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财政局 淄博市体育局 关于印发淄博市市级体育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36XP/2023-5414358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8-15 发布机构: 淄博市财政局

淄博市财政局 淄博市体育局 关于印发淄博市市级体育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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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财政局 淄博市体育局 关于印发淄博市市级体育发展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淄财科教〔2023〕35号

 

各区县、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财政局、体育局: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体育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参照《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体育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文资〔2019〕13号),结合我市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淄博市市级体育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财政局   淄博市体育局

                               2023年8月14日

淄博市市级体育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淄博市市级体育发展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发展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市体育事业和产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体育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坚持“公共财政、权责统一、分类管理、绩效优先”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体育发展资金由市财政局、市体育局,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体育局制定体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组织体育发展资金的预算编制及资金拨付;牵头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

市体育局负责体育发展资金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研究制定体育发展资金分配方案、任务清单、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立项和验收等,并具体实施体育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对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体育发展资金安全性、规范性负责。体育发展资金需按预算一体化要求规范管理。

各区县财政与同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保证体育发展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对资金使用进行动态管理和跟踪问效,确保体育发展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五条 市体育局按照市级预算编制有关要求,研究提出体育发展资金中长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制定资金绩效目标,向市财政局提报预算申请,及时将相关信息纳入市级预算管理系统,做实做细项目,确保体育发展资金项目全部按规定列入项目库,并按轻重缓急排序,实现定期更新和滚动管理。预算编制中,市体育局应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点项目支出做到应编尽编,不留“硬缺口”,不得出现遗漏。

第六条 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和资金管理规定,对市体育局提报的体育发展资金预算建议进行审核,综合考虑支出政策、资金需求、财力可能、上年绩效等因素,研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按程序报市人大审议批准。

第七条 建立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机制。市体育局申请通过体育发展资金安排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支出预算,以及其它必要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的项目预算,应进行事前绩效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市财政局根据市体育局提报的预算申请、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等,对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体育发展资金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并依据审核和评估结果安排预算。未按要求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和绩效评估结果差的政策和项目,不得列入中长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

第八条 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的原则,市体育局应当健全绩效目标内部编报机制,结合中长期财政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合理确定体育发展资金整体绩效目标,设置绩效指标和标准,按预算编制管理程序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和市体育局按照各自职责对绩效目标进行审核。

市体育局对体育发展资金实行任务清单管理模式,明确每项任务的具体支出事项、资金规模、绩效目标等内容。根据任务内容不同,将任务清单划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

第九条 体育发展资金支持范围:

(一)公共体育设施和全民健身活动。主要用于公共体育场馆、场地设施、健身场所的建设、器材配置、管理维护;市政府

或市级体育部门批准、授权组织开展的全民健身活动等。

(二)公共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主要用于补助符合规定条件的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跳水馆)和全民健身中心,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运转经费补助。

(三)竞技体育备战参赛经费。主要用于专业高水平优秀运

动队体育训练比赛场馆及其他配套设施设备建设、修缮、购置;

综合性运动会备战、科研、医疗、人才引进等;市级及以上政府

或体育主管部门组织的综合性、单项竞技体育赛事的参赛及办赛;市级教练员、裁判员队伍的培训,重点运动员的省队代培代训和涵养;优秀运动队运动员、教练员伙食费补助、职业技能转换、伤残救助等。

(四)重大赛事参赛奖。主要用于对参加奥运会、全运会

等重大赛事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及其他有功人员奖励。

(五)青少年体育培养。主要用于市级认定的高水平青少年

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基地及各级各类体校、青少年体育俱乐部、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体育营地等建设补助;市级举办或承办的市级及以上青少年综合性、单项体育赛事及青少年体育活动;青少年体育科学研究及训练指导,教练员、裁判员、科研医务人员培养;各类体校师资及运动员文化教育等。

(六)公共体育服务。主要用于制定、实施全市性体育发展

规划、体育标准化建设实施、科学健身研究指导及管理体系建设;

公共体育信息管理服务、体育宣传推广、体育统计;群众体育组织队伍建设、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国民体质监测、高危项目监管、体育运动项目指导推广等。

(七)体育产业发展。主要用于支持体育竞赛表演、体育健身休闲活动、体育培训服务、体育科技创新项目;体育产业基地、体育服务综合体、体育会展等平台建设项目;体育+、+体育融合发展项目;各类体育品牌创建、体育产业统计等基础性工作。

(八)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项目、各类体育赛事补助等。

上述用途中,使用体育彩票公益金安排的项目,应符合《彩票管理条例》及国家规定的支出范围。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十条 市级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市体育局应根据体育发展资金年度预算规模和任务清单,研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按要求编制预算执行计划书,明确预算执行的时间节点和工作措施,在规定时间内报市财政局备案。市本级支出的资金应当明确到具体项目,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批复下达。

第十一条 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的,由市体育局科学遴选确定分配因素和权重,研究制定资金分配意见。区县应及时制订资金分配方案并拨付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资金的,由市体育局组织有关单位(企业)按规定进行申报,通过专家评审、招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评审等方式择优遴选项目,并根据招标结果或评审意见,对项目进行公示,确定项目名单,提出资金分配方案。

第十二条 市体育局应按照“三重一大”要求,将项目安排情况及资金分配方案提交党组(委)会议集体研究,在规定时限内以正式文件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根据体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对资金分配意见进行合规性审核,重点审核国家、省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硬性支出事项是否足额安排,市级资金是否与上级资金统筹使用,任务清单是否完整,项目确定和资金分配的范围、依据是否符合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是否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支出事项是否存在政策过时情形和违规配套要求,资金分配是否根据需要对各地财力状况作出充分考虑等,并在法定时限内按照程序下达预算指标分配文件,同步下达体育发展资金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对采取因素法分配的体育发展资金,由各区县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要求编报区域绩效目标,并按预算管理程序报送市体育局和市财政局。

第十四条 资金支付使用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公务卡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体育发展资金原则上应于当年形成支出。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严格按照资金管理以及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使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任意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不得虚假列支,不得任意变更预算支出科目。年度执行中确需调整预算和绩效目标的,应当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报批。市财政局将建立健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定期通报资金分配进度和本级预算支出进度。

第十七条 各级体育部门是绩效运行监控的责任主体,应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对监控中发现与既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调整、暂缓或停止执行。

第十八条  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市体育局对照事先确定的绩效目标组织项目实施单位进行自评,市体育局、市财政局根据管理需要分别对体育发展资金进行重点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安排和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加大体育发展资金信息公开力度,除涉密信息外,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公开体育发展资金目录、资金管理制度和财政重点绩效评价结果,市体育局主要负责公开体育发展资金任务清单和具体支出政策、资金分配因素和分配结果、相关绩效信息等。

第二十条  各级体育局部门、财政部门要主动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等方面的监督。对在各项审计和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市体育局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支出事项和管理需要,制定具体的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8月14日。2021年5月31日至2023年8月14日期间,市级体育发展资金参照此办法执行。其他有关资金管理使用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按本办法执行。