划”等各市级重点人才工程的配套支持。
(二)人才津贴补贴。主要用于培养引进高端产业人才、基础性人才、高技能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国际化人才、博士硕士学士人才等津贴补贴。
(三)创业创新载体经费补助。主要用于落实研发平台、众创空间、科技成果转移机构等经费补助和支持引进大院大所大校大企等政策。
(四)人才工作培训。主要用于开展各类境内外人才及人才工作者培训。
(五)人才激励。主要用于对为我市引进人才的机构、个人等进行资金支持,以及为高层次人才提供服务保障的各项支持。
(六)人才政策保障。对市级人才政策中涉及各部门政策事项的资金保障。
(七)其他需要保障的市级人才重点项目。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十三条 除据实结算项目或突发事件外,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应分别在市人代会批准预算后30日、60日内正式下达。市业务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限前10日,分别提出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方案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四条 组织实施部门根据人才发展资金年度预算规模和任务清单,研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确保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支出不出现遗漏。其中,市本级支出应明确到具体项目,对下转移支付明确到分配地区或项目。组织实施部门在规定时限提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意见,按照“三重一大”要求,经党组(委)会议集体研究后,将分配方案正式文件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对资金分配意见进行合规性审核,重点审核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硬性支出事项是否足额安排、任务清单是否与预算编制时相一致、项目确定和资金分配的范围、依据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是否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支出事项是否存在政策过时情形和违规配套要求等。审核无意见的,市财政局及时按照程序下达预算指标文件,同时下达绩效目标,并拨付资金。
第十六条 人才发展资金主要采用项目法分配方式。组织实施部门按遴选出的项目和人才补助标准进行分配,大额资金分配和重要项目安排情况,应报分管市领导同意。
第十七条 组织实施部门应严格执行市人代会批准的预算,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应列未列年度预算以及年度执行中新出台的支出事项,原则上列入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确需当年安排的,按照有关程序审批。调增事项优先通过现有人才发展资金统筹解决,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支出。组织实施部门应根据人才发展资金预算安排和实施进度等情况,认真编报预算执行计划书。
第十八条 资金支付使用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等有关规定执行。资金原则上应于当年形成支出,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管理监督
第十九条 组织实施部门要严格按照资金管理以及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使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任意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不得虚假列支,不得任意变更预算支出科目。年度执行中确需调整预算和绩效目标的,应当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报批。市财政局将建立健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定期通报资金分配进度和本级预算支出进度。
第二十条 组织实施部门是绩效运行监控的责任主体, 应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对监控中发现与既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调整、暂缓或停止执行。年度预算执行完毕,组织实施部门对照事先确定的绩效目标组织项目实施单位进行自评,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根据管理需要分别对人才发展资金进行重点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安排和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加大人才发展资金信息公开力度,除涉密信息外,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公开人才发展资金目录、资金管理制度和财政重点绩效评价结果,组织实施部门主要负责公开人才发展资金任务清单和具体支出政策、资金分配因素和分配结果、相关绩效信息等。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及具体组织实施部门要主动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等方面的监督。对在各项审计和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违纪问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的,由组织实施部门负责追回。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组织实施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支出事项和管理需要,制定具体的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 年5月11日,2021年12月11日至2023年5月11日期间,市级人才发展资金参照此办法执行。其他有关本资金管理使用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